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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规制网络弹出广告:须能“一键关闭”

2015-06-12舒锐

意林·作文素材 2015年4期
关键词:立法者广告法细化

舒锐

【话题速递】免费与代价 广告泛滥 互联网思维与精神视觉暴力

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20年前制定的《广告法》已经显得捉襟见肘。本次广告法修订对网站弹出式广告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有着重大进步意义。

有观点认为对于弹出广告须一律禁止或者比照对短信广告的管理方式,须经接收者明确同意。其实,网站弹出广告和短信广告有着区别。这首先在于人们对网站有选择权,对于滥发广告的网站可以用脚投票,其次在于人们通过浏览网站可以无偿地获得资讯,相对地,就需要对网站广告进行一定限度的容忍,此外,弹出广告是网站的重要盈利点,如果一律禁止,显然对于互联网发展极为不利,最终受损的还是承载着网友根本利益的共享、互利、免费的互联网精神。

允许弹出广告存在,这本身就体现出立法者对互联网精神的尊重。同时,对于一些带有视觉暴力性质的弹出广告,立法者运用了“互联网思维”,根据互联网运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重要标准,更是将该标准细化为“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两个硬性指标。

须指出,仅有这两个指标对于“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标准实现而言还远远不够,比如,一些弹出广告占据了大部分乃至整个页面;一些广告以视频形式弹出,严重占用电脑运行内存,耗费用户流量;一些网站弹出广告过于频繁。治理这些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不端现象,均有待相关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我们期盼立法者能够在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继续坚持“互联网思维”,广泛听取普通网友的意见,根治不良网络弹出广告所带来的视觉暴力。

(摘自中国网2014年12月24日)

【素材分析】得益于共享、互利、免费的互联网精神,人们可以通过浏览网站获得无偿的资讯,却备受各种网站弹出式广告的骚扰,它们挡住人们想要的资讯,且不好关闭,有的甚至点击关闭却进入链接状态。本次广告法的修订是对互联网广告环境的一次“绿化”,在尊重互联网精神的基础上,允许弹出广告,但“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但要根治不良网络弹出广告所带来的视觉暴力,相关标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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