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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经济法对策

2015-04-09杨荣伟

关键词:碳税关税

杨荣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所谓“碳关税”,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是发达国家正单方面准备采取的一项贸易措施,主要是对不能达到进口国节能减排标准的某国生产的产品征收特别关税。目的是防止该国相关产业为提高竞争力,将高耗能产业向这些国家转移,造成“碳泄漏”,从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弥补因节能减排对本国生产的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所造成的损失。

虽然人们早就在讨论碳关税,但一直都没有付诸于实践,美国此次通过的法案使碳关税再次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热门话题。美国的“碳关税”政策是以美国商业利益为准则制定的征收标准,其实质是一种许多进口产品削弱竞争的绿色关税制度。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发展阶段不同,美国却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显然是不公平的。美国用严格统一的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可以说是用一种貌似合理的方式剥夺发展中国家的权利。

一、我国应对碳关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制力量薄弱。近年来,环境问题对中国的重要性日益提高,也开始影响到政治、经济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在立法技术层面,中国在环境法领域特别是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法技术比较薄弱。主要立法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且规定的都相对笼统,大多属于鼓励和引导的性质,都是一些节能技术进步的鼓励和引导、激励措施,对相关的技术的发展不能作进一步规定和具体做法的描述。西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经济和出口将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中国产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会很高,竞争优势将会丢失,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将被显示,最终将成为一个贸易保护的状态。

2.新能源基地建设无序。据有关方面报道,我国风电开发1200多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其中1/3处于闲置状态,仅有800多万千瓦实现了正常发电。由于并网困难,一些已建成的风电厂处于亏损或利润很低的状态,长期来看很容易出现投资收益低下、风电资源被浪费的局面。同样,在新型煤化工、生物能源、太阳能和其他新能源清洁能源开发领域,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也很容易在投资和引资冲动下急于“上项目”,而忽视了可持续发展。

3.企业环保意识较淡薄。我国拥有绝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相对较低的能源价格,使我们的企业节能减排投资热情不高,环保意识薄弱,经济发展仍然在消耗自然资源,以牺牲环境质量的经济发展模式。

4.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呈现出的趋势越来越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1990年中国的重工业比重是50.6%,但2008的重工业比例已增加到71.1%。产业结构重型化,导致高碳消费倾向和碳偏好。2000年-2008年,我国能源消费的平均增长率为9.1%,包括煤炭、石油和其他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九成以上,而锁定效应将形成发展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基础设施,设备和大耐用的家用电器,使用年限在15年或50年,在此期间可能不会轻易放弃,即技术和投资将是“锁定”在高碳路线)。

二、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经济法对策

1.建立健全国内碳税法律制度。构建碳税法律制度,对本国内部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税,以应对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产品征收碳关税。如果中国首先对国内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税,美国及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对进口的中国出口产品征收高碳关税,将构成双重征税,这就违反美欧与中国达成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目前,中国已与欧洲、美国及其他主要国家签署协议。因此,中国应对征收碳关税的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是建立国内的碳税法律制度。对碳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征税环节、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税收优惠等内容作出规定,使中国碳税的征收有法可依。基于碳税的理论基础,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最大的功能是调整企业与消费者经济行为。根据国际经合组织OECD的定义,环境税指向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实体或其代理征收的税赋,主要包括四类:能源税、交通税、排污税和资源税。作为环境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碳税常以能源税的形式,通过提高能源价格,促进企业向低能耗低碳生产转移。碳税的税基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石燃料的碳含量,或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通常以吨计量。一些国家采用了碳税的方式来遏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鼓励企业以各种方式使用低碳新技术与新能源。

2.启动国内碳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制约目前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缺乏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之前,我们承诺2020年的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到45%。这为我们开始国内碳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新的机遇。尽快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推动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和发展,碳交易市场在中国的主要功能定位在以下方面:(1)为在中国成为联合国核证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减排公司寻找国外买家,促进合理的价格。(2)在国内为自愿购买减少碳排放和碳排放权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

3.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所谓的“标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指为了反复利用的目的,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文件。标准的制定,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信息的不对称性,确保产品的兼容性,实现规模经济,维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然而,随着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传统的关税壁垒作用和地位不断削弱,出现了一些非关税壁垒。在技术标准问题上,为追求利润,技术标准的自然属性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变得扭曲,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体现,并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限制的工具,成为一种所谓的贸易技术壁垒。可以说,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谁制定了标准,谁就掌握了国际贸易话语权和核心竞争力。目前的排放标准,国际社会仍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这也客观上成为美国单方面制定碳排放标准的借口。根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成员方实际需要,自身完全有权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及标准评定程序。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只有积极推动并参与到碳排放国际标准的制定中,才能改变这样被动的局面。通过集体的努力在标准的制度中谋求话语权,力争体现发展中国家的群体利益。

4.从产业转型升级入手改善我国出口结构。为了更好地把握机遇,发展低碳经济,我国需要调整出口商品的结构。通过从调整产业结构入手,促进我国传统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如水电、核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和生物能源等非化石可再生能源转换,从而减少制成品生产过程的能耗和碳排放;改善中国的出口结构,还应制定碳排放量较低的服务业,提高出口附加值的服务和竞争,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结构。政府应积极加快传统产业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国内产业升级,走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重点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上打破绿色贸易壁垒,拓展业务空间。在发达国家设置贸易障碍的同时,中国的出口企业应加快走出去的步伐,进口国企业实现产品就地销售,可避免碳关税,实现企业利润。此外,企业应优化企业技术工艺,通过引入独立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能源效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企业还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5.加大培训力度,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就业。我国目前在高碳行业中的就业人员普遍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低、缺乏较多的专业技能,因而存在转行难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加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人力资本,同时促进创业活动,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消化劳动力的重大作用。进一步打造功能健全的劳动力市场,构建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通过发挥劳动力市场机制来配置劳动力资源。还需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树立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主体地位。畅通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渠道,从而提升劳动者的就业、创业和职业间转换的能力,让劳动力可以有序的流动。有关部门还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让失业人员无温饱之忧,进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正如我们所担心的,碳关税不可避免地将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挑起国际贸易争端。尽管引发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美国的碳关税政策实际上是得到WTO规则和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理念的支持的。环境友好型贸易愈发成为低碳时代的主流。与其斥责碳关税有悖WTO自由贸易精神,不如静观碳关税将如何被实施,既然碳关税的诞生已无法阻挡,我们可以在碳关税的实施过程中寻找不当的歧视之处,而尽快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无论是国内碳税,还是排放权的交易,总之,建立符合国情的减排机制,将帮助我国的出口经济平稳过渡到碳关税时代。在此之外,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乐于接受新时代的新挑战,积极营造关注气候变化应对的形象,将是世人对中国的期待,也是中国寻求经济良性发展的出路。从长期来看,这种来自外部的压力将迫使中国发展自己的清洁能源、清洁技术,将经济发展模式升级到低碳经济时代。低碳的好处显然大于其弊端,碳关税是个威胁,同时亦是契机。

[1]鄂晓梅.单边PPM环境贸易措施与WTO规则:冲突与协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印 辉.WTO环境规则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陈建国.贸易与环境:经济·法律·政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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