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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检疫、监测举措,建立最严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2015-05-20张少军王崇民

食品安全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食源性安全法检疫

张少军+王崇民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提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对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监督力度的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如何?食品安全风险存在哪些特点?有哪些治理思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如何?如何加强风险监控?进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情况又是怎样?……针对以上问题,在11月5~6日召开的第八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会议暨检测仪器设备展览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法规处处长任端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副司长陈洪俊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监测处处长田建新就相关话题发表了主题演讲。

任端平:要建立最严格的安全监管机制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重视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它们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法规处处长任端平就《食品安全法》修订状况发表了题为“《食品安全法》修订情况摘要”的发言。

任端平表示,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它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二是没有零风险;三是具有流动性和蔓延性;四是存在累积性和潜伏性;五是它对健康损害的不可逆性;六是人类对于风险认识的不全面、不确定和滞后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和其他社会问题相比有其特殊性。

他强调,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共治的问题,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媒体以及每一个人都是食品安全的主体,仅靠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远远不够。在我国,很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有关。他介绍,食物中毒事件每年大量地发生在家庭和集体食堂,如果消费者不能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安全风险意识,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就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他表示,在我国食品安全教育领域效仿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教育法设定教育内容非常必要。

完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提供更强保护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任端平介绍说,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通过,仅4年就进行修订,去年国务院机构的改革是重要动因。在机构改革中发现很多《食品安全法》设定的职责和法律义务不相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是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方向和指针。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整个法制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对立法也做了很多部署和安排。对于中国食品安全形势的分析,包括产地环境,食用农产品现状,食品产业基础等,是《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前提。

任端平表示,对比《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会发现它们的治理内容和措施不同,这对执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责任、法律要求与《食品安全法》相比较为宽松,如何处理这两个法规之间的关系也是当前《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一个热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综合、性基础性的立法,提倡由立法机关来主导的体制机制,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任端平介绍,今年6月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初审,初审之后已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12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如果顺利明年年初就会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食品安全法》100多条内容,其中新增55条,修改60条,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吸取借鉴了各国治理的有益经验。《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对于维护食品安全的秩序,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

建立最严格的安全监管机制

任端平介绍,在这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有十大热点问题:第一是《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第二是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确立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原则;第三是风险交流制度;第四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第五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六是特别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保证产品可追溯;第七是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第八是建立对境外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的制度;第九是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第十是保健食品的监管制度。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任端平表示,修订的草案更强调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比如食品召回问题,以前规定只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才召回,修订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认为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危及食品安全的都要被召回。而在管理上实行风险分级制,因为我国有近1100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如此多的主体,监管要区分风险重点,否则很难达到理想效果。

任端平介绍,修订法案特别提出弱化市场在食品问题处置中的作用;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是生产责任的主体,进行全程治理和源头治理;提高了行政处罚的金额,由原来的2000~5万元,拟提高到5万~10万元;对于明知是非法生产经营者向其提供场所的、明知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其提供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要给予处罚;对于因食品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另外,还增设了20项具体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设立了4项连带责任,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广告经营者以及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他强调,《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既要建立最严格的食药安全监管机制,同时也要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endprint

陈洪俊: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应对检验检疫压力

新形势下,我国农产品进出口食源性问题不断发生,我国面临的农产品安全检测挑战日益增多。加强进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不仅关系到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更关系到全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副司长陈洪俊在会上作了题为“我国进出口食源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发言。

检验检疫任务艰巨

陈洪俊对近年来食源性农产品检验检疫情况进行了介绍。他表示,我国食源性农产品进出口管理主要覆盖动植物有害生物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包括真菌、细菌、病害、线虫、昆虫。他尤其强调了来自转基因成分检测的压力。他指出,世界各国在生物技术的高端领域竞争激烈,转基因产品种类发展非常快。很多农产品没有拿到中国许可证,这使得我国进口农产品转基因污染事件时常发生。

陈洪俊表示,当前我国食源性进口农产品面临以下问题:第一,进口疫情不断增加,全国进口疫情形势比较严重。以2013年为例,检疫的有害生物达到4000多种,同比增加 12.75%,截获有害生物种次达61万多,同比增加5.42%,有害生物的种类增加到319种,同比增加12.32%;第二,国外技术壁垒日趋强化,出口压力增大。国外通过技术性措施,包括市场准入的问题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限制和影响;第三,农兽药残留问题和动植物疫情形势日益严峻;第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企业诚信意识有待加强;第五,需要开拓多元化市场,提高抗击风险能力;第六,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待发挥。行业协会在进口中发挥的作用比较强,对于出口,国内行业协会的管理水平、综合协调能力需要提高需要其更专业化地开展工作。陈洪俊还指出,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炒作也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一定影响,比如近期国内出现的染色橙事件、阳澄湖毒蟹问题等。

完善各项监管措施

陈洪俊介绍说,食源性农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全国有近300个分支机构和400多个办事处,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近5000人,队伍庞大而且任务非常艰巨。针对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陈洪俊认为,应从监管机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建设工作,确保进口食源性农产品的安全。

他建议:第一是希望全社会支持进出口检验检疫的工作;第二是要培育优势的农产品基地。目前国内农产品基地分散度比较高,下一步要集中优势建立一批大型基地;第三是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食药局、农业部、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和质检总局要加强配合共同管理;第四,要熟悉WTO中SPS协议*的相关规则,跟国际规则接轨,更好地促进共同发展;第五是帮助企业完善进出口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第六是建立出口农产品的标准试验化基地,并在新建示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第七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陈洪俊表示,他们正在对工作积极进行改进,包括审批制度、通关模式等。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更好地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田建新:风险监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风险监测是一项基础性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监测结果用来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以及风险交流,它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法规处处长田建新就“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系统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

初步建成全国性的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据田建新介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起源于1976年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设立的全球环境污染监测体系中的食品污染监测评估项目,它的主要目的是为国际风险评估标准的制定提供数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最开始是由卫生系统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食源性疾病监测网以及总膳食研究发展而来,主要由卫生部、农业部、标准局、FDI等标准制定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

田建新介绍,1981年我国卫生系统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污染合作监测中心。2010年,国家把法律监管的制度写进《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确定下来。

田建新表示,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一个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各级疾控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相关技术机构参与的全国性的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风险监测是一项基础性的监管工作

田建新认为,食品安全监管要以科学为基础、预防为主,更好地发挥风险监测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田建新对风险监测的主要目的进行了归纳:首先是全面评价食品安全风险的总体状况和污染趋势,通过风险评估为标准的制定、修订提供科学的数据;其次,针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研判后与监管部门会商;然后,提出针对性的监管建议;最后,要根据对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监测结果,为重大疾病的防治、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田建新举例说,中国人非常爱吃油条、油饼等油炸食品,检测发现这类食品中含铝添加剂超标的现象比较严重。通过对检测结果和我国居民膳食结构进行分析,得出3类人群膳食摄入铝的含量超过健康指导值,他们分别是高消费人群、北方地区居民和14岁以下儿童。经过评估和分析,国家发布了在食品中全面禁止使用3种含铝添加剂的公告,对国标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再评估发现,北方地区居民以及14岁以下儿童铝的摄入量都已经降到了1mg/kg体重,在国际标准2mg/kg体重之内,极大地降低了铝超标的风险。

加强风险监测,提高基础预防能力

田建新认为,风险监测的重点,首先是对健康影响比较大的毒性污染物,其次是居民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最后是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社会问题以及国际上出现的可能波及到我国的新问题。

田建新表示,相关部门已经对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非法添加物制定了黑名单,明年还会形成全国食品风险监测白皮书,并向国务院报告监测情况。食源性疾病方面,在调查重大食源性疾病的同时,还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管理规范,提高食源性疾病的管理能力。

据田建新介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指标从2010年开始正式全面铺开。2010年包含监测指标157项,2013年增加到307项。指标监测覆盖的区域从2000年开始试点时的10个省,达到2011年的30个省。今年的目标是覆盖2500个地区和县,截至今年9月份已经覆盖了2378个县级行政区,占全国县级行政区的80%。还覆盖了1900多家食源性疾病的试点医院。5年来已经对30类600种食品进行监测,获得了600余万个监测数据,建立了8个国家的风险参比实验室,同时,针对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还积极开展了评估,包括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等。另外,在现有参与食源性疾病检测的1000多家设计院的基础上扩展到3000多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目前分布在30家省级技术中心,下一步会扩展到区域性的地市级疾控中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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