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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提升公信力对策研究

2015-06-30邓型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信力

邓型军

摘要: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最近几年推出的重大举措之一,其用意显然是希望以透明、阳光的姿态来获取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支持,从而提升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毋庸置疑,该举措曾发挥了巨大的正面作用,但其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些局限性若不及时突破,恐将成为检察机关继续改革的桎梏。本文将试析执法公信力框架下检务公开发展的走向,以期为检察权的社会实效寻找合理途径。

关键词:检务公开;公信力;执法办案

信任,在社会科学中,被视为一种寻求并相信个人、团体、组织遵守准则、诺言的信赖关系。在行政法领域中,对公权的信赖被描述为维系行政法权威的几大原则之一。作为公权分类的执法权,由于其对私权的针对性更强因而使信任居于更为重要的位置,未能获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的执法权会因其丧失良法的支撑而被社会排斥。作为执法机关,尤其值得注意的就是如何避免执法公信力危机的出现。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促进公正执法、赢得群众信赖。5月22日至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江苏检察机关专题调研深化检务公开改革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深化检务公开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握好改革的基本要求,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核心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亲和力。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及其存在的危机

与侦查、审判系统不同,检察机关大部分环节和功能在于司法系统内部进行公权力运作,如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难以进行公众参与,即便是自侦案件,也针对少数群体,不具备社会性质,仅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申诉等少部分司法服务职能才具有直接与公众接触的机会。因此,执法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更多地意味着社会对其执法流程和裁量的认可,而非从自身出发作出的评判。

检务公开举措就是在上述背景下出台,出台初期也较好地掌握了执法公信力的核心点,重点在于向社会公开各类检务信息,使社会在愈加了解的基础上对检察执法权有了更多角度的审视和思考,被一度誉为检察机关自身开放的改革勇气。但随着社会对公权的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检务公开的推进也引发了不同的解读,其对于执法公信力的影响也出现了起伏。追根溯源,检务公开的推出原本设定的目的是消除公众对于执法权滥用的忧虑,但由于该举措产生的一些瓶颈未能及时消除,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公众疑虑。如全国接连不断曝光的“躲猫猫”和“牢头狱霸”事件在定性上应为个别事件,却引发社会过度关注,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深层忧虑看似已顺利安抚,但实则极易被激活。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仍然必须借助于检务公开灵活的思路,只是需要破解其不足,探寻科学发展自我完善的功能重建。

二、检务公开的不足

检务公开内容选择上的倾向偏差。检务公开中去除按照功能设置和一般常理应该公开的订法服务知识外,关键在于执法权领域的信息公开程度。就目前推行检务公开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检察院选择了将检察机关职能和办案效果作为主要内棒予以月:展,此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可以消除因不了解检察权而产生误解的问题,但难以对执法权忧虑对症下药,公众认为,公权对私权的损害远远大于私权对私权的损害,而为了避免这种损害,执法权具体运作的透明度必须得到提高,并从外部获得监督才能保证获得社会所信任的公平议义一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公开的检务信息集中在一般性常识显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对办案效果的渲染则容易和宣传混为一谈,使得正面公开和引导的作用过于刻意,影响举措效果:对执法运作和自由裁量权的避讳也会产生博弈的效应,使得社会公众反面解谈为不公开是检察机关自我保护反应,这不能不说是内容偏差对检务公开造成的主观冲击。检务公开内容得不到及时更新和完善,一些检察院公开的内容往往停留在以前高检院要求公开的基础上,不敢、不愿去适时更新所要公开的内容;检务公开推行不到位。一些检察机关在工作方式上多停留在检务公开栏、广播电视设点宣传等形式上,没有真正推行到位,工作实质性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不能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呈孤立状态,造成该项工作若有若无;四是检务公开工作缺乏持续有效的创新发展机制,造成该项工作老化,不能与时俱进向前开展。

三、深化检务公开的对策建议

建设检务公开工作平台。围绕服务人性化、公开便民化,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普遍开展了检务公开“畅通工程”建设。一方面建设检务公开大厅,统一使用规范的名称、装饰标语和上墙制度,要求具备“接待群众来访、听取律师意见、检务信息查询、案件受理和文书送达”等四项功能,有效地为来访群众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另一方面设置三个检务公开平台,即:以全市检察机关统一门户网站为载体,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概况、部门职能职责、立案标准和日常工作信息;以案件管理中心为依托,提供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所有办案情况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以电话、网络为渠道,接待群众咨询、举报、接待律师阅卷预约申请和查询的答疑预约平台。

构建检务公开规则体系。制定了检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其一,设置检务公开的基本方式。明确检务发布、检务告知、检务查询、检务对话、检务评议、检务听证、检务见证、检察开放日等8种公开方式,并对每一种公开方式都设定了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其二,设立检务公开的启动程序。一种是主动启动,即由案件承办人、各业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或事宜提出实行检务公开;另一种是申请启动,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其他人员认为有必要公开的案件或事宜,向检察机关申请实行检务公开。其三探索执法过程公开办案模式。为推动疑难复杂风险案件依法妥善处理,我们总结出了“风险评估先行——执法公开跟进——释法说理到位——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模式。首先,风险评估先行,找准执法过程公开的切入点。对于存在风险的案件坚持逐案分析,重点评定是否存在较大争议,是否存在容易引起猜疑、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社会高度关注,或导致负面舆论等矛盾焦点,以此为基础决定是否启动检务公开程序。

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确立“6+6”的检务公开内容。第一个“6”包括执法责任、执法状况、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过程等内容,同时侧重执法职责公开向执法状况公开转变、执法程序公开向执法依据公开转变、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转变。通过该六大公开内容,全方位、多角度,覆盖检察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活动,将检察权的行使普遍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了执法办案与检务公开“无缝对接”,使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更直观、更全面的了解检察职能。第二个“6”是指重点抓好职务犯罪重大工作部署公开、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公开、危害民生民利典型案件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法律文书说理、刑事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等六个方面的工作,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强化检务公开效果,切实提高检察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针对目前“检务公开”制度性内容较多,实务性内容较少的现状,我院进一步扩大检务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对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部署、本院办理的有较大影响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危害民生民利典型案例、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处理结果等方面的内容,在不影响正常办案的前提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微博微信平台和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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