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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5-05-04杨永琦

人事天地 2015年4期
关键词:证件王某规章制度

杨永琦

[基本案情:]

王某2007年10月入职某公司,2007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底。某公司制定了《关于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王某在职期间学习了上述规章制度。

2008年4月9日,公司向王某送达《通知》,要求王某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但王某收到该通知后,并未将其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证件提交。

2008年12月31日,公司再次向王某送达《通知书》 ,内容为:因你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多次催办,至今无故不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个人证件,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王某签收了该通知书,此后,王某未到公司上班。

王某离开公司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公司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持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同意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王某知道该规章制度,理应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但王某未按时提供个人证件,且在某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个人证件,在此情形下,某公司向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无不妥。一审判决某公司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若长期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单位有权开除,考虑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本人及单位的重要意义,公司该制度是合理的。王某知悉该制度,但拒不按照公司的要求配合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将其辞退,故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法律规定,涉及的一个最重要问题是: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上和内容上两个方面:

程序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内容方面,由于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1997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因此,对于规章制度内容,法律、行政法规作的是限制性规定,即: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为: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如此内容,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1.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还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

对于此,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理由是:①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受益人(除工伤保险外)都是劳动者,劳动者无义务可言;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劳动者即使存在不愿意缴纳的想法,也不可能实现。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

但在实际中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员工刚入职,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的时候,需要员工提供各种证件。如提供照片、提供户口本以证明户口类型。

因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这条规定看,缴纳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共同的义务。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能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者虽然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拒绝缴纳,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表面上,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对自己权益的放弃,对用人单位没有损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似乎有点不合乎情理。

但我们认为,劳动者无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从大方面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是为了保障每个人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从小的方面讲,如果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不管什么原因,一旦劳动者生病或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故此,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员工本人及单位的重要意义,公司该制度是合理的。”

本案的判决对现实生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以下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1.劳动者因与前单位有矛盾或者自动离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新入职的单位没有办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系原单位内退、待岗人员,到新单位工作不希望原单位知道;

3.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4.劳动者年龄不足18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不能开立社会保险账户;

5.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部和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后,各地加强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的要求,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城市缴纳了养老保险但不能享受,因此不愿意缴纳。

对于上述因各种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首先要摸清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其次制定类似某公司的规章制度,避免隐患发生。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这些具体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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