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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及其完善路径探究

2015-05-30张小丽

大观 2015年6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改革

张小丽

摘要:司法公开是指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和司法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裁判结果的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而程序的公开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路径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迫切性

首先,是推动经济体制完善的必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政治体制已成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道路上的巨大瓶颈及障碍。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如果司法体制不能够尽快的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要求尽快迎头赶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然难以为继,改革开放多年所取得的成果也会功亏一溃。

其次,是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客观需要。我国司法体制中目前存在的弊端已经与依法治国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匹配,与民众对于法治社会公平的期盼相脱离,很多司法体制方面弊端导致的社会公平正义受损,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司法体制信任。因此,必须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助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

再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现实选择。司法部门作为政府公权力的具体运用组织,这些年一些权势阶层凭借自身的权力资源,倾轧弱势群体,一些司法部门做不到秉公执法,严重影响到了司法部门的权威,对于政府公信力更是一个极大地损害。鉴于此我国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让司法部门运用好政府的权利,能够在代表好的政府的形象,保证对各种案件审判的公开公平,增强人们对于司法体制的信任,并带来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主体与对象

司法公开的主体是负责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和法官。由于司法的性质和特殊规律决定司法必须公开,司法机关公开审理案件就不仅是其权力,而且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司法公开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动作,而是必须进行的规定动作,是司法机关和法官职责的要求。

司法公开的对象包括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首先,案件当事人是司法公开的首要对象。对当事人公开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获得全部的诉讼信息,即诉讼程序、相应权利、案件材料和证据、法庭组成、判决理由等信息。向当事人公开还能够使当事人监督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司法人员的公正性。第二个对象是社会公众。司法公开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具有向社会和公众普及法律和树立法治信念的作用,让公众了解如何运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和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作用,同时还具有鼓励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而参与司法和法治发展,确保阳光司法的作用。司法公开的第三个对象是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决定了司法权在多个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机构,甚至可能受到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这种全过程的司法公开有助于向这些机构和组织昭示司法的独特程序和作用,使其明确国家审判权的惟一性和专属性,杜绝各种私下途径和交易对司法权和司法活动进行影响和干预。

三、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

《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六大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境界。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类,一是司法公开技术创新,即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便利司法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网络对话以及网络诉讼服务等;二是司法公开形式创新,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形式创新,拓展司法信息公开范围。司法公开形式创新主要包括了以下方式:立案信访窗口公开、判后答疑、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新闻手册与审判白皮书和设置公众开放日等。

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当前的司法公开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本位和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间、监督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由法院说了算。

相关法律规定缺失。从现行的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和文件看,无论是三大诉讼法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大多只涉及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这些法条均以宏观指导为主,严重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地方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更具体、明确,但是一不具备强制性,二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法律效力。

公开范围十分有限。现有的司法公开其实仅是公开原本就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而已,在司法实践中公开相关信息仍存在诸多限制。此外,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也不全。登录诸多法院的网站,仅仅写了依据某某法律,判决如下;涉及个人隐私部分公开内容严重缺失,此虽能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却直接影响了公开的效果。

司法公开的成本较高。以推行“庭审三同步”为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等三项工作不但需要更多的人手,更需要先进的仪器,而采购仪器的经费和专人记录的成本支出对于落后地区的法院来说,没有财政保障,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

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

一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就是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不受制于司法地方化,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都由财政统一解决,保证司法机关不受地方干扰独立办案,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开。公开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司法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可以减少各种暗箱操作以及以权谋私,获得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因此未来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案件都应进行公开,从立案到审判,再到裁决以及执行,都要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给公众的监督,杜绝各种司法腐败。

三是改革司法工作机制。我国当前司法工作中属于典型的行政层级工作机制,很多案件的审判中往往会出现行政层面因素的干扰,法院的高层领导对于下属断案具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司法体制改革中要重点注意这一问题,推进审判权与裁判权的统一、审判的权力与责任合一、司法事务与行政事务分离,实现行政权力与司法审判的分离,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扰依据法律独立断案。

【参考文献】

[1]周功满.论司法公开之度[J],理论观察.2012(02)

[3]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公丕祥.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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