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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流浪,监护如何重启?

2015-05-30莫特

女性天地 2015年9期
关键词:救助站监护权监护人

莫特

孩子多次离家出走

2010年10月的一天,小明的父亲许宏伟与母亲刘晓倩离婚了。根据离婚协议,未满9岁的小明归许宏伟抚养。

离婚后,刘晓倩回老家与人再婚,跟许宏伟彻底断绝来往,跟儿子也鲜有联系。为了生计,许宏伟外出打工,把小明托付给母亲照顾。小明的奶奶60多岁,对小明倾注了无数心血,可是小明却因为性格顽劣辍学了。

如何教育好儿子?许宏伟头痛不已。当他听说有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特殊学校时,就将小明送去了那里。仅过了一年,高昂的学费就让许宏伟吃不消了。2012年,小明再次退学,奶奶又接过了监管小明的重担。

小明并不服从奶奶的管教,经常离家出走去找爸爸,可是不管他走到哪里,癫痫病一发作,都会有好心的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并报警,最后他都回到了奶奶的身边。

救助站状告父亲失职

小明一次次地流浪,每一次都找不到爸爸。在他眼里,救助站胜过他的家。

一次次收留救助,湘潭县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与小明成为了“朋友”。在他们眼中,小明溫顺懂事,眼神与谈吐透露出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成熟。每一次他们送小明回家,小明都表现得很乖巧。可是在奶奶和邻居眼里,小明却是一个“问题”孩子。谈起孙子,奶奶没有丝毫信心。打人、盗窃、经常离家出走……邻居们一说起小明,个个直摇头。

小明辍学后,乡村两级干部也想了很多办法,可是小明就是不配合,所有让他重返学校的努力都无疾而终。还有令人遗憾的是,小明的爸爸许宏伟一直没有现身。离婚后,他长期在海南打工,2013年再婚生育,对小明更是不管不顾。

板子该打在谁身上,打在孩子身上,还是打在奶奶身上?没有不成才的孩子,只有不尽责的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许宏伟不能因为把儿子托付给母亲便可置身事外,小明出了状况,他脱不了关系。

监护,是为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对监护人来说,这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几年未看望儿子,仅凭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许宏伟不是一个合格的监护人。如何让小明获得更好的监护?救助站出手了。

2015年初,湘潭县救助站以一纸诉状将许宏伟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许宏伟的监护人资格。救助站诉称,被申请人许宏伟与刘晓倩于2001年生育男孩小明,2010年许宏伟与刘晓倩协议离婚后,小明由许宏伟抚养。2013年以来,由于许宏伟对小明履行监护权不力导致小明四处流浪。申请人等救助机构对小明救助多达39次,为维护未成年人小明的权益,特请求撤销许宏伟对小明的监护权。

监护重启,孩子回家

2015年1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意见》激活了沉睡已久的“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对失职父母亮起了法律之剑。

案件摆到了承办法官的案头,这是该县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要处理好这一案件,有几个问题无法回避:许宏伟对小明疏于监护的行为,是否达到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严重程度?如果撤销了许宏伟的监护人资格,有谁比许宏伟更适宜于担当小明的监护人?

先来分析许宏伟的行为,《意见》中列举了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几种情形,与许宏伟行为最相近的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小明四处流浪是事实,许宏伟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也是事实,当然,许宏伟对小明还是作了安排的。单纯从物质上讲,小明有物质保障,撤销许宏伟的监护人资格,可以;不撤销,也行。再来看谁更适宜担当小明的监护人?小明的爷爷已去世,实践证明奶奶不适宜监护,其他亲友也无合适人选,而小明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都表示,他们没有能力来监护小明。

那么,究竟该由谁来监护小明呢?

被救助站告上法庭后,许宏伟回到了湘潭,小明终于见到了爸爸。小明表示,他愿意与爸爸共同生活,并努力改正不良行为。而许宏伟也感受到了儿子的变化,十分自责,并表示愿意担负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由许宏伟继续担任小明的监护人难道不是最好的选择吗!

查清案件事实后,湘潭县法院认为,救助管理站系负责救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应为:使被监护人得到更好的监护。本案中,小明由其父许宏伟履行监护职责,其他法定监护人并不具有优于许宏伟的监护能力及监护条件,小明住所地村组织、民政部门亦表示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现小明自己明确表示要求与许宏伟生活,只要许宏伟对小明加强教育、管理,纠正其不良行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小明将能健康成长,不再流浪。据此,湘潭县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救助管理站要求撤销许宏伟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起诉前,许宏伟是小明的监护人,判决后,许宏伟还是小明的监护人,一切都没有改变,是重新回到原点了吗?不是。爸爸回了家,孩子回了家,监护已经重启。6月1日,又是一个儿童节,小明今年过得跟从前不一样。但愿从此街上少一个流浪儿童,家中多一对幸福父子。

点评:《民法通则》中早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现实中则鲜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递交到法院,以至于这一条款被戏称为“沉睡的法律条款”。当然,这一条款多年来未被激活,既有着传统思维的影响,也与条款缺乏操作性有关。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撤销监护权纠纷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撤销监护人监护权,不是为了撤销而撤销,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谁来监护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谁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如果没有人站出来,相关部门要承担起“公共庇护”的责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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