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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论意志的自由与必然

2015-06-01李涛

学理论·下 2015年5期
关键词:必然性

李涛

摘 要:休谟认为人们之所以否定意志的必然性,是因为他们混淆了自发的自由与中立的自由。后者是一种认识的幻象,只有自发的自由才是事实,而它与必然性是相容的。休谟的论述暗示了:自发的自由包括行为的自由和意志本身的自由。休谟将行为和意志的自由或必然性等同于自然必然性,认为只是一种恒常的联结和推断的倾向。这一论述是不充分的,因为他只考察了外在的相似性。对于意志的自发性与绝对必然性的矛盾,休谟做了一种经验主义的处理而并未真正解决。

关键词:自发的自由;中立的自由;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B1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40-02

在《人性论》中,休谟认为,意志的必然性对于宗教和道德是必要的,否则我们无法公正地进行道德评判与赏罚。表面看来,这一论断和人们通常的直觉是相对立的,而且也与宗教的自由意志学说存在冲突。但是,由于休谟改变了“必然性”的定义,所以这种表面上的对立或许并不是休谟哲学的矛盾,而只是说明我们对自由与必然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休谟指出,我们之所以会认为意志是自由的,有三个原因:第一,我们没能区分“自发的自由和中立的自由”或“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和意味着必然与原因的否定的那种自由”[1]446;第二,我们对于自身的意志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从而误以为知觉到了一种中立的自由;第三,我们没有认识到,道德责任只有以意志必然性为基础才是可能的。我们就结合道德实践来考察休谟的这些反驳。

一、自发的自由

(一)什么是自发的自由

休谟认为,我们之所以否定意志的必然性而相信自由的存在,首先是因为我们混淆了两类自由:自发的自由与中立的自由。自发的自由是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即意志不受外在力量的强制。不过这只是对自发的自由的一种限定性的规定,在《人性论》中,休谟并未对自发的自由做出正面规定。正如John P.Wright所指出的,在《人性论》中,自发的自由只是被一带而过而并未被深入讨论,休谟关注的是意志的原因而非意志的结果[2]171。休谟这里想要论证的是:意志与行为作为结果,是被动机与性情所决定的,意志并没有一种不被原因规定的中立自由,因此意志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根据《人类理智研究》中的观点,由于在这里规定意志和行为的是意志自身而非外在的强制暴力(意志是自身的原因),所以意志又具有一种自发的自由。

有研究者认为,自发的自由就是《人类理智研究》中所定义的自由[3]。即自发的自由就是:“‘一种按照意志的决定而行动或不行动的力量,这就是说,假如我们想停止不动,我们就可以不动;假如我们想要运动,我们也同样可以运动。这种假定性的自由,是大家公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的,只要这个人不是一个囚犯,不带着锁链”[4]85。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人类理智研究》中,休谟认为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既然中立的自由意味着原因的否定,它就与必然相对立。这样就只剩下一种自发的自由,它必定就是休谟所认同的与必然相容的自由。但是,必须注意,休谟这里论述的自由只是意志决定与行为之间的联系,是指我们行为的自由,即我们在不受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意志决定自由行动。由于意志决定是主体自身的力量,它引发的行为当然属于自发的自由行为,但严格地说,它并不等同于自发的自由,而只是具体的一种自发的自由。正如Paul Russell指出的:“一个人可能在享有自发的自由的同时仍缺乏‘假定性的自由(例如,当你选择留在一个房间而不离开时,也可能有这一种情况,即如果你选择离开你将无法做到,因为门被锁上了)”[5]。在这个例子中,当我们选择离开房间时,这是一种自发的自由选择,但我们实际上无法自由地离开,因为我们的行为被限制了。这表明,除了行为意义上的自由,还有一种心理意义上的自发的自由,这是不同于行为自由的另一种自发的自由。

因此,自发的自由还应包括意志本身的自由,而且它才是休谟所要论述的意志的自由或必然。休谟是先定义了一种特定的自发的自由即行为的自由,以此来引导我们思考自由的内涵,即自由是指(行为)不受外在暴力强制而是出于主体自身的决定。由于行为的自由是公认的、每一个人都能亲身知觉到的,借此休谟使人们很容易地认识到,自由并不与决定或必然性相对立,而只是与外在的暴力强制对立。然后,休谟再将它引入到意志领域,从而论证意志本身的自由与必然性。虽然休谟并未明确提出自发的自由的这两方面,但是他的论述清楚地表明这种区分的存在。而且为了更好地谈论问题,我们必须注意这种区分。

(二)自发的自由与直觉、道德的一致性

既然自发的自由是与必然相容的,那么它就不是休谟所要反对的自由,相反休谟认为它是意志的根本属性。如休谟所言,行为的自由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的,只要他不是囚犯。只是由于我们通常只注意到行为自由不受外在暴力强制这一方面,所以我们很容易把它与一种完全不为原因所决定的中立的自由混在一起。但是,既然自发的自由只是行为不被强迫,而它本身则是出自意志自身的决定,那么它就具有必然性。

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宗教与道德的考察来论证自由的存在。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之所以要求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我们认为这一行为是他有意做出来的。也就是说他的意志是行为的原因,并且他的意志决定不受外界暴力强制,而是出于自身的动机与性情。这也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道德实践中自由意志。当我们说它是自由的时候,我们指的是它是不受外在强制的,是自主的。但是,当我们把主体自身理解为意志与行动的原因时,主体与意志及行动之间的联系就是必然的。虽然我们在道德评判与推理中必须预设意志的必然性,但我们很少清楚明白地认出它。这是因为我们混淆了自发的自由与中立的自由。

二、中立的自由

(一)什么是中立的自由

如果自发的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那么休谟所反对的就只是中立的自由。中立的自由是指在意志规定中,原因或必然性的否定与缺失。我们通常所理解、讨论以及所要保存的自由,是自发的自由。但由于我们一般只是从否定方面来理解它,只把它理解为外在暴力的否定,而没有同时从正面把它规定为意志的自主决定,因此常常把它与中立的自由混在一起。不受外在暴力的强制这一限定条件包含两个可能的规定:完全不受原因的规定,或者只是不受外在力量的强制但却受到一种内在的原因的规定。前者是一种中立的自由或者说是机会,后者才是自发的自由。

休谟认为中立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当人们在完成一个行为后而对它进行反思时,由于将一些相关或类似的对象混同,会认为我们由一个观念转向另一个观念的过程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倾向,而是存在多种随意的可能性。我们会认为“我们的行动受我们意志的支配,并想象自己感觉到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1]446。但是,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来看,我们意志是受到我们自身确定的动机与性格决定的。它们之间有一种恒常的联系,并非如我们所想的,意志不受任何事物支配。之所以存在选择的多种可能性,是因为意志还没有找到一个规定自身的必然原因,或者我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个原因。但当意志进入一种规定状态时,它必然是被某种原因所规定。我们无法设想,意志是因为机会而达到一种规定状态。因为机会本身就意味着确定的规定的不存在,我们又如何能用它来解释意志的一种确定的规定呢?这是与机会这一概念自身相矛盾的。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意志“由一个观念转向另一个观念的过程”很明显指的意志获得规定的过程,因此中立的自由是指我们的意志的自由,而不是针对意志决定行动的过程。休谟认为,我们会认为“我们的行动受我们意志的支配,并想象自己感觉到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这是我们的错觉。但是很明显,休谟并不是反对我们行动受我们意志的支配,因为这正是休谟明确定义的、而且也是公认的我们的行动的自由。所以休谟反对的只是“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这种自由,也就是意志规定中的中立的自由。这一点也进一步表明,自发的自由包含两个层次。

(二)中立的自由是一种幻象

我们在宗教与道德中谈论的意志自由,是一种与必然性相容的自发的自由。我们之所以会认为必然性与宗教和道德相对立,是因为我们把自发的自由与同必然性相对立的中立的自由相混淆了。所以,当我们说宗教与道德以自由为条件时,我们也就以为宗教与道德也需要中立的自由。既然中立的自由是必然性的否定,所以,我们也就进一步以为宗教与道德同必然性相对立。但当我区分这两类自由后,问题就不存在了。因此,宗教与道德并不要求中立的自由。

休谟指出,我们自以为知觉到的所谓中立的自由,与其说是事实,不如说是一种因为错误的认识而产生的知觉的幻象。它的不存在才是事实,只是这是一种需要经过辨析才能认识到的事实。这样一来,意志的自由就只是自发的自由,而它与必然性是一致的。由于自由等同于必然,想要对自由进一步地深入考察,我们就必须要探究休谟的必然性概念。

三、休谟的“必然性”概念

在“论自由与必然”一节中,休谟首先讨论了自然界物体活动的必然性。休谟从对必然联系观念的分析得出,通过必然性,我们所理解的只是“各个物体的恒常结合”以及“心灵由一个对象转到它的恒常伴随物,由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一个对象的存在的一种确定的倾向”[1]438。休谟认为人类行为与外界物体的活动一样存在着一种齐一性。于是,我们可以将自然界的因果必然性应用到对人类行为的考察中。因为人类行为的齐一性提供了我们断定必然性存在的两个要素,即恒常结合与心灵推断中的习惯倾向。然而,休谟对必然性的这样的引入,是否完全合理呢?我们从两方面来讨论。

(一)意志的必然性是否只是一种经验必然性

显然,通过经验,我们确实可以观察到从动机、性情到意志规定的恒常联结;并且,我们心中也有一种推断的倾向。但若就此断言意志的自由或必然性只是一种经验必然性,这一推理却是不充分的。关键在于,休谟不仅认为经验必然性是恒常的联结和推断的倾向,而且认为,它仅仅包含这两个因素,我们无法深入了解物体间的作用原则。经验必然性的这一否定性的特征,是否也能够完全适用于意志规定中的必然性呢?

答案是否定的,这两种必然性并不完全相同。因为通过经验必然性,我们理解的是自然物之间的联结,而意志规定中的必然性是意识中的观念间的关系,这两类对象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这并不是说从性情到意志决定的联结,是像算术中的观念之间的关系那样,仅由直觉或论证即可发现其必然性。意志规定中的观念是实际事物的观念,它们之间的联结也需要经验的参与。但是,这些观念及其联结是基于意志的欲求和理智的考虑的,并非像事物的观念那样只是外在地表象在意识中。意识并非像在考察外在物体的运动时那样,只是一个旁观者,这里存在着认识与实践的区别。虽然这两种必然性从外在方面是相似的,它们之间却存在根本差异。休谟断定意志的必然性只是一种经验性的必然性,所根据只是外在的相似性,而没有深入考察两者内在的差异,这体现了经验主义原则的局限性。

(二)必然与自由是否最终相容

我们说意志具有一种必然性,但由于它被内在的力量所决定,所以它又是自由的。但是这种内部力量是否最终还是被一个终极的外在原因所决定呢?这就是休谟在《人类理智研究》中指出的问题:“如果有意志的活动受着与物质作用的相同的必然性规律的支配的话,那么,从一切事物的原始原因到每一个人的每一意志作用,就存在着一种预先命定、预先决定的必然原因的锁链。在宇宙中的任何地方都没有偶然,没有无可无不可,没有自由。在我们行动的同时,我们是被动的。”[1]91

我们认为上帝是世界的最终原因,因此我们的善恶最终归结到了上帝。上帝作为原因是善的,似乎决定了我们的行为必然都是善的;而由于上帝是我们的最终原因,我们的恶似乎最终只是上帝的恶。这两者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自由与必然的最终相容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意志是否具有一种最终的自发性。对于这一问题,休谟并未直接给出答案,他认为这对于我们人类的理性是一个谜。他认为,我们的理性在处理自然的日常事务时是适用的,但这里涉及了上帝或世界的最终原因这些超出日常自然的事物,我们的理性不能妄加揣测。否则,当我们把理性日常所使用的原则运用到这些崇高的对象时,就会陷入不可解脱的困境与矛盾。这是一个符合经验主义的处理。

结论

休谟所认同的意志自由是一种自发的自由,包括行为的自由与意志本身的自由,它与必然性是一致的。无论是从事实还是从概念、推理出发,休谟的意志必然性学说与我们通常的认识都不存在冲突。中立的自由由于与必然性对立,因此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幻象。休谟将意志的必然性等同于经验的必然性,这一推论至少是不充分的。对于自由的自发性与绝对必然性间的矛盾,休谟并未解决,而是做了一种经验主义的处理。总体说来,休谟对问题的处理是合乎经验的,谨慎的。他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但他对问题的回答以及他对不能回答的问题的态度大都是合乎我们的经验与理性的。

参考文献:

[1]休谟.人性论(下册)[M].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John P. Wright: Hume's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3]胡好.简析休谟的自由观[J].现代哲学,2011(3):55-61.

[4]休谟.人类理智研究[M].吕大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Russell,Paul.Humeon Free Will.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Winter2014Edition)[EB/OL][2015-03-01].URL=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4/entries/h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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