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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缺陷条款解析(下)

2015-05-27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船检 2015年11期
关键词:保险人底座条款

初北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院长、教授

潜在缺陷的明显化与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

保险公司承保潜在缺陷风险,但是仅赔付船壳或船机的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对船壳或船机的潜在缺陷本身不负任何责任。换言之,当船壳或船机的潜在缺陷已经被发现或已经变得显而易见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换修潜在缺陷的机件所支付的费用是不予赔付的。因此有必要区分“潜在缺陷的明显化”(即潜在缺陷本身)和“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

一、普通法下“潜在缺陷的明显化”与“潜在缺陷”的传统界分

在Oceanicc SS. Co. V.Faber一案中,船舶定期保险单中规定了“殷其玛瑞”条款。船舶在例行入坞抽出艉轴时,发现艉轴表面出现裂纹,艉轴因此需要换新。船东要求保险人赔偿更换艉轴的费用。经查发现艉轴表面有裂纹的原因是11年前在该艉轴上面焊接一个部件时,焊接工艺不当而在轴内留下一个缝隙,该缝隙后来逐渐发展成轴表面可视的裂纹。没有证据表明从1902年5月至10月(发现裂缝的时间)间,轴的状况及其上的裂纹有何发展。即被保险人面临的困境是难以证明承保期间保险标的的状况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Walton法官(一审)认为:尾轴的损害并非是潜在缺陷造成的,而是潜在缺陷本身,即潜在缺陷的明显化。如果轴断裂,并且也导致船舶或及其他“部件”遭受损失,保险人才应负责赔偿。船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Scindia Steamships(London),Ltd v. London Assurance一案中,被保险船舶在干坞进行部件更新时,发现 轴因存在潜在缺陷,在锥面开始断裂,螺旋桨和 轴的锥形端掉进坞内,同时造成了一个桨叶的受损。保险人同意赔付修理桨叶的费用,但是拒绝更换艉轴的费用。Branson法官判船东败诉,指出船壳或机器的损失或损害与造成该损失或损害的潜在缺陷应有所不同。

二、The“Nukila”案对“潜在缺陷的明显化”与“潜在缺陷”的新界分

与以往的判例不同,在Promet Engineering (Singapore) Pte.Ltd. v. Sturge and Others (The“Nukila”)案中,上诉法院作出了一个截然不同的判决。该判决再次激起了人们对潜在缺陷风险的讨论。

“Nukila”是一个可移浮动式海上钻井平台,1983年9月在海上就位。该平台由三条圆柱体钢管腿支撑,每条管腿底部穿过并环形焊接在水密底座上;在底座内,管腿底部由支撑壁板焊接到底座的顶板和底板上以增加其强度。该平台于1986年9月9日 按ITCH’83条 款投保12个月,并加保了协会附加危险条款。1987年2月在本保险期间,潜水员在对管腿和底座进行例行检查时,在全部三个底座的顶板上发现严重的裂纹。经进一步检查发现,管腿的钢体材料和底座内的壁板也存在严重的裂纹。这已危及到平台的安全。平台被拖到新加坡修理,并作了详细的检验,共产生修理费903,148坡币。被保险人根据殷其玛瑞条款(Cl.6.2.2)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拒赔,理由是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害,所发生的仅是三条管腿本身变得明显的潜在缺陷。

一审Tuckey法官判被保险人败诉,理由是不管是根据殷其玛瑞条款还是附加危险条款,在保险期间潜在缺陷必须已对保险标的造成了损害,才可能在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内;保险标的的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不能只是一种损害风险,不管这个风险有多大;是否存在此种损害后果并不取决于潜在缺陷部件本身的损害程度,而且焊接本身不能构成一个部件。管腿和底座实际上是连在一起的,共同使平台坐稳在海底上,在管腿的底部,管腿和底座都不具有单独的功能;焊接处的小裂纹发展为裂缝并扩散到其周围的结构,在这个阶段并未构成对平台的损害结果。

被保险人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被保险人胜诉。上诉法院的重要判决理由如下:将殷其玛瑞条款的文字适用于案件事实是直截了当的;在本保险责任开始时,将底座顶板的下表面与管腿的连到一起的焊接处有潜在缺陷,而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该缺陷使得管腿表面沿着焊缝产生了微小的裂缝,这些微小的裂缝也可称之为潜在缺陷。在本保险责任期间,这些缺陷导致底座和管腿内外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裂纹;这在任何通常语言文字表达上,都应算是对“Nukila”的船壳和船机造成了损害;该损害是由本保险期间开始时存在的潜在缺陷造成的。如果认为本案的情形只是管腿和底座上存在缺陷,那就是对语言的滥用。在任何通常语言文字表达上,管腿和底座已受到了损害,因潜在缺陷的存在管腿和底座承受不住所受到的压力而受损。

不难看出,“Nukila”案的判决精神与以往案例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

(1) 潜在缺陷本身指的应是“原始”的潜在缺陷,包括材料缺陷或工艺缺陷。

(2) 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应作较为宽松的解释,在保险期限内“原始”的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该缺陷所在的或相邻接的部位的损坏,属于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

(3) 并不要求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部件与存在潜在缺陷的部件,必须是实际上可分开的或是有不同的功能。

(4) 潜在缺陷是否存在损失应由法官根据常识来判断:如果潜在缺陷使得船舶或机器的使用性能或价值降低,就可以认为造成了损失。

因此,潜在缺陷索赔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应是:首先是船壳或机器存在某种潜在缺陷;其次是该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造成了某种损失。

三、国内司法实践对“潜在缺陷的明显化”与“潜在缺陷”的界分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潜在缺陷本身和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时,采用的标准也是判断缺陷是否已经达到了影响船舶价值和使用状况的程度,如果是,那么已超出潜在缺陷,形成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

厦门海事法院在2008年审理的福州中大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持此种观点。该案中的被保险船舶“中大9号”轮发生曲轴断裂损坏事故,经检测,事故原因是曲轴存在细小裂纹,随着柴油机长时间的运转,裂纹逐渐扩大,最后发生断裂。厦门海事法院承认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并非保险责任范围,但同时指出该案的潜在缺陷仅为细小裂纹,曲轴的断裂已经超出了潜在缺陷本身,使案涉船舶的状况和价值发生了变化,故不应认为曲轴的断裂仍属于潜在缺陷本身而被排除于保险责任之外。福建省高院对该观点予以认可。

从上述案件可见,两审法院的观点似乎是:潜在缺陷(或至少本案中的潜在缺陷),并不影响船舶的使用或导致船舶价值和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否则便超出了潜在缺陷本身,而成为因潜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另外,在实务中还需注意,潜在缺陷虽是经正常检验不能发现的瑕疵或隐患,但并不是说发生事故以后也检验不出来。故不能简单地将查不出的原因归类于潜在缺陷。

“锅炉破裂”、“艉轴断裂”与潜在缺陷

实践中,保险公司不仅承保潜在缺陷风险,还承保“锅炉破裂”、“艉轴断裂”造成的损失。由于“锅炉破裂”、“艉轴断裂”与潜在缺陷在赔偿范围上具有相似性,即均以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为限,故在此有必要一并予以讨论。

一、英国协会条款对“锅炉破裂”、“艉轴断裂”与潜在缺陷的规定

ITCH’83第6.2条除了规定上述风险为承保风险外,还规定对锅炉破裂与艉轴断裂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按照处理船机船壳潜在缺陷给船舶造成的损失一样进行赔偿。这意味着两点:第一,无论锅炉破裂与艉轴断裂的原因是什么,能否查清,其本身作为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对其造成的后续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第二,保险公司只赔由于机轴断裂、锅炉爆炸所造成船舶的损失,对更换受损锅炉和艉轴本身的费用不负责任。即使艉轴断裂的原因是艉轴存在潜在缺陷,被保险人也不能选择将艉轴断裂作为潜在缺陷所致的损失而主张向保险公司赔偿。不过,如果机轴、锅炉的损坏是遭受海上风险所致,则另当别论。

然而,“Nukila”案判决的作出不仅给上述观点造成了冲击,还带来条款理解上的困惑。依“Nukila”案的判决精神,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应作较为宽松的解释,在保险期限内“原始”的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该缺陷所在的或相邻接的部位的损坏,属于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且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部件也不要求与存在潜在缺陷的部件必须是实际上可分开的或是有不同的功能。这意味即使裂纹处于艉轴之中,且与艉轴实际上不可分开,该裂纹所造成的艉轴断裂,也可能被视为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同样如此,依“Nukila”案的判决精神,锅炉潜在缺陷所导致的锅炉损失,也可能作为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从而获得赔偿。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得依“锅炉破裂”、“艉轴断裂”条款的反对解释,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抑或被保险人得依“Nukila”案的判决精神,获赔更换受损锅炉、艉轴本身的费用,不无疑问。

为了避免上述争议,2002年11月1日,联合船舶险委员会(Joint Hull Committee (JHC))正式推出的“国际船舶保险条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 1/11/02)(简称IHC’02条款)对传统的殷其玛瑞条款做了修订。在新条款推出1年之后,JHC根据航运、共同海损理算及保险业界针对新条款反馈回来的意见,对IHC’02条款又作了相应的修改,使之更加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这便是IHC’03条款。该条款不仅规定“锅炉破裂”或“艉轴断裂”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承保风险,还进一步明确“修理或更换锅炉或艉轴的费用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至于潜在缺陷条款,也进一步明确“校正潜在缺陷的费用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至此,“锅炉破裂”、“艉轴断裂”与潜在缺陷之间有了较为清晰的划分,上述争议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人保2009年条款和NMIP 2013的不同规定

相较而言,人保2009年条款和NMIP2013条款对潜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规定则较为宽松。由于人保2009年条款并未像ITCH那样对锅炉破裂与尾轴断裂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在人保2009年条款下,锅炉破裂与艉轴断裂本身就是一种损失,与其他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损失一样。如果该损失是由作为承保风险的潜在缺陷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在NMIP2013条款下,锅炉破裂或艉轴断裂本身也是承保的损害,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如果锅炉或艉轴的损害是船级社认可的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所致的,那么锅炉和艉轴本身的裂纹或开裂,就可能触发NMIP下保险人的责任,而无需等到保险标的发生了有形变化。与ITCH’83相比,显然人保2009年条款和NMIP2013条款在这一点上对被保险人更加有利,而且减少了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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