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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探讨

2015-05-07黄岩

成长·读写月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探讨制度

黄岩

【摘 要】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次是该法实施20年来进行的一次全面修改。本次大修达54处,内容涉及民诉法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当事人、证据、保全、公益诉讼、送达、强制措施、调解、审前程序、简易诉讼、小额诉讼、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几乎覆盖了民诉法的全部内容。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是公益诉讼、小额诉讼、行为保全、再审程序等。

【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探讨

在此,笔者关注的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引入的小额诉讼制度。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额诉讼制度。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学界有比较大的争论,不少人反对引入这一制度,担忧其被滥用,影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诚然,世界上有的国家和地区存有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也有自身的合理性,但是,笔者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持谨慎的态度。

一、五千元“一刀切”的做法不科学

为什么要用5000元,这么具体的数字界定小额诉讼?对于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5000元“一刀切”的立法技术未免太低了吧?更为重要的是,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非常巨大,基尼系数大约在0.46左右,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目前,我国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形式严峻,农村收入与城镇收入绝对差距突破万元,东、中、西区域之间的差距也在逐年扩大,尤其是在广大的西部地区(西部地区特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广西、内蒙古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草案规定五千元以下案件为小额案件,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这些地方标的额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几乎没有。但在一些比较贫困的地方,尤其是西部12省区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可能就不是小案件。总之,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草案所规定的“五千元”的概念在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五千元对不同的人来说概念也是不同的。对此,学术界很多学者以及法律实务界的不少人士建议将具体的数额通过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或者由各地区的高级法院确定,然后报最高法备案,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个数额应该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实行一审终审违背我国基本诉讼制度

在我国,国家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是统一的,均是严格的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二审终审是一贯的法律制度。如今的社会现实并没有形成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强烈需求,故而打破二审终审,建立一审终审诉讼制度抵触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一方面,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现行民诉法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如果对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上诉机会,其民事权益的维护与实现就失去了一道重要保障。通常情况下,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启动的。当事人为什么提起二审才是我们让小额诉讼不进入二审程序应该分析和考虑的。粗暴的取消二审,堵住小额诉讼上诉的救济渠道,并不能使小额诉讼止息。它们可能流向申诉的渠道,流向上访的渠道。如此则提高不了效率也节省不了社会资源。所以,二审是小额诉讼正常的救济渠道。取消它在制度设计上不科学。另一方面,在民诉法中不能以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来衡量当事人权益的大小,更不能因为标的额小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三、民诉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制度可以解决大量的小额纠纷

在学理上,小额诉讼制度是以小额案件为对象的一种制度。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给付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等。因此,小额案件冲突一般并不尖锐,事实通常比较清楚,所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可以认为,这6类案件中,大部分都是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小额案件。在笔者看来,我们完全可以用民诉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制度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小额案件,没有必要在程序法中改变国家的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潘建锋.试论小额诉讼制度[J].法学论坛.2001.1

[2]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3]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关于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载于《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9

[6](日本)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理念与实证[M].陈刚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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