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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評估 小心投資 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收問題的喜與憂

2015-05-30

台商 2015年5期
关键词:投資企業

分期納稅政策對於減輕個人投資者的現金納稅壓力無疑是重大利好消息,但如嚴格執行「41號通知」,2015年地方稅務局將追繳5年來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個人的稅款。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個人需要謹慎評估相關交易的個人所得稅合規風險,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應的納稅申報,今後個人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也需要倍加小心。

2015年3月30日,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下稱「41號通知」),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對非貨幣性投資實行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2015年4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下稱「《公告》」)、《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就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稅收具體徵管問題作了詳細規定。2015年4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答記者問,進一步明確了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

本次發佈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內容及解析如下:

(一)個人就其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否應該確認所得並徵稅,經歷了一個曲折反復的過程。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下稱「319號文」)規定,個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008年《關於資產評估增值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規定徵收,但隨後該文件就消失了,不在有效或廢止文件之列;2011年1月4日,根據《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319號文全文失效廢止;同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規定,個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後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就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5年3月30日,「41號通知」最終明確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該確認收入並徵稅。

(二)納稅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合理稅費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非貨幣性資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對以股權投資的情形,股權原值的確認等問題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納稅申報及分期繳納

個人應在發生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畫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並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納稅人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主管稅務機關的確認: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於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之日的次月15日內,自行制定繳稅計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納稅人身份證明、投資協議、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格證明材料、能夠證明非貨幣性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的相關資料。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現金補價,現金部分足以繳稅的,稅款應一次結清;現金不足以全部繳清稅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稅期間,個人轉讓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取得的股權的,有現金收入的應先補交稅款,未結清的剩餘稅款可以繼續分期繳納。

(四)被投資企業的報告義務

被投資企業應將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入本企業取得股權和分期繳稅期間納稅人的股權變動情況,分別於相關事項發生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並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五)「41號通知」的生效及溯及力

「41號通知」自2015年3月30日生效,「41號通知」規定的分期繳納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餘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上述尚未處理且需要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於《公告》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41號通知」規定,個人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繳納所得稅有困難的,可以在5個西曆年度內分期繳納,且「41號通知」的分期繳納政策可以惠及自2011年度起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

分期納稅政策對於減輕個人投資者的現金納稅壓力無疑是重大利好消息,但如嚴格執行「41號通知」,2015年地方稅務局將追繳5年來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個人的稅款,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個人需要謹慎評估相關交易的個人所得稅合規風險,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應的納稅申報,今後個人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也需要倍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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