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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变迁中的已婚妇女自杀现象研究
——以鄂南三村为个案

2015-06-09郭俊霞

思想战线 2015年5期
关键词:婆媳关系夫妻关系代际

郭俊霞

家庭关系变迁中的已婚妇女自杀现象研究
——以鄂南三村为个案

郭俊霞①

已婚妇女自杀与家庭关系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以鄂南大冶市3个村庄的自杀案例为基础,可以探析家庭关系变迁中的已婚妇女自杀现象。影响已婚妇女自杀的家庭关系主要有代际关系和夫妻关系。伴随代际关系和夫妻关系中原有的均衡状态和行为模式被打破,对家庭关系的预期与现实之间的落差,使那些将家庭作为 “着落点”的妇女深受冲击,更容易走向自杀的道路。妇女自杀不是妇女受压迫的结果,而是妇女地位提高过程受到阻碍带来的悲剧。

妇女自杀;家庭关系;代际关系;夫妻关系;变迁

妇女自杀是当前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关注相对较多的问题,相关研究有两个路径:一是从宏观社会结构的变化探讨妇女行为。比如景军等对妇女自杀与社会流动、经济发展关系的探讨,①景 军等:《农村女性的迁移与中国自杀率的下降》,《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刘燕舞关于自杀与离婚率的关系的探讨。②刘燕舞:《中国农村的自杀问题 (1980~2009)》,《青年研究》2011年第6期。二是从微观家庭权力关系出发分析妇女自杀的原因。比如吴飞探讨的 “家庭政治”——家庭权力斗争过程中的妇女自杀行为。③吴 飞:《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0~117页。陈柏峰等从代际关系、大家庭及家族等家庭结构性权力关系展开的相关分析。④参见陈柏峰 《死亡想象与道德建构——家事纠纷中农村妇女自杀的个案呈现》,《乡村中国评论》第2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刘燕舞等:《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研究》, 《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桂 华等: 《家庭矛盾中的妇女自杀》,《妇女研究论丛》2010年第5期。既有研究对本文都有重大的启发意义,但对以已婚妇女地位逐渐提高为表征的家庭关系变迁这一维度,均重视不够。中国的农民自杀中,绝大多数的自杀行为与家庭关系有关:大多数自杀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与家庭成员的冲突之后,另一些自杀行为虽然可能与家庭成员冲突无关,却仍与家庭关系相关。在农民看来,家庭实际上是有弹性的,小到可以指核心家庭,大到可以指宗族房头。至于家庭关系,通常包括代际关系和夫妻关系,也还包括兄弟 (妯娌)关系。为了论证集中,本论文所涉及的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自杀,将围绕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以搜集自杀案例较多的大冶农村为中心展开论述。

一、鄂南三村的妇女自杀概况

笔者所在研究团队通过多次实地调查,以无结构式访谈和半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到大冶农村1980年以来的自杀案例。案例收集以访谈方式进行,个案间互为佐证,吸纳新信息,剔除重复案例。考虑到统计时间的均衡性,本文对1980~2009年发生的99起农民自杀案例,以10年为区间进行分析。

3个村庄总人口6 740人,统计表明,1980年至2009年平均自杀率已达49.0人/10万,这远远高于费立鹏等推算的27.1/10万的农村人口自杀率。⑤转引自吴 飞 《论 “过日子”》,《社会学研究》2007第6期。考虑到当地户籍人口的微弱增长,以现有人口来计算农民自杀率,加上自杀案例主要通过半结构式访谈中农民回忆得来,遗漏不可避免,因此,自杀率可能被低估而不会高估。

为更好地反映家庭关系变迁对农民自杀率变化的影响,本文将家庭关系中的3类主体并列了出来——老年人 (55岁及以上)、中青年男性(18~54岁之间)、中青年妇女 (18~54岁之间),以分别计算其30年来的变化情况。大冶三村不同人群自杀率变迁轨迹可见下页表1:

表1:3类人群自杀率和自杀比重表

从统计数据来看,20世纪90年代的总自杀率最高,20世纪80年代次之,2000年开始骤然下降。这一下降趋势,与我们对中国20余省40个村自杀案例的观察和分析一致。①贺雪峰等:《试论农村自杀的类型与逻辑》,《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从自杀人群来看,3类不同人群的自杀高峰期都在20世纪90年代,其中,中青年妇女自杀率于20世纪80年代就维持在高位。2000年之后,3类群体自杀率都大幅下降。20世纪80年代,中青年女性的自杀率远高于老年人;20世纪90年代,虽然中青年女性的自杀率仍居高不下,但已经低于老年人,老年人的自杀率在这一时期急剧攀升;未婚青年女性自杀在20世纪90年代还偶尔发生,到2000年前后已基本绝迹。

从自杀原因来看,大多与家庭关系引发的冲突或家庭关系引发的绝望有关,但是,不同人群在不同时期因家庭关系自杀的比重有差异 (见表2)。其中,关于18~54岁女性的自杀统计,主要考察了所谓 “典型”的代际关系 (主要是婆媳关系)、夫妻关系所导致的自杀。比较可以看出,在不同人群以及不同时期,中青年妇女自杀更多与家庭关系相关。有的自杀案例中,代际关系与夫妻关系方面的影响共同存在。不过,当代农村家庭关系的核心关系是夫妻关系,如果自杀中既有代际关系因素,也有夫妻关系因素的话,夫妻关系通常是主导性的原因。

表2:3类人群因家庭关系自杀的比重表

二、代际关系与妇女自杀

代际关系主要包括亲子关系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婆媳关系、翁媳关系,导致农村妇女自杀的主要是婆媳关系,少数是翁媳关系。大冶农村妇女自杀案例中,代际关系冲突导致的自杀人数仅次于夫妻关系冲突导致的自杀。以每10年为界,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以及2000年以来的头10年中,老年父母自杀人数分别是,2人、8人、2人,而中青年妇女自杀人数分别是8人、4人、3人。

需要说明的是,该统计不包括与代际关系相关,却并非代际冲突所导致的自杀。比如,老年人因儿子即将去世,为避免白发人送黑发人而选择的自杀。因代际冲突导致的自杀集中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其中,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作为儿媳妇的中青年妇女自杀,20世纪90年代则主要是老年父母自杀。2000年以后,代际冲突导致妇女自杀的现象逐渐少见,已发生的几起也主要发生在世纪之交。这种自杀状况的变化,与代际关系 (主要是婆媳关系)的变化密切相关。

1949年以前的婆媳关系中,无论是情理上还是现实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都是婆婆,媳妇没有发言权。这段时期的婆媳关系从大冶民谣《荞麦开花朵对朵》 《我家婆婆将奴磨》等当中可见一斑。①刘燕舞等:《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现象研究——基于湖北省大冶市丰村的个案分析 (1980~2000)》,《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在当时,作为儿媳妇的中青年妇女处于不平衡代际关系的结构性压力之下,且很难获得日常性的救助。

(一)1949年~20世纪80年代

在这一时间段内,婆媳关系仍具有传统婆媳关系的特点,但逐渐向有利于媳妇的方向发展。国家宣扬的 “妇女解放”,让妇女从父权、夫权中解放出来。只是这一时期大冶农村的婆婆仍然比儿媳妇强势,作为儿媳的妇女们的家庭地位提高并不迅速。这一时期做婆婆的女性,大多出生在20世纪30年代左右,“三纲五常”等传统观念的浸润,往日做媳妇时从婆婆那里习得一套知识与规范,建立起她们对自身角色的认知。对做媳妇的苦,以及做婆婆的权威,她们都非常清楚。她们希望也实际上在与媳妇继续旧日的互动模式。

不过,年轻妇女由于参加集体劳动,可以挣得体现其家庭贡献率的工分,同时因为参加各类集体活动,她们也有了表达自己的渠道,因此家庭地位随之上升。据当地人回忆,婆媳之间吵嘴是这个时候才开始出现的现象。这种情况表明,1949年后,媳妇的地位还是有所提升,尽管婆婆在当时仍居主导地位,但媳妇至少可以在某些方面与婆婆对抗、争吵。由于集体组织和村干部也会迅速介入婆媳矛盾,这一时期少有因婆媳矛盾而自杀的案例。

“妇女解放”的宣传对婆媳双方都有一定的教育作用,作为族权与父权化身的婆婆不再能明目张胆地凸显其 “宗族身体”,②张国庆:《农村妇女群体高自杀率的原因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不可能像解放前的婆婆那样 “狠”,儿媳妇则对自己的权利有了声张的开始。婆媳关系变化并不剧烈,表现出以婆婆为主导的相对平衡。这种平衡的基础,是婆婆的强势地位得以维持,媳妇的弱势地位依旧能被接受。

(二)20世纪80~90年代末

这一时期,大冶农村的婆媳关系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婆婆逐渐不能主导婆媳关系,婆媳关系的原有平衡也被打破,原因有二:一是分田到户以后,父子分家大量出现,年轻一辈可以从家庭经济上摆脱父母的控制。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性因素的进入,凸显了小家庭利益,小家庭因此有了更多自主性的要求。婆媳为家事公开争吵的情形越来越多。其实,父子分家模式在集体时代已经开启,因为生产资料 (土地、农具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再掌握生产资料的父母很难抑制已婚儿子的分家要求。③王跃生:《中国当代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38页。不过,囿于传统家庭伦理的熏陶,以及村级组织对家庭关系的干预,绝大多数已成家的儿子还是怕自己的父母,儿媳妇还是怕婆婆。二是女性地位持续上升。在这一时期开始做媳妇的年轻女性,成长于 “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解放话语中,更彻底地接受了 “男女平等”的观念,及至父子分家,在经济上独立于公婆家庭的年轻媳妇就不再能够忍受公婆的气,她们开始反抗公婆的管教。

婆婆的权威与地位受到媳妇的挑战,婆媳关系就变得十分紧张。这一时期,婆媳冲突大大增多,婆婆自杀和媳妇自杀伴随冲突大量涌现。对权力与地位下降还来不及适应的婆婆,试图刻意保持旧日婆媳关系中的高压态势和主导地位;对自身权力与地位逐渐上升有深刻体验的媳妇,则不愿继续此前的逆来顺受。比起之前,媳妇的反抗意识则更为剧烈,她们深刻地意识到自己在变强大,同时却仍然是家庭结构中的弱者,她们依然孤立无援,也无法获得丈夫的支持。作为弱者的武器——自杀,在这一段时期广为出现,年轻媳妇很容易决绝地以自杀为武器,来争取自己的权力和地位。

这一时期的代际冲突除了导致青年媳妇自杀,也引发不少老人的自杀。老人尤其是婆婆,主要是因对儿子、儿媳的期待落空而激愤自杀。20世纪80年代做婆婆的这一辈老人,大都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集体时期做了儿媳。虽然对女性地位提高有感受,但仍受传统社会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因此对自己在儿子、儿媳面前的权威寄予了一定的期待。而儿子、儿媳出生的时代,更多地接受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新思想,年轻媳妇因此敢于反抗婆婆。在面对年轻媳妇的反抗时,老年父母往往容易认定是子女不孝,因此愤而自杀。自杀缘于两代人的期待不同,以及期待与现实之间存在的落差。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诸个与 “吃东西”有关的老人自杀案例中。这些自杀看起来不可思议,但问题并不在于老人没有吃到好东西,而在于伦理期待的落空。传统节日中的礼仪规范,比如晚辈给长辈送礼,体现的是 “孝”,是老人家庭地位较高的体现。当包子没有蒸熟就送给老人,或在节日里没有吃到 “应该”有的肉,老人会自认为被轻视,从而产生极大的愤怒与不满,因此,要以自杀的方式来羞辱儿子和媳妇,让村民谴责所谓的不孝子孙。

在20世纪80~90年代末的近20年时间里,婆媳关系高度紧张、焦灼。最初,面对年轻媳妇的 “挑战”,老人有强烈的心理落差,之后在心理上逐步接受,这一过程经历了近20年左右的心理调适。

(三)2000年之后

到了2000年左右,经历过剧烈冲突的婆媳关系逐渐达致新的平衡,和谐共处成为主调。婆媳冲突较少,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这一时期开始做婆婆的女性 “会做婆婆了”。她们没有重试往日 “婆婆的狠”,甚至主动放低姿态,比如帮助媳妇分担更多家务等。对往日看来不合规矩的事情,比如年轻人 “好吃懒做”,她们也 “看开了”,认为是年轻人“会享受”,“赶上了好时代”。这些婆婆受传统伦理思想影响较小,同时也经历了和婆婆 “激烈争权”的时代,上代人或者同代人因婆媳冲突而自杀的惨烈实践,时刻刺激她们,她们能够开始向 “好婆婆”转变。她们对 “婆婆”这一角色的认知,与媳妇对她们的角色期待基本一致,婆媳互动中的摩擦因此大大减少。

二是大量年轻媳妇外出打工,婆媳共处屋檐下的时间减少,婆媳发生冲突的机会客观上减少。媳妇偶尔回家,就像 “客人”一样得到婆婆的细心招待。也正因为外出打工,年轻媳妇获得了完全独立的经济地位,婆媳之间冲突的必要性也大大减少。

三是在重男轻女的大冶农村,男女性别比例失调使得女性在婚姻市场上可以要价,这在客观上提高了媳妇在家的地位。当地有 “媳妇宝”的说法,意即昔日的 “苦媳妇”变化成公婆公认的 “宝贝”,媳妇的地位当然是今非昔比。

2000年后婆媳关系和谐的状况,还存在于大冶之外的鄂南、湘南、赣南等宗族型村庄区域。在这些区域,村庄共同体仍然有一定的强度,村庄舆论尚在,敬老传统还没有丧失。因此,在婆婆 “会做婆婆”不拿 “权威”压儿媳的同时,年轻儿媳仍普遍抱有对公婆的尊重,婆媳间可以和谐共处。而在有些地区,比如湖北京山、湖南常德等地,村庄共同体趋于瓦解,年轻媳妇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占据了家庭关系中的权力顶峰,同时,由于缺乏村庄舆论的约束,她们越来越不孝敬父母,甚至虐待父母。很多老年人在无奈之下绝望自杀。因此,当前大冶等宗族型农村地区的代际关系较为和谐的现象,并非全国所有地区农村共同现象。

三、夫妻关系与妇女自杀

从案例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末,导致已婚青年妇女自杀的主要家庭矛盾是夫妻关系冲突。在99起自杀案例中,有31起夫妻关系冲突导致的妇女自杀,另有6起夫妻关系冲突所导致的男性自杀,可见夫妻关系在自杀行为中的显著影响。其中,20世纪80年代的15起夫妻冲突导致的妇女自杀中,缘于夫妻感情问题的有4起,家事支配权问题的4起,丈夫赌博问题的3起,贫穷无望问题的1起,小孩夭折问题的1起;20世纪90年代的14起夫妻冲突导致的妇女自杀中,缘于夫妻感情问题的有3起,家事支配权问题的1起,婚外情问题的3起,丈夫赌博问题的4起,贫穷无望问题的2起,小孩夭折问题的1起;2000年后仅有2起妇女自杀,分别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与丈夫赌博问题。

细究这些原因,可以将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自杀总结为三种类型:一是在争夺家事支配权中,以自杀为威胁策略,或因无法掌握家事支配权,女性激愤自杀;二是因夫妻感情期待无法被满足,女性激愤或绝望而自杀;三是追求幸福生活受到阻碍,或缺乏相应的基础,女性绝望自杀。

(一)家事支配权争夺与妇女自杀

导致妇女自杀的夫妻冲突中,首先是夫妻间面临的家事支配权的争夺。大冶农村的宗族势力一直比较强,夫妻关系中夫权的传统深厚,即使现在仍是夫权占有一定的优势。典型表现是在大的经济利益决策时,丈夫做主的情况比较普遍,由妇女做主的只有村民眼里的一些家务小事。不过,虽然家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在男性一边,但大部分场合,还是需要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从调查的案例来看,在家事的决策过程中,一旦妻子的意见得不到重视,妻子就有可能激愤自杀。

年轻妇女也许是以自杀来要挟丈夫让步,试图让自己的意见得到重视,最终获得当家权。夫妻矛盾到了妇女威胁自杀的程度,表明事态已非常严重。在妻子看来,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争吵解决不了问题,又没有其他的解决方式,只有通过极端的自杀威胁,以死相逼,才有可能使夫妻之间的权力关系发生扭转。自杀具有的威胁性还表现在村落社会中,妻子自杀会使男子名誉受到损失,中年丧妻很难再续弦。对于这些选择了自杀的妇女而言,她们是拿性命去做了一次争夺当家权的赌注。当然也有年轻妇女因此 “威胁”成功,不但自杀未遂,且夺取了家事主导权。

(二)夫妻感情问题与妇女自杀

在小家庭中,夫妻关系还要面临各种感情问题。我们固然不能说传统时代的人不关注夫妻感情,但毫无疑问,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夫妻感情,没有感情的婚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国家与社会也长期如此宣传,农民因此逐渐接受了这一观点。尤其是妇女,她们似乎对夫妻感情更为在意。这种对感情的重视,也表现在2000年以来的中国农村新现象——夫妻公开场合的 “恩爱秀”。在不少村庄,都出现了夫妻“甜蜜蜜”的状况:夫妻双双现身娱乐场,一起娱乐休闲,当众表现亲密关系。甚至中年夫妻也如此。一改传统夫妻关系中的矜持、沉默、疏离。大冶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

对感情的重视,导致的是妇女不再将传统的家庭模式、夫妻关系模式作为既定的、不可改变的生活前提,而是将之看作自己的选择之一,夫妻间的情感状况 (是否亲密)也成为妇女评判自己生活质量 (幸福感)的重要维度。①参见吕德文 《涧村的圈子——一个客家村庄的村治模式》,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年轻女性接受 “男女平等”“妇女解放”之类的新思想与新观念,对爱情和私人生活抱有更多的憧憬和幻想,甚至在婚前的相亲和男女交往中有各种恋爱的体验。及至嫁人后,却发现村庄及家庭中的层层压力,她们的理想在现实中触礁,理想若不甘于自我泯灭,就最终会在夫妻矛盾中引发出内心对感情深深的绝望,这可能让其在现实的铜墙铁壁中绝望自杀。她们憧憬与丈夫之间有甜蜜的爱情、丰富的感情,但是丈夫却做不到,或者现实让她深深失望。如果妇女未曾接受现代理念,而是从一开始即接受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一旦为人妻,未嫁前接受的教导、培养出的婚姻家庭角色的期待,都不至于使她们经历巨大的心理落差。

若女性接受的是国家宣扬的现代理念,嫁人后却必须适应传统的村庄文化,就容易出现严重的不适应症。在这个被动适应过程中,可能发生两种类型的自杀,一是因无法获得爱情和感情而陷入深深的绝望,从而自杀;二是夫妻之间有深厚的爱情和感情,但是在具体的小事中,丈夫未能满足其感情,进而受挫而激愤自杀。

吴飞在研究中就发现,针对有些妇女的自杀,村民解释说,不是妇女地位太低了,而是太高了。②参见吴 飞 《自杀作为中国问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这种情形就是因为夫妻感情本来很好,妻子却因小事起争执之后自杀。比如,一起自杀未遂个案中,妻子很勤劳,与丈夫一起操持家务,要做很多事情,每天晚上要与丈夫一起出去捉蛇、乌龟、甲鱼等,白天则种租来的很多田,根本 “忙不过来”,一次为小事争吵后,妻子喝农药自杀。这属于典型的未能满足感情期待的自杀。③资料来源:这是笔者2014年在大冶调研时收集到的一起案例。

因感情而来的夫妻冲突中,也有多起是因为丈夫陷入了婚外情。妻子得知丈夫的婚外情后无法接受,尤其是在与丈夫争吵时,丈夫无法很好地抚慰其失望的情绪时,自杀很容易发生。也有一些自杀,是由于丈夫因为婚外情长期不顾家,屡劝不改,妻子感到绝望,毫无出路,因此而自杀。

感情问题导致的自杀持续到2000年前后,最终因村庄文化发生改变而日渐减少。村庄文化的改变,一是当地社会和女性自身都认可了离婚行为;二是家庭内男尊女卑格局开始大为改观,夫妻关系改善,夫妻亲密关系的公开呈现得到村庄社会认可。年轻妇女完全没有必要以自杀来寻求解脱,她们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离婚,甚至是 “极端”的婚外性,来摆脱不幸的婚姻和家庭。更重要的是,年轻女性在成长期间接受的观念与她们在为人妇以后的遭遇是一致的,夫妻一般因为爱情而结婚,村庄社会也认可夫妻间的感情需求,接受夫妻公开的 “恩爱秀”,因此女性婚后也不会产生 “感情得不到满足”的不适应感,更不会因此自杀。

(三)追求幸福受阻与妇女自杀

在小家庭中,夫妻关系还要面对如何追求幸福生活的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与未婚青年一样,已婚的青年也有了主体意识,他 (她)们渴望能够通过努力来改变自身命运,勤劳致富确实是那个时代的理想。当青年农民追求幸福的生活受到挫折,或缺乏相应的基础,夫妻关系往往也会很紧张,本来此时双方更需要感情的抚慰,却因夫妻关系紧张反而难以获得,自杀因此发生。这些自杀都是因为由于幸福生活无望,缺乏继续生活下去的动力。

赌博是另外一种导致农村妇女对追求幸福生活绝望的理由,在有些地方酗酒也是这样,不过大冶的男性酗酒的较少。男性赌博会让妇女觉得家庭发展毫无希望,有一点赌一点,家里根本不可能有积蓄,那辛辛苦苦劳动为了什么呢?在屡劝丈夫无效的情况下,妇女会陷入绝望,最终可能在一次激烈或者不激烈的冲突之后自杀。另外,有两起自杀是因为小孩夭折,母亲觉得生活无望。对于中国人来说,子女几乎是生活的最重要部分,人生的最大意义就在于为了子女,如果子女不好,自己生活的意义都会打折扣。而当子女缺乏健康的生活条件时,年轻妇女需要的抚慰如果不能从丈夫那里获得,其生活动力也会消弭。

要理解夫妻关系冲突导致的妇女自杀,以及自杀行为在2000年后的急剧减少,还有必要考察家庭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的变迁,在这种变迁的关系中理解农村妇女的自杀行为。受夫妻冲突类型划分的启发,本文主要考察家庭结构的轴、夫妻感情受重视的程度、夫妻权力的分配3个变量。

(四)夫妻关系变迁与妇女自杀

与婆媳关系的变迁类似,1949年之后,大冶农村夫妻关系也经历了几个阶段:20世纪50~70年代、20世纪80~90年代以及2000年之后。20世纪50~70年代,夫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传统夫妻关系的基本特点:家庭结构中,以父子关系为主轴,夫妻关系从属于父子关系。传统婚姻以生育为目的,以传宗接代为目的,这导致中国的家庭结构以父子轴为中心展开,妻子从属于丈夫,丈夫则从属于其父母,家庭权力分配上以夫权为中心。尽管这一时期国家着力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下称 “婚姻法”),全社会也轰轰烈烈地予以回应,争取婚姻自由成为了一段时期内的主导话语,大冶农村的女性也不例外。但是,大冶农村的宗族势力一直较强,妇女的主体意识发育不够,对现状并未产生强烈的质疑和反抗。再则,村庄内部的纠纷调解机制较为健全,村社干部会积极介入家庭纠纷,在实质上保障了仍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利益。因此,这一时期即使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因矛盾激烈而引起妇女自杀的情形也非常少见。

20世纪80~90年代,妇女地位全面上升,夫妻关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伴随20世纪80年代分田到户,父母大家庭和年轻小家庭平等参与,均按人口分得田地和农具,随后出现父子分家潮流,父母全然无法控制儿子小家庭的经济基础,父子分家大量出现。家庭核心化进程加快,小家庭的主体性和独立性迅速增强,小家庭利益凸现,小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因此显得重要。曾经,作为大家庭中的外人,妻子对小家庭利益的关注被压制,大家庭以父子关系为主轴。普遍而来的父子分家使得年轻妇女对小家庭利益的敏感性,对小家庭经营的关注,得到肯定和释放。为追求小家庭的幸福生活,她们从某种意义上将丈夫从家族与村庄生活中拉到夫妻主轴的小家庭生活中。

这一时期的夫妻矛盾常常与婆媳矛盾纠缠在一起,夫妻矛盾的背后往往存在婆媳矛盾。比如,小家庭中妻子无法获得当家权,很可能是由于丈夫背后听从其父母的安排。再如,婆媳冲突时,作为丈夫和儿子的男性首先站在父母一方,致使年轻媳妇孤立无援,甚至带来小夫妻间的冲突。从案例来看,有妇女是在与婆婆发生冲突,又被丈夫打骂后自杀的。经历了30年的 “妇女解放”“男女平等”话语的熏陶,年轻一代的妇女已普遍接受与丈夫平等的观念,也有从夫强妻弱的关系结构中解放出来的愿望,尤其是对自己在小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有很高的期待,如果说她们可以勉强忍受公婆的气的话,丈夫的不支持和不理解则成了致命一击。如果与公婆吵完架之后还要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她们在情感上就更无法接受,往往会因此而自杀。

经历了近20年的较为激烈的代际冲突和夫妻冲突之后,2000年左右,农村家庭结构逐渐完成了从父子轴向夫妻轴的转变,夫妻关系日益平等化。与之相伴随的现象是,2000年以后,家庭暴力也有所减少。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夫妻关系总体上比较和谐。婚姻越来越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关系更为亲密。由于夫妻矛盾引起妇女自杀急剧减少。

四、家庭关系变动对妇女自杀的影响

已婚妇女的自杀需要放回家庭关系的变迁中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迁,是从妇女地位的提高开始的。首先是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宣扬妇女解放,在法律上积极开展贯彻 “婚姻法”的运动,由此带来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必然导致家庭内部关系的重新调整。自杀就发生在家庭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在原有的家庭关系均衡状态被打破,而新的家庭关系均衡状态尚未形成的这段时间内,自杀行为高发。在大冶农村,这段时期即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该段时期是代际关系、夫妻关系重新调整的时期。

1949年至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关系相对平衡,代际关系中父辈占主导地位、夫妻关系中丈夫占主导为基础,农民自杀率也较低。虽然这段时期内,由于国家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法制的贯彻,女性地位已经开始上升,男女关系平等的进程已经启动,只不过并未撼动固有家庭关系结构。而国家、集体的积极介入,对婆媳双方的教导,对婆媳冲突、夫妻冲突的介入,化解了冲突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20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末,家庭关系明显失衡。在家庭关系失衡和调整的同时,出现农民自杀潮。成长于妇女能顶半天的集体时期的年轻女性,抗争意识加强,对权力的声张更为大胆,随之而来的代际矛盾尤其是婆媳冲突以及夫妻冲突非常普遍,并引发了不少妇女自杀、一些老年人自杀、少量已婚青年男性自杀。

青年妇女基于现代 “平等”观念的挑战,在初期往往难以取得成功。因为代际间、夫妻间的权力结构仍比较稳固,老年人很难直接放弃家庭权力,作为丈夫的男性也很难接受妇女权利诉求和权力增长的现实。在碰撞伊始,传统势力之强大,冲突之激烈,后果之严重,实难想象。例如,大冶农村1983年的一起自杀事件中,不足30岁的年轻女性,因遭到公公打骂,一气之下喝药自杀。公公因为气愤,将儿媳妇的尸体拖到牛粪堆。①资料来源:这是笔者2014年在大冶调研时收集到的一起案例。经过长达10多年的不断抗争后,年轻媳妇逐渐取得了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权,甚至占据了优势。她们对这种平等权利的诉求,甚至是对感情的要求,也越来越能得到村庄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在妇女反抗的过程中,一些老年人、丈夫无法接受自身地位的下降而自杀。到了20世纪90年代,曾远远低于青年女性自杀率的老人自杀率上升,高过了青年女性自杀率。

2000年以来,家庭关系形成新的平衡,代际关系日趋平等,夫妻平等成为主流。伴随着女性家庭地位的持续提高,经历了近20年的调整与冲突,家庭结构有所变化:父子轴转向夫妻轴,丈夫主导转向夫妻平等且强调感情。这一时期,妇女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得到改变,因夫妻矛盾和代际矛盾引起的妇女自杀急剧减少。随着代际权力转换的完成,老人成为家庭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因为宗族村落有利于老人的传统文化仍在,代际之间出现的是和谐和平衡的状况,老人自杀率这一时期也在迅速下降。不过,在其他一些农村地区,妇女自杀率下降的同时,老人的自杀率则迅速上升,老人成为自杀的高危人群。

通常人们会认为,我国农村妇女的自杀率非常高,是因为她们地位太低,在家庭中被男性压迫,自杀就是被压迫的结果。②参见谢丽华 《农村妇女自杀报告》,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这种认识显然脱离了现实。农村妇女的自杀不是地位过低所造成的,而是妇女地位提高过程受阻而致。1949年以来,国家宣扬 “男女平等” “妇女解放”,妇女也在事实上获得经济独立的能力,他们不仅期望改变自身在家庭代际关系中的地位,对丈夫也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然而,面对新变局,其他人群并不知道如何做出应对以实现男女平等。这体现在 “家庭权力斗争”的僵持,在此过程中,地位不断上升却依然弱势的妇女,在斗争失败后很容易走向自杀,或者以自杀作为武器来寻求现实地位的提高。

妇女之所以容易在绝望后采取自杀的极端行为,以寻求对家庭关系状况的改变,与妇女在村庄社会中的弱势处境是密切相关的。村庄社会,尤其是宗族型村庄,以男性为重心建立起社会关系网,女性在这个关系网中是依附于男性而存在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较之于男性,女性囿于家庭之中,其身处的 (父)母女关系、夫妻关系、(公)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等,属于封闭的家庭关系网络。即便存在溢出家庭的亲密关系,比如两个家庭中妇女交往密切,也通常以她们的丈夫关系比较好为前提。也因此,当妇女有委屈时,缺乏倾诉对象;当她们反抗父权和夫权时,缺乏逃逸的空间,缺乏支持性力量。惟一可以为年轻媳妇提供支持的是娘家,而这种支持不具有日常性,对身处困境的女性也不具有实质性。在村民眼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懂情理的父母就应该劝说女儿和美过日子,吵架之后也要回家去。因此,也有妇女在婆家 “受气”后,因得不到娘家的情感支持,绝望自杀。

可以说,乡村社会家庭关系的巨变,触及了家庭生活的核心,家庭内部关系——代际关系、夫妻关系饱受震荡并失衡,而最先受到冲击的是以家庭关系为中心的妇女们。妇女缺乏将社会关系伸出家庭之外的能力,难以在家庭之外获得情感慰藉,难以在家庭之外倾诉苦楚,冲突后更容易选择自杀。同样,因为这一时期离婚不为人们普遍接受,离婚是名声不好的事情,而且离婚后也未必能在较为封闭的社会关系空间中找到满意的婚姻归宿,只有极少部分的人能够通过离婚来摆脱不幸的婚姻和不满意的家庭关系,更多妇女只能继续生活在一个失衡的家庭结构中。因此,若矛盾再度降临,她们就很容易走上自杀之路。已婚妇女的自杀最终随着家庭关系调整后达成的新平衡而大幅度下降。这一期间,已婚妇女对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重新定义,对夫妻情感的追求,以及由此带来的变革意义,还有待于更深入的解读。

(责任编辑 甘霆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当代中国农民自杀的社会学研究”阶段性成果 (14YJC8400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代际关系变迁中的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3007)

郭俊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讲师、博士 (湖北武汉,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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