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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及方式探析

2015-06-30陈娅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范围合理使用商标权

陈娅妍

摘要:伴随着我国发展战略的转型,我国正从制造大国走向创造强国,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品牌的重要,商标的合理使用所引发的问题逐渐凸显,本文主要围绕商标合理使用范围及类型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商标权;合理使用;范围;类型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内涵

合理使用来源于著作权法,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由于合理使用商标的行为模式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类似,所以将合理使用这一称谓从著作权领域借鉴到商标权领域。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实现商标法竞争性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它从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商标权人、其他竞争性厂商、社会公众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一方面避免了商标权人滥用已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止权而限制商品的自由流通,垄断市场,阻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主要是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对商品及商品生产者发生混淆。

商标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它包括商业性的使用和非商业性的使用。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他人不经商标权人许可可以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商标。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

商标的合理使用一般只发生在特定事物描述时,所以,商标的合理使用一般仅限于对文字性商标的合理使用。按照商标法一般理论,一个潜在文字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①通用的。②描述的。③暗示的。④任意的或臆造的。所谓“通用”标志是指描述某特定物品或服务所属的种类或类别的名称的标志;“描述”标志是指描述特定物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特征的标志;“暗示”标志是指暗示而不是描述物品或服务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而判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而“任意的或者臆造”的标志则完全与产品或服务没有关系。因此③、④两种商标和具体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直接关联,所以基本不存在“该标志是目前暂时唯一可用来描述特定事物”的情况,因此,对这两种商标并不存在商业上的合理使用情况。而①、②两种商标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在取得显著性的前提下是可以做为注册商标的,所谓具有“显著性”是指标志除了原有的意思之外,还具有了标示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所以在这两种类型文字商标上必然会存在合理使用,我国现行的《商标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1.商业性合理使用

(1)叙述性合理使用。叙述性用语构成的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质量、功能、产地等与被标识产品本身有关的信息,因而缺乏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各国商标法都毫无例外地将商品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内在因素的叙述性用语、地理名称等排除在商标构成要素之外。但是也有例外,如果这类商标已经过较长时间使用,或者已经由商标局批注注册,则可以视为这些叙述性词汇在原有含义之外产生了“第二含义”,获得了识别产品的功能,这样的商标就可以继续使用并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是我国商标法中唯一对合理使用做出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叙述性合理使用需要以下标准:是为了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而使用叙述性用语;第二,该使用在主观上出于善意,而非恶意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用途等信息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商标连带使用的例子很多,一般多发生在配件贸易中。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是作为另一商品的零部件或配件,另一商品在销售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是为了表明配件的来源,并不侵犯配件商的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应符合的标准通常是:第一,使用该商标是必须的,如果不使用某商标,就无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服务;第二,使用该商标是善意的、合理的,不得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使他人产生混淆。

2.非商业性合理使用

非商业性地使用他人商标主要存在于新闻报道和评论、滑稽模仿。但非商业性的使用也不是毫无限制,其底线是这种使用“不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对商标所有人的声誉造成不公平的损害。”虽然我国《商标法》也没有就非商业性使用他人商标作出明确规定,但只要此种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则不视为构成商标侵权。至于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形加以认定,与商标本身的使用无关。

(1)新闻报道和评论。现代社会中,新闻传媒在社会监督、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中涉及一些商标,即使对商标发表批评、指责性意见,只要符合客观事实,一般不得视为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害。除非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严重失实,或者是为了达到私人的不正当目的而侵害商标。因为新闻传媒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方式,透过其真实的报道,可以起到监督商标权人、使其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作用,从而起到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2)滑稽模仿。滑稽模仿存在于著作权领域居多,旨在通过讽刺、调侃、嘲弄等形式反应社会生活,达到幽默或讽刺的效果。但是当一个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后或者代表着某种社会观念、流行时尚的时候,往往会成为模仿者的模仿对象或者讽刺目标。商标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日渐重要的文化现象,在人们日常活动尤其是艺术创作中,引用商标甚至对其演绎、模仿,一般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不过,由于滑稽模仿毕竟是通过讽刺、调侃、嘲弄等形式使用商标,应以不得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实质性损害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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