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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

2015-06-30苏炳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苏炳文

摘要: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其属于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对其进行研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是目前普遍化的研究方向,对于进一步了解民法上责任的承担,体现现代民法对于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合理归责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文章通过分析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与适用范围,提出对过错推定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过错推定原则;独立性问题;具体适用范围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指根据法律相关的特殊规定要求,进行推定行为人有一定的错误,并在存在过错时而应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但加害人即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与之相关的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些基本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证明方式,这也是区别于其他原则的明显不同之处。过错的推定并非一成不变,对于其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并且也是可以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通过对此的证明,自己可以根据相关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规则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1.过错推定原则在医疗中的适用

(1)违反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在拯救病人时应尽到的合理的诊疗义务,以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应尽的其他相关诊疗义务。诊疗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不意味着没有过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只有在其违反了诊疗义务的情况下,不可以推而广之。虽据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医疗机构可以提出法定的事由进行抗辩。对于病例资料的隐藏以及销毁等是推定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也是我们可以想象的。如果正确进行了诊疗,为何会拒绝提供或者是进行各种的掩盖呢,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这是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的,对患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的规定。

在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一般是以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标准,对此主要是考虑如下两方面:医务人员有着救死扶伤的天职,就算在有些情况下,他不能挽救生命,但基于这份使命也会放手一搏,由此可见其结果可能并不如人所意。如果以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为标准毫无疑问无法解决此类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医疗机构可能就有陷入医患纠纷的危险,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就相应的有所减弱,可能这也是其适用中的不利一面吧。另外,由于地区差异,医务人员自身资质等各方面的差异,不可能要求都一致,而且医疗机构也有等级层次,因此其要求也是不一致的,由此可见,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衡量过错是比较合理的。

(2)真实记载、完整保存和全面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医疗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具有真实记载、完整保存病历资料的义务,它如果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就无法提供这种专业性极强的资料,那必定对患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由于病历资料中含有很多专业医学术语,要求普通大众了解未免强人所难,这对患者来说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医疗机构有真实记载、完整保存病历资料的义务,在必要的医务纠纷中,医疗机构有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如果违反此义务,我们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即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医疗中的适用。

2.在建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相关问题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对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是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此种责任构成要件有:地上建筑物等发生脱落坠落的客观事实、他人受到损害、坠落脱落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于此种情形具有合理性,对受害人是一种保护,如若不然,受害人举证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基本上得不到救济的,只能自认倒霉。适用这一原则,也体现了过错推定原则的公平正义的基本思想,对于保护相对弱方意义重大。

四、结语

总之,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要以法律规定为上限,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成为侵权法发展的标志之一,其出发点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但并不考虑加害人的权益,所以在适用时一定要客观中立,切不要扩大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样既不利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也不利于过错推定原则的发展,在实践中既要使加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又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要根据事实的情况进行分析,做到客观公正,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其带给我们的利益好处,才能真正感受到落到实处的法律,以及对各项事业、各种活动积极投入的热情与动力,才能真正体会到这一项原则带给我们的实际效果,也是民法发展解决纠纷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