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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公证

2015-06-30王佰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王佰玲

摘要: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民间借贷在高回报的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潜在风险,公证的介入对其风险的防范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就公证介入的法律依据及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公证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境况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国家金融相对应,它是一种自发、便利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存在。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呈现出汹涌喷发的猛烈态势,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境况:

1.境况之一:借贷规模空前,参与主体多元

伴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满足,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增长空前迅速。

2.境况之二:职业经营明显,资金流向集中

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受到刺激的民间融资膨胀式发展,“散兵游勇”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已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典当行、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有的经过金融审批,有的则无证经营。他们通过聚集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

3.境况之三:约定利率畸高,借贷方法隐蔽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借款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利率。据相关报道,至少超过一半以上约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非常隐蔽,一般不易发现。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约定高额罚息;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用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有的则表现为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与正常商业交易、民间借贷相混同,欺骗性极强。

二、公证制度介入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国务院于二零一零年五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并明确“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明确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有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各种借据、欠单”。

三、办理民间借贷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具体公证实务中,公证员需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义务,并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注意审查借贷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除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不属于该批复中列举的四种无效行为即应认定有效。因此,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2)注意审查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该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作出约定。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本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了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要对此问题向公证申请人双方进行充分的告知。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可以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但其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高利犯罪,严重时甚至危害社会安定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以及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公证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促进社会资金融通,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建设和发展金融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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