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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警示与对策

2015-05-30白春

云南教育·视界 2015年6期
关键词:杨某伤害事故校园

白春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校园伤害事故,让孩子身心受伤,让家长忧心忡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学校,应该深刻反思,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笔者收集整理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校园伤害案例,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教育和警示,以期全社会齐心合力,深入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校园的和谐与安宁。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典型案例

(一)校外人员的侵害

这类伤害事故对学生的危害最大,而且难以防范,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往往伴随着深刻的社会问题,大都是个别不法分子选择将学校作为报复社会的目标,将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作为攻击对象而引发的恶性案件。

案例: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凶杀案

2010年3月23日早晨,凶手郑民生携带一把尖刀从家里窜至福建省南平实验小学门口。7时25分许,郑民生见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先后抓住13个小学生,持刀朝他们的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其中8名均因血管、脏器被锐器切断、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另有5名构成重伤。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生了杀害小学生之恶念。法院以郑民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学校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安全、管理不规范引发的伤害

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道路、场地、运动器械、床铺、课桌椅以及电力、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比如危房没有及时维修倒塌压死压伤学生,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学校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事故,消防设施不合格,致使发生火灾时学生受伤、死亡,学校电线、开关损坏漏电导致学生触电等伤害事故。

另外,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如学校食堂提供的食品不合格导致学生食物中毒,校医务室提供的药品因过期、伪劣等问题导致学生受伤害,化学实验器材不合格导致学生做实验时发生事故等。

案例:学校未装路灯学生摔成残疾

蒋某是江西省鄱阳县某初中学生。2006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蒋某在去学校公厕小便时,因学校未安装路灯且路面坡度较大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住院,共花费1.3万余元,并造成八级伤残。蒋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依法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即在通往厕所的道路上,尤其是路面坡度较大容易发生意外的地段,应当提供充足的照明设施,以避免学生由于夜间上厕所可能遭遇的危险。但学校并未履行相关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学生自身安全意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据此,判决学校赔偿蒋某经济损失3.3万元。

(三)教师的侵害

教师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学生管理中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甚至利用工作之便对儿童实施猥亵乃至强奸等犯罪行为。

案例:一小学教师强奸猥亵7名幼女数十次被执行死刑

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猥亵、奸淫方某某等7名幼女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不满14周岁幼女,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2013年5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四)学生之间的伤害

未成年学生天性顽皮、好动,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对事物的预见和判断能力有限,往往容易在嬉戏玩耍、追逐打闹间造成对方的伤害。

案例:恶作剧吓病同学遭赔偿

2002年4月,河南省淇县某中学杨某等几名学生在操场上发现一条死蛇。杨某将蛇扔到了王某的面前,王某拾起蛇后将蛇挂到了杨某的脖子上,王某的举动使杨某精神受到刺激。杨某先后到该县精神病医院、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后被鉴定患了精神分裂症。杨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王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6万多元。

(五)儿童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

学生违法违纪实施具有危险性行为、擅自离校或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或因学生自杀、自残等导致的伤害事故。

案例:隐瞒病情致死亡学生家长自担责

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试。

本次事故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这些校园伤害事故警示我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对危险意识性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全社会都要对未成年人予以充分关爱和特殊保护,尤其学校、家庭和政府部门应遵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學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有效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防范校园伤害事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职业素养,改变育人理念,改善教育方式和方法。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学校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和教师在校期间各个方面、各个时间段,甚至各个场合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重视制订食品卫生、楼道疏散等各类安全应急制度和有关家长安全教育监管方面的制度,使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有效覆盖到学生校内校外的各个时段、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

(三)加强安全教育。安全事故重在预防,学校和监护人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墙报、校报、广播、国旗下讲话、班会、警校共建等载体,根据学生年龄和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教育活动。要不厌其烦地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预防传染病、森林防火、防溺水、食品卫生、交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以及在家和校外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利用“家长学校”“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安全教育,切实转变家长教育观念,提高家长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监护意识,实现家校共育目标。

(四)重视活动安全管理。一是外出活动要准备充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组织外出活动,一定要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要对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及应急措施等做好充分计划和安排。要尽可能地配备足够的教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二是要根据学生身心状况开展活动。要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等,及时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并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儿童给予适当的照顾;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学生体能训练,不要开展超越学生耐力的高强度、高密度的体育锻炼活动,以防事故的发生。三是要重视和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提高学生体质和在活动中的机体反应敏捷度,杜绝一些可预防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要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和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2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儿童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儿童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为此,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电器、用水、教学仪器、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保证学生实验操作的安全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等。发现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维修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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