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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微博的行为逻辑、现实境遇与生存空间

2015-05-0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官法院司法

徐 骏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 210044)

法官微博的行为逻辑、现实境遇与生存空间

徐 骏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 210044)

法官微博是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以新浪微博平台实名认证的法官微博为研究样本,不难发现法官微博目前还处于自愿、自为、自律的发展阶段,虽然对促进司法公开,改善司法形象,提升司法权威等均有所助益,但仍然存在着管理成本相对高昂,微博性质和功能定位不够清晰,活跃度、传播力、引导力偏低,潜在风险比较明显,配套制度几乎空白等问题。因此,准确的定位、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激励是法官微博拓展生存空间,挖掘潜在价值的关键。

法官微博;引导力;社会舆论;伦理准则;司法公开

尼尔森调查显示,社交网站已成为互联网最为流行、增长最快的领域。美国人3 7%的在线时间分配给了社交网站,远远超出其他网站类型——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①Nielsen-Wire, Social Media Report 2012, http://www.nielsen.com/us/en/insights/news/2012/ social-media-report-2012-social-media-comes-of-age.html.在中国,2010年被称为“微博元年”。经过5年多的发展,微博已成为社会的重要信息来源,覆盖率达4 3.6%。当前,政府、企业、公众人物都普遍使用微博进行舆论引导和营销。②CNNIC:《2014年中国社交类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2014年7月,第3页。

在这一背景下,最高院为响应阳光司法的要求,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③《充分运用新媒体,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0日。并于2013年11月21日开通了新浪官微。与此同时,司法类公职人员的微博数量成为增长比例最快的部门,从2013年底的890个增长到2014年上半年的1 00 9个。④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4年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2014年7月,第24页。法官开设微博已成为司法公开背景下的新生事物:他们通过微博展现司法工作的真实面相,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消除公众的误解和隔阂,甚至大胆披露自己的心路历程和真实情感,对个体的司法工作乃至整体的司法形象产生了现实的影响。本文对法官微博进行活跃度、传播力和影响力考察,分析他们的行为逻辑、现实境遇与生存空间,以期客观地评价法官微博的功能和价值,探寻持续发展的路径,并提出制度化的保障和实施方案。

一、样本、问题和方法

本文以实名认证的法官新浪微博为研究样本基于以下两个考虑:第一,保证研究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二,自2012年起,腾讯、搜狐、网易等战略性地放弃微博业务,形成了新浪微博一家独大的局面。截至2015年7月31日,共有137个实名认证的法官新浪微博。其中微博数在2000条以上的有26人,但有9人自2014年以来已经基本不再更新微博,有2人的微信内容基本与司法工作无关。本文以上述保持活跃状态的15个微博为主要样本,同时兼及9个停止更新的样本以及其他活跃程度低的样本。

研究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博主身份(性别、年龄、职务、地域等)、开博动因、微博内容、微博实效(活跃度、传播力、影响力等)、微博与本职工作关系、微博在体制内外的认同度、主要困难、发展趋势等。上述调研内容与本文的主题密切相关,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第一,数据统计法。运用微博风云、孔明社交等社交媒体监测和分析工具处理样本的基础数据;第二,问卷调查法。针对15个活跃样本、9个曾经活跃样本以及其他部分样本,分别设计3种问卷,进行调查;第三,个案访谈法。根据博主身份、微博内容、实效的不同,选取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深入访谈。

图一

二、法官微博的行为逻辑

图二

图三

图四

(一)谁在开微博(W h o)

1.性别。样本的男女比例约7∶3,与全国男女法官人数比大致相当;但在15个活跃样本中,女法官只有2人,占13%。(图一)

2.年龄。样本中30岁以上的占80%以上,其中30-39岁的尤其活跃。(图二)

3.职务。在15个活跃样本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为5人,但无一正职,其中副院长最为活跃;从法院层次来看,最高院为0人,从高院到基层法院人数递增。在所有样本中,有中院正职院长1人(宁波中院院长李泽明)和基层法院正职院长1人(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正伟);层级仍体现出向基层法院样本递增的情况,学者型法官何帆是最高院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法官。(图三)

4.地域。样本来自全国25个省级行政区,但超过5个样本的只有北京(51)、浙江(26)、陕西(11)。在样本较多的北京和浙江,呈现出非常集中的分布态势:北京集中在一中院及其管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浙江则集中在宁波。(图四)

根据以上数据统计,目前法官实名开博尚属个别现象。其中,30-39岁、中级和基层法院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男性普通法官及副职领导为最活跃的群体;在地域分布上,除个别省市出现了群体效应外,大多处于随机和自发的状态。

(二)何时发微博(When)

对活跃样本统计的结果表明,法官发布微博的时间多数在每天晚上10点至12点,早晨上班前、午休和下班前发布微博也较为集中。(图五)除本身负责宣传工作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不在工作时间发布微博。

图五

(三)微博说什么(What)

对活跃样本的统计结果表明,法官微博主要是转载上级和本级人民法院、人民网、人民法院报等官方网站和微博的报道、新闻和政策法规;原创以及2 0字以上评论的占比不到一半。从内容上看,涉及司法工作、政策法规、时事热点、案例评析、人文社科、社会新闻、生活休闲等多个方面。(图六)结合问卷和访谈,不难发现,经过实名认证的法官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作在最重要的微博来源,且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发布的内容。所有填写问卷的法官,都把权威性作为选择发布的前三项要素之一,同时把客观真实性作为必备要素。

(四)为何开微博(W h y)

1.宏观影响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民制造和参与社会舆论更为便利,设置议题和引领舆论具备了更大的空间,表达意见获得了更多的自由,政治经济诉求、价值取向、社会心理和文化背景相似者更易集群,意见领袖的作用更为突出,①丁柏铨:《论自媒体时代公众舆论表达的特点》,《新闻爱好者》2014年第7期。深刻地改变了社会舆论的生成和传播规律,倒逼权力运行机制以及权力-权利固有结构的重构。在司法领域,最高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指引,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要求。②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6日。因此,促进司法民主,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必然成为法院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①袁定波:《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公正廉洁司法,促进公平正义》,《法制日报》2014年7月10日。微博的恰当运用,无疑是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有益尝试。

图六

总体而言,促进法官开博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比较明确的激励措施。在样本集中的北京,法院的倡导与推动作用表现得相对突出。北京高院把法官开设微博作为司法公开成绩的一个亮点进行宣传,并把开设微博的法官描述为“优秀法官”。②徐隽、申相磊:《用互联网思维谋划司法公开》,《人民日报》2014年8月6日。一中院还在法官考核中,将开设微博作为加分项,起到了一定的激励效果。来自北京的问卷和访谈反馈,显示法院对个人实名开设微博给予了官方的、公开的支持。二是领导率先垂范形成的示范效应。在宁波中院,一把手带头开博,③贺磊:《全国首个中院院长实名认证微博开通》,《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4日。打消了其他法官的顾虑,使宁波法官开博的成效在浙江一枝独秀。三是特定群体内形成社会助长效应。在陕西的11个样本中,有4个都是来自富平县法院,他们之间相互关注、转发、评论,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效果,全部成为高质量的活跃样本。

2.个体选择

考虑到目前各法院对法官实名开博尚无强制要求,更没有数量和质量的硬性考核指标,因此法官开博更多是出于个人选择。

第一是自我实现的需求。马斯洛指出:“高级需要的满足能引起更合意的主观效果,即更深刻的幸福感、宁静感、以及内心生活的丰富感。”④[美]A·H·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页。自媒体改变了受众单向被动接受信息的传统模式,每个参与者都能设置和影响公共议题,更有可能引导公共舆论走向,高影响力的社交网络使用者无疑能从中获得极大的满足感。现有的实证研究表明:典型的Twitter使用者是那些兴趣广泛,并享受社交的人群,他们倾向于信息的实用价值和知识性。⑤Hughes and David John, A Tale of Two Sites: Twitter vs. Facebook and the Personality Predictors of Social Media Usage,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2012(2).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对自我实现的需求高于社会平均水平,通过微博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观点,体现公共生活的存在感,是其普遍的心理需求。本文研究的活跃样本,就往往会给自己加上“十佳法官微博”、“网络宣传先进个人”等标签。

第二是职业认同的需求。当前的中青年法官在接受法学教育时,大多潜移默化地受到西方法学理论的影响,专业性、独立性、职业化是他们的职业梦想。而收入偏低、社会地位不高、职业声誉不佳的现状,与法官理想的职业规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职业化已是官方、学界和社会的共识,被写入了四五改革纲要,以精英化为旨要的员额制改革已在上海等地推开。调查显示,样本的博主大多是知名政法院校毕业的中青年法官,有强烈的理想主义情怀和职业认同感。他们在微博中宣扬公平、正义和法治,传播正能量,努力改善法官群体的职业形象。同时,出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他们也借用微博力所能及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三是履行职务的需求。实名开博的法官有半数以上是院庭领导、审判长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展现法院工作和成绩、普及法律常识和诉讼须知、回应当事人及公众的需求和质疑是他们的本职工作或所处领导班子的重要工作。微博为其提供了一个面向全社会的发布与沟通平台,使履职路径呈现出多样化。

三、法官微博的现实境遇

除个别样本开设于2010年前后,更多的微博是2013年以后新开设或实名认证的。经过实践探索和时间检验,尽管个别样本已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但总体表现仍不尽如人意,法官微博的运行只是部分地实现了祛除职业神秘感、提升审判透明度、增强司法亲民性等目标,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管理成本相对高昂

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①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实名开博的法官绝大多数来自于基层法院,且多数为一线法官,他们在繁重的审判工作之外,又不得不为日常的微博管理投入相当的精力。根据问卷和访谈,活跃样本每天在维护微博上所用时间大多在1-2小时,个别法官甚至用时在2小时以上。(图七)

调研表明,为使自己的微博既能对粉丝保持黏度,又能与自身的身份相适应,开设微博的法官除了把权威、客观等因素作为首要标准外,大多还追求内容的深度和趣味性,以此形成个性和差异性。为保证微博内容的高质,博主需要在原创微博时,进行严谨且别具匠心的编辑;在转发和评论微博时,进行仔细的甄选和思考。这无疑是个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智力活动,需要博主在较少干扰的情况下,利用整段时间完成微博的创作。为此,活跃样本大多在繁重的工作之余,利用休息时间更新微博,也给法官带来不小的压力。

图七

(二)微博定位不够清晰

如前文所述,法官之所以自愿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实名开设微博,大多是为追求法治理想和自我实现,塑造良好职业形象,以及更好地履行职责。但在如何实现上述目标的路径选择上,却缺乏清晰和精准的定位。

第一,性质定位不清。有的法官认为,实名认证的微博应代表所在法院以及法官整体形象,因此必须严肃严谨;有的则认为,微博从本质上而言仍是个人的,所以完全可以发布一些个性化的内容;个别法官更是把实名认证的微博完全当成私人微博。性质定位的差异,导致微博在风格、内容与功能上的迥异。

第二,功能定位不清。微博是信息传播、社会交往与公共参与的新媒体平台。有的样本侧重于发布法院工作动态、普及法律知识、讲解热点案例等信息传播功能;有的侧重于构建法律人共同体的社交平台,主要进行审判业务和行业发展的探讨和交流;有个别的法官微博则侧重于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咨询、建议、批评和投诉,成为法官和社会沟通的窗口。如果功能定位的不当,可能造成法官微博或偏离预期目标,或与法院官微博功能重叠的情况。

(三)实际效果尚不理想

根据微博监测软件的分析以及调研情况,法官微博的实际效果距离改善司法形象、提升司法权威的初衷仍有较大差距。

第一,活跃度不足。即使是活跃样本,60%的法官的日平均微博数在5条以下,且73%的微博原创率低于20%,在所有新浪微博用户中,进入活跃度排名前一万名的,仅有3个。有些法官会因某一阶段工作强度较大或出差,而持续数天微博没有更新。在所有样本中,有半数以上的微博日平均微博数在1条以下,更有一名法官自开博以来,只发布了一条微博。

第二,传播力偏低。活跃样本中, 80%以上的法官微博的条转发数和条评论数过低。这意味着大量的微博是没有影响力的无效微博,相比人力投入而言,产出却较为低下,因此导致负面的自我评价,进一步降低微博的活跃度,催生出一些“僵尸微博”。2014年,微博高收入、高学历用户持续流失,浪费时间、转用微信、丧失新鲜感、缺少互动成为用户流失的重要原因。①CNNIC:《2014年中国社交类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2014年7月,第12页。在法官微博中,这一现象尤其严重。9个原先较为活跃的法官,自2014年以来,已很少再更新自己的微博。

第三,引导力不强。因为活跃度不足,尤其是传播力偏低,活跃样本的引导力数据也不理想。粉丝数超过10万的仅有2人,在新浪微博中充其量只算“小V”;低于1万的占1/ 3以上,最少的才400粉丝。不过,活跃样本的PR值(用户重要度)普遍高于平均值1,高于绝大多数微博大V。绝大多数法官的粉丝真实性很高,但从职业结构来看,却以法官同行、律师、法学爱好者、记者等为主,往往成为职业交流和专业探讨的平台,对一般公众的引导力非常弱。

(四)潜在风险比较明显

实名认证不但意味着法官用个人的信用为微博言论担保,同时也以法官的职业荣誉和司法权威为其背书。“在本质上败诉方在每一个准备阶段作出的同意使他继续将审判看作是一个三方的而不是二对一的模式。如果败诉方并没有具体地预先就规范达成一致的话,那么必须使他相信施加于他身上的法律规范并不是偏袒他的对手的……如果他与法官不能达成一致,必须使他确信,司法机构本身保证法官不是他的对手的同盟。”②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在法官开博尚未有成熟做法和严密规范的前提下,不当的言论极可能会破坏司法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给司法公信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014年8月10日,最高院@何帆因@萌不懂的小法官在微博中提及在购物时接受当事人折扣和赠品一事,发布微博进行了批评,因此引发了法律界关于法官开博的伦理底线和纪律约束等方面的热议。虽然网友对公开批评的方式有所保留,但就@萌不懂的小法官的言行失当问题几无争议。尽管@萌不懂的小法官是未经实名认证的微博,且只是在法律圈内有一定的影响,也无证据和迹象表明所受礼遇与法官职权有因果关系,但因背离了法官的基本职业准则,经过微博的传播后,易引发公众不必要的猜想,引发潜在的风险。同理,涉及到时事评论和个案分析的微博,也可能因观点的分歧引发权威风险。

(五)配套制度几乎空白

最高院对法院官方微博进行了统一部署,制定了相关的规范。但对于法官个人开设微博,尚未有明确的态度,更没有进一步的规制、保障和激励措施。

根据问卷和访谈,在开博问题上,北京等地的法官实名开博须经法院批准;大部分地区未有明确规定,但一些法官特别是有领导职务的法官会主动向法院汇报或备案。法院对法官开博的态度差异很大,半数以上的法院,尤其是北京法院对法官开博表示支持;部分法院未明确表明态度;个别法院则通过非正式的、私下谈话的方式表示反对。对于发布内容,所有被调查者都反映,发布微博无须经过法院的审核和批准,但有些院领导会以个人身份对发布内容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关于保障问题,只有北京地区将法官个人微博列入考核的加分项,但权重较小;其他地区会在法官微博获得相关荣誉后,给予官方的肯定,但没有明确的奖励措施。

制度缺失使法官微博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一方面,法院没有依据和动力去引导、鼓励和监管法官的开博行为,难以界定和规制不当言论,无法追究影响司法形象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官缺乏提升微博品质的动力,有数位曾经活跃的法官在解释放弃微博的原因时,都把占用过多时间作为理由之一。

四、法官微博的生存空间

理想形态中的法院和法官拥有独立的地位与自由的意志,“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181页。但现实生活决非简单的理想模型所能涵盖,“在面临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相互冲突的社会目标时,司法资源趋于紧张,法院的能力受到极大的挑战……法院就面临着富有创意而令人头痛的诉讼,这是一个极富挑战性和复杂性的决策任务”。②[美]尼尔·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申卫星、王琦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9页。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口,民主要求与权利意识借助互联网沟通、联结并急剧膨胀,倒逼政治文明的进步。③华震:《美国联邦法院的意识形态之争》,《金陵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司法因负有解决社会纠纷的职责,首当其冲地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触发点。

在改革进程中,法律系统的重要主体——法官,必须积极地与外部世界沟通,“正是通过积极参与关于法律内容、意义的讨论和沟通,法官完全承担起其作为法律建制成员和评判性公民的责任”,④[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为法律注入时代意义。微博作为新媒体时代人际沟通的开放性平台,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成为法官倾听法益诉求、阐述裁决内涵、注解法律变革的有力工具。那么,准确的定位、规范的管理和有效的激励就是法官微博拓展生存空间,挖掘潜在价值的关键。

(一)法官微博的定位

法官微博的地位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微信等同质社交媒体的用户竞争,二是法院官微的功能竞合。2 0 1 2年新生的微信在短期内抢占了大量原本属于微博的用户及注意力,但微博的公开性、传播性使其具有网络空间广阔、信息传递和扩散速度快等优势,更接近大众传媒的属性,①匡文波:《微信PK微博:谁更“凶猛”》,《人民论坛》2013年第22期。也更符合电子政务的需求。政务微信与微博更多是互补关系,对法官微博冲击并不明显。因此法官微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与法院官微进行合理的差异化定位。

1.法官微博聚焦个体,是法院官微面的补充。官微的重心是展现法院工作的全貌,对法官通常作平面化和一般化处理,受众难以从中感受到具象的法官形象。法官微博以第一人称叙事,呈现的是特定法官的所思所为,相较于官微的旁观式的全景展示,受众更有临场感和立体感。因此,法官微博应坚持以博主的思想言行为关注点,多发布原创性的内容,展现法官个体在司法权力运行以及司法改革进程中的职业化形象,为受众呈现观察、了解和理解司法的个体视角。概言之,法官微博一定要以“我”为主,为官微的宏大叙事提供个案例证和注脚,而不是充当官微的小号或传声筒。

2.法官微博展现个性,是法院官微共性的补充。独立、公正、无偏见的司法机构是司法体系必不可少的部分。法院应谨言慎行,通过个案的法律适用表达对社会问题的价值判断。在警务微博中流行的卖萌路线,显然不能应用于法院官微。而法官微博虽然也代表司法形象,但毕竟是以个人为主体。法官当然要恪守独立、公正、无偏见的司法准则,但他们毕竟是生存于社会之中,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的凡人。法官微博适当地展现个性,有利于打破千篇一律的官样文章,去除法官形象的脸谱化,进而消除公众对司法的神秘感,增强同理心。概言之,法官微博一定要与众不同,努力地展现真实的自我,而不能故作姿态,令人产生索然无趣、面目可憎的观感。

3.法官微博积累个人信用,是法院官微公信力的补充。法院的裁决是社会运行状况的综合反映,但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法院往往因制度滞后、失灵而遭致了过多的误解和责难。当前一些案件往往成为公众因社会转型、共识撕裂、道德水准降低导致的困惑、焦灼和失落情绪的宣泄口。极小比例的争议裁决,却抹黑了法院的整体形象。因此,法院官微必须异常谨慎,避免被公众误读。相较于法院或法官职业群体,公众对法官个体会较少成见,尤其是自愿实名认证的微博,有利于增强公众的信任感。一旦优秀的法官微博形成规模,将有效消解社会对司法的误解,促进司法公信的整体提升。概言之,法官微博一定要立信以恒,以真诚的沟通取信于人,而不能随意透支信用资本。

(二)法官微博的管理

新媒体与法院之间存在着沟通文化的不协调:前者是分散的、多向的,后者是制度化的、单向的;前者是个人的、私密的,后者是隔离的,甚至是与世隔绝的,可以定义为独立的;前者是多媒体的,包括视频和图像,音频和文本,后者是高度文本化的。②CCPIO, New Media and the Court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a Look at the Future, First Presented at the CCPIO 19th Annual Meeting, August 9-11,(2010),pp21.在新媒体时代,法院须更为谨慎、更有技巧地使用新媒体,对法官微博进行必要的规制和管理。

1.完成法官微博的数据库建设。实名认证的法官微博,与所在法院、法官职业以及整体司法形象密切相关。建立备案制度,有利于弥补微博平台身份认证的漏洞,确保法官身份的真实性,杜绝冒充法官身份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强化法官微博的信用。另一方面,全国法官微博信息系统的建成,为将来对法官行为逻辑、利益诉求、需求偏好等进行分析积累了数据基础,有利于为法院的内部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最高院应当发布法官实名认证的信息范本,由各级法院对法官开设微博的情况进行登记,指导法官按照范本统一认证资料,倡导和帮助未经实名认证的法官完成认证;所有信息在各法院进行备案,并汇总上报到最高院备案;最高院与微博平台进行数据库对接,进行比对、分析、更新,同时检索冒名法官开设微博者。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新开微博的法官,应通过所在法院在数据库完成备案。

2.制订法官微博的伦理准则。欧洲的经验表明,“职业化的兴起与法官的地位提升是携手并进的”。①[比]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薛张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官职业伦理趋向成熟,巩固了法官的权威和地位。“法官的权威,不是来自任何独特的道德和技能知识,而是来自他们对自己行使的权力施加了何种限制”。②[美]欧文·费斯:《如法所能》,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第3页。与传统时代面对面的人际交往不同的是,推送到新媒体上的信息、视频、照片可在不经推送人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给数以千万计的受众。这些数据还将长期甚至永久保存,在若干年后仍能恢复、传播或打印。此外,网络关系可能更难控制,因为缺少人际交往中呈现的视觉和语气线索,信息可能会脱离原意、被误读或不当传播。③Jeffrey Rosen, The Web Means the End of Forgetting, New York Times Magazine, July 21, 2010.因此,必须依据以下原则制订使用微博的具体规则。

第一,不应在微博上透露私人电话、生日、车牌、住址、度假安排等不必要的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以免引发公众对法官适格的不必要猜测,削弱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保护法官不受外界干扰。第二,不得对未审结的个案,不管是自己还是同行审理的案件发表直接评论;也不得对生效裁决进行质疑。微博的公共性使这样的评论、质疑和辩论超出法官业务讨论的范畴,法官之间相互冲突的观点会使公众产生法官存在冲突的印象,导致司法声誉下降,削弱法院的权威。法院只应通过司法程序回应公众的观点——不断地确定新的规则,日复一日地形塑着宪法和法律。有时需要经过一个很长的时期,公众对某一问题凝成了共识,而法院的裁决最终也趋于一致。④Barry Friedman, The Will of the People: How Public Opinion has Influenced the Supreme Court and Shaped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9, pp383.第三,不宜过多地参与讨论公共事务。在法治社会,任何公共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律问题,法官热衷于公共事务的讨论,违背了司法的正当程序,在未经证据审核的前提下轻率发表意见,将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3.构建法官微博的简报制度。数据库的建立,使法官微博的实时追踪成为可能。可以以省级为单位,定期对法官微博的运行状况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发布内部简报。简报制度有助于法院及时掌握法官微博动向,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激励和惩戒。

(三)法官微博的激励

激励是所有在组织中行为的人们都需要的推动其积极行动的劝说、诱导、推进或促使等做法,核心是满足行动者的需要,以及由种种需要的满足所产生的行为动力。为实现激励的长期性、规则性和受认性,需要依托建立于法制规则、行政规章和组织程序之上的制度化激励机制。⑤任剑涛:《在正式制度激励与非正式制度激励之间——国家治理的激励机制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开设微博只是新媒体时代法官延展沟通功能的途径,而非必须履行之职责。因此,有效的激励机制是激活法官微博潜在功能的关键。

1.积极引导适格的法官开博。调研表明,法院的副职领导是开博的一支重要力量。副职领导的身份使其微博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他们较少承担审判工作,平均影响力又大于普通法官,且对改善司法形象有更强的责任感。因此,应倡导副职领导普遍开设微博,更应鼓励综合素质强的正职院长积极开博,以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中青年男性法官是开博的活跃群体,他们的智识、经验、精力、职业理想和利益诉求都契合实名开博的特质和要求。这个群体的微博质量和影响力也居于前列,积极引导这些法官开设微博,并组织他们参加微博伦理准则和传播技巧的培训、交流和研讨,促进法院内部形成开设微博的良好氛围。

2.重点支持特色的法官微博。目前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微博,已经形成了自身鲜明的特色,吸引了不少高质量的粉丝。如@何帆以专家型法官的形象赢得众多粉丝的青睐,虽然并不活跃,但质量很高,特别是一些原创的长微博有很高的转发和评论数;@茂刚法官结合本职工作,普及民事审判中的法律常识和典型案例,与网友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八品法曹关注法院工作和司法改革,以深度的法理评析见长。研究表明,名人、专家和政治家是推特世界中深度讨论的中心人物,他们在一个更为宽广的空间内形成自己特有的、集中的、更有影响力的主题讨论区。①Julian Ausserhofer, National Politics on Twitter: Structures and Topics of a Networked Public Spher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 2013(3).法院应重点培育和支持少数具有名人效应潜质的微博,给予资金、时间、人力等资源的倾斜,并利用其他宣传平台进行推介。

3.合理评估和奖励优秀法官微博。最高院可定期与微博平台合作,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官微博进行质量评估。评估须设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把普及法律和诉讼知识、促进审判公开和公正、增强沟通与交流、提升司法形象和权威等要素作为一级指标,细化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合理的权重,并适时进行修正和完善。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优秀法官微博进行奖励、宣传和推广。入选优秀微博名单,本身就是对法官的一种有效激励,法官所在单位还可以将此作为法官考核、评奖、晋升的依据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微博是新媒体时代一部分有理想、有思想、有情怀的法官,基于职业荣誉、使命和责任,在公共空间展现自我,阐扬信念,追逐梦想的新兴平台。我们乐见法官微博的兴盛,期望它能助力于司法公信和权威的提升。但是,这并非是法官职责的核心,过多耗费时间精力,或为扩大影响而剑走偏锋,只会背离开博的初衷。法官开博应自愿、自为、自律,不可能要求每个法官都去开博,也不可能期待所有的微博都成为“大V”。法院要做的只是划定底线,选贤助能,运动式的强制或变相强制不仅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

(责任编辑: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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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院

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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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院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班里设个小“法院”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