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实践矛盾何以可能

2015-06-01焦黎明

学理论·下 2015年5期

焦黎明

摘 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以普遍法则公式为人们的日常道德规则提供基础,以此来证明行动的道德与否。该普遍法则公式后来被学界系统化为一个行为决策过程,以此避免了道德判断的模糊性,而改用演算的方式来判断道德属性。然而这种清晰、严格只是表面上的,事实上,学界对于每一个步骤都有争论。文章主要依据郭斯嘉的“Kants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 一文,对实践矛盾解释进行讨论,并分析实践矛盾何以可能的核心论证,最后对该论证进行评价。

关键词:普遍法则公式;实践矛盾解释;语言游戏;说话者意义

中图分类号:B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35-02

我们周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事情,我们总是凭借自我感觉或者通俗的道德标准,认为这个行为是道德的,而认为另一个是不道德的,但是这样的评价往往是不稳定的,而且没有普遍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提出了以“普遍法则公式”作为区分道德和不道德行为的标准,即“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52。简单来说,如果准则能够成为普遍法则,那么该准则就是道德的,如果不能够成为普遍法则,那么它就是不道德的。

一、系统化的普遍法则公式

我们如何判断准则能够成为普遍法则呢?根据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的论述,学界一般将普遍法则公式概括为一个行为的决策过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行为者的行动准则,以“为了产生N,我意愿在情境C下做M(M是一个行为,N是一个目的)”的形式表达出来;2)设想一个与我们的现实世界大致相似的世界,不同之处在于,这个想象的世界中有一个普遍的规律,即每一个人都必须遵从准则“为了产生N,我在情境C下做M”;3)如果这个世界是不可设想的,那么这个行为准则就是被禁止的,这种情况叫作具有概念上的矛盾,即这条准则不能够被无矛盾的设想为普遍法则;4)如果这个世界是可设想的,但是行动者却并不愿意按此行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值得赞许的,这种情况叫作具有意愿上的矛盾,即准则可以被无矛盾的设想为普遍法则,但是行动者不愿意它成为法则;5)如果该准则可被设想为普遍法则,并且行动者也愿意在这个世界中生活,那么这条准则在道德上就是被允许的[2]。对于任何一个行为准则,如果它能够经过上述的决策过程的检验,那么它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

这种系统化使得道德与否的问题可以用演算的方式进行严格的推理,这样似乎再也不会出现道德争论了。然而学界对于上述的每一个步骤都有争论,诸如准则与目的是一一对应关系,还是一对多的关系,以及如何区别概念上的矛盾和意愿上的矛盾等等。而文章讨论的对象是概念上的矛盾,即“准则不能够被无矛盾的设想为普遍法则”中“矛盾”的意义,考察实践矛盾是如何成为一个矛盾的。

郭斯嘉在文中指出,学界针对“矛盾”的解释主要有三种理论,即逻辑矛盾解释(LCI)、目的论矛盾解释(TCI)、实践矛盾解释(PCI)。对于逻辑矛盾解释而言,如果一个准则是矛盾的,那么当该准则被普遍化之后,将会导致该准则的自我取消。例如“自杀”这个准则便具有逻辑矛盾,因为如果所有人都自杀,那么“人类”就灭亡了,自杀的前提“人存在”就不成立了,所以自杀也就不可能了,因而该准则是自我取消的。对于目的论矛盾解释而言,如果一个准则是矛盾的,那么在那个相似的世界中,准则不能够成为目的论系统中的一条法则。例如“出于自爱而自杀”的准则便与目的论系统矛盾,因为自然的目的是促进生命的提高,而自杀是毁灭生命,毁灭生命与自然的目的——促进生命两者并不相容,因而具有目的论上的矛盾。而对于实践矛盾解释而言,如果一个准则是矛盾的,那么在那个相似的世界中,该准则的目的无法有效实现。例如“说谎借钱”便具有实践上的矛盾,因为如果所有人都说谎的话,那么便再也没有人相信该行为者的谎言,从而行为者(说谎的人)便借不到钱,因而无法实现其“借到钱”的目的,所以是没有实现既定目的的实践矛盾。

二、实践矛盾何以可能

郭斯嘉在文中指出实践矛盾解释是这三者中最佳的解释,不仅因为实践矛盾解释的解释力更强,①而且还在于该解释能够区分概念上的矛盾和意愿上的矛盾。实践矛盾解释确实能够解决一些外部问题,但是该解释自身是否有坚实的基础?此处以“说谎借钱”的准则为例,讨论实践矛盾何以可能,即目的没有实现的准则是如何成为实践矛盾的。

普遍法则公式(FUL):If X will the maxim, then X will the U-world.

(1)X will the maxim that X can lie to get the loan.② (假设)

(2)X will the U-world. ( FUL )

(3)If it is the U-world, then X cant get the loan.

(4)X will that X cant get the loan. (2、3)

该论证是郭斯嘉在文中为实践矛盾解释做辩护的核心论证。即行为者意愿某个准则的时候,他就必然要意愿那个相似的可能世界,因而他也必然意愿他自己借不到钱,即意愿自己无法实现准则的目的,这种蕴含关系是必然的,因而这种不仅意愿目的实现,而且又意愿目的无法实现便是实践上的矛盾。然而,该论证的第三条命题却是可以质疑的,为什么所有人都说谎的可能世界必然蕴含着行为者借不到钱呢?

郭斯嘉认为任意的一个准则都有一个标准的目的(standard purpose),而这个标准的目的对应着一种“习惯”,如果这种“习惯”不存在,那么这个目的将无法实现,“习惯”的存在是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一两个人违背习惯的规则并不会使得习惯消失,而如果所有人违背习惯,那么习惯便会不复存在”[3]。例如,“说谎借钱”这个准则的标准目的便是“借到钱”,而这个目的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诚信的“习惯”的存在。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着诚信的“习惯”,因而我们的借钱行为能够得以实现其目的,即使某些骗子偶然通过说谎而骗到了钱,但是这种个别人的违背并不会导致社会的诚信习惯的消失。然而,如果一个社会中所有人都去说谎,那么社会中这个诚信的“习惯”就会不复存在。而由于社会中缺乏实现借钱行为的必要条件——诚信的习惯,那么借钱行为将无法实现其既定的目的——借到钱,“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再相信人家对他做出的任何承诺,而会把一切这样的表示看作无聊的借口而加以嘲笑”[1]54。可以看出,郭斯嘉的论证乃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论断,即诚信的习惯是借到钱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诚信的习惯,那么借钱就无法实现其目的。

三、对该论证的评价

然而,这个论断却是值得推敲的,诚信的习惯(所有人都说真话③)是借到钱的必要条件么?我们可以将其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进行类比来理解,不同的游戏对应着不同的行为(也对应着不同的目的),而不同的游戏规则对应着不同的“习惯”,游戏规则是游戏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游戏规则,那么游戏便无法按照既定的目的进行下去,同样行为如果没有这个“习惯”,那么我们的行为便无法实现既定的目的。正如如果篮球运动不遵守篮球的游戏规则,那么这便无法实现既定的篮球运动的目的了,同样,如果借钱不遵守诚信的习惯,那么借钱便无法实现借到钱的目的了,这种类比是符合郭斯嘉的论述,即习惯是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

然而,不遵守篮球的游戏规则,并不蕴含着不遵守任何游戏规则,完全没有任何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做任意事情,对任何事情都无法预料,因为虽然我们不按照篮球规则来进行比赛,但是可能遵守足球运动规则来比赛。同样,对于借钱的行为而言,虽然我们不遵守诚信的习惯,这并不代表我们不去遵守任何规则,没有任何的确定性,相反,由于在这个可能世界中,所有人都必然说谎借钱,那么在借钱行为中,所有的言语都必然是谎话,即话语的反面才是自己真正的心思,才是自己的行为,因而在这个可能世界中,我们遵循的行为规律是在借钱行为中,我们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恰好和自己的真心,真正要做的事情相反,即所言和所行相反。例如,如果某人说“借给我一百元吧”,这便意味着“如果我借给他一百元,那么他不会还给我”;相反,如果某人说“借给我一百元,我不会不还给你的”,这便意味着“如果我借给他一百元,那么他会还钱给我”。可见,如果所有人都违背诚信的习惯,即每个人都说谎借钱的话,这并不是没有任何规则的任意,而只是以另一种习惯取代了诚信的习惯,以另一种游戏规则替代了这一种游戏规则。

应用这种“说反话”语言规则的活动并非不可能,中国人的谦虚就是对“说反话”规则的应用,在此时,“我不行”便意味着“其实我还蛮不错”。可见,说反话的规则并不会使得对话丧失其意义,使得理解完全不可能。而当我们假想所有人都说谎的可能世界时,实质上,我们假想的就是应用这种说反话的语言规则的活动,因此在借钱的活动中,所有的言语都必须遵守这种语言规则,因而这种每个人都说谎话和每个人都说真话的世界与其说是两个迥然不同的世界,不如说是它们是一种镜像关系。因而在所有人都必然说谎的可能世界中,我依然可以借到钱,实现我的准则的目的,因为这时候的社会规则发生了改变,对于言语的解读规则发生了改变,在现实世界中的“说谎借钱”的准则在这个可能世界中却变成了“说实话借钱”,因而可以借到钱。因此即使没有诚信的习惯,我依然可以借到钱,所以诚信的习惯并不是借到钱的必要条件。

四、可疑的结论

诚信的习惯并不是借到钱的必要条件,这个结论看起来十分可疑,毕竟在一个到处都是骗子的社会里,谁还会借钱给他人呢?这种可疑一方面在于这种理解混淆了“所有人都说谎话”和“所有人都说废话”这两种不同的语言规则。所有人都说废话,意味着我们完全无法理解他人话语的意义,这些废话更像是一种噪声,甚至是非存在。而对于所有人都说谎话,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理解,而是说话者意义已经确定了,区别只是运用不同的语言规则将说话者意义表达出来,就像是十进制可以转化为十六进制和二进制一样。因此所有人说谎话仅仅是一种语言的翻译规则,它和说真话的翻译规则并没有质上的区别,因而如果我们可以通过说真话而借到钱,那么我们也一样可以通过说假话而借到钱。

另一方面,所有人都说谎而且还能借到钱的情况并不是空想,而是由郭斯嘉对准则的处理中推得的。我们一般认为目的是和说话者意义相关联的,而郭斯嘉的处理却使得目的和准则(即语句意义)相关联,即每一个准则都有一个标准的目的与之相对应,这使得目的从说话者之内漂移到了语句之中,便使得我们讨论的对象不再是行为者内心的意愿,而是对准则进行语言分析。而一旦我们讨论的对象变成了准则,那么准则(作为语句)在现实世界和可能世界都是一样的,然而翻译的规则却发生了变化,因而说谎借钱的准则在现实世界中由于诚信习惯的存在,所以可以搭便车借到钱,而同样的准则在所有人都说谎的可能世界中,由于翻译的作用,使得准则表达了真诚的承诺,因而也同样能够借到钱。而我们之所以觉得奇怪,例如按照可能世界的标准,行为者并没有说谎,然而这种怪异感乃是我们以说话者自身作为标准来考虑时才会产生的,如果仅以准则自身来加以考虑,这里并没有什么怪异。

因此,在郭斯嘉对实践矛盾解释的论述中,每一个准则都有相应的标准目的与诚信的习惯是借到钱的必要条件这两个命题间存在着矛盾,但是这两个命题又是实践矛盾解释的核心假设,因而表明了实践矛盾解释自身并没有坚实的基础,是自相矛盾的。

参考文献:

[1]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Johnson, Robert,“Kants Moral Philosophy”,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Summer 2014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EB/OL].[2015-03-01].http://plato.stanford.edu/

archives/sum2014/entries/kant-moral/.

[3]Korsgaard, Christine M. Kants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J].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85,66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