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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舆论:意义与限度

2015-03-31陆宇峰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1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司法治理思潮与多元解纷机制再司法化”(13YJC82005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DZF1201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项目“web 2.0网络公共领域规制模式研究”(13SFB3004)

〔作者简介〕陆宇峰,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 201620。

〔摘要〕 网络公共领域既非“乌托邦”亦非“敌托邦”,而是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微博上的小河案”表明,网络公共领域基于独特的技术设置,自主生产了案件的重大意义,使之独立于主流媒体广泛传播。然而,网络公共领域与法律系统的观察范式截然不同;塑造网络法律舆论的不是法律因素,而是大众传媒和意识形态因素,归根结底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就法治发展而言,网络法律舆论有益于保障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但也容易消解法律逻辑和化约法律问题,甚至加剧法律共同体的内部分裂,迫使司法子系统寻求权力的庇护。

〔关键词〕 互联网系统;网络公共领域;“小河案”;法律符码;微博舆论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1-0001-09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主义”之争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崛起,究竟会带来梦幻的“乌托邦”,还是虚幻的“敌托邦”。围绕这个问题,各国学者争论激烈,形成两大对峙的思想阵营。

“乌托邦”(Utopia)主义阵营至少包括四类学说:

(1)“第三次工业革命”说。<sup>〔1〕</sup>里夫金认为,结合互联网与可再生能源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正在兴起。新经济模式不依赖垄断化石资源的“国家”和购买体力劳动的“资本”,可能推动传统的集中型经营走向分散化,促成等级式经济权力乃至政治权力的“扁平化”。具言之,家庭就地收集的绿色能源将通过洲际网络交易,财富分配日益平均;“开源软件”和“维基百科”的商业模式将成为主流,企业通过共享信息而非独占市场盈利;“3D印刷”和“添加式生产”将降低成本和能耗,数量庞大的小型生产商夺取制造业的中心……这些变革必然改变大工业时代自私、逐利的人性,塑造个性独立又富有合作精神的世界公民。

(2)“物质世界终结”说。先驱人物德日进认为,在地球的地理圈层和生物圈层之外存在一个“智慧圈层”,随着20世纪传播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日益复杂、密集,向纯粹思维的领域质变。<sup>〔2〕</sup>同样无缘互联网的麦克卢汉提出“媒介即信息”,<sup>〔3〕</sup>认为媒介是人体与人脑的延伸,不断改变人类生存的环境。进入互联网时代,深受德日进启发的尼葛洛庞帝呼吁告别“原子世界”及其粗鄙、局限的物质性,迎接超越时空和物质障碍的“数字世界”;<sup>〔4〕</sup>继承麦克卢汉思想的洛根指出“互联网使计算机技术、社群和人脑得到延伸”,造就了“连线的地球村”,将瓦解极权主义、实现“终极的参与式民主”。<sup>〔5〕</sup>

(3)“社会资本增加”说。<sup>〔6〕</sup>凯茨和莱斯引入布迪厄的“社会资本”概念,并基于大量调查,一方面证实互联网用户更积极地投身线下的社区、社会、宗教、政治活动,增加了传统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强调互联网创造了在线政治参与等新沟通形式,建构了新型社会资本。更重要的是,较之报纸、书籍、广播、电视等单向传播媒介,数字化传播允许大量参与者即时互动,既促成了信息的广泛共享,又迅速过滤无价值信息;较之“人际化”的传统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鼓励在自我表达的基础上分享体验,个人的自利动机不仅不妨碍公共利益,反而带来新型社会互动和群体活动。

(4)“商谈民主”说。哈贝马斯早期指出,商业化、消费文化和大型代议制政党侵蚀了福利国家公共领域;<sup>〔7〕</sup>后期继续批判“目的理性”扭曲“交往理性”<sup>〔8〕</sup>,政治和经济系统破坏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同时又区分两种公共领域,强调“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紧密联系,卸除了“建制化公共领域”的决策压力,更富包容性、匿名性和情境普遍性,更少受到事实性力量、专业化语言以及功能系统的侵蚀,更容易仅仅依据合理理由的“语内强制力”达成民主共识,为政治、法律决策提供合理性和正当性。<sup>〔9〕</sup>受其影响,一些中国研究者近年来将网络公共领域视为最理想的“商谈民主”空间。<sup>〔10〕</sup>

“敌托邦”(Dystopia)主义阵营也至少包括三种理论:

(1)“产业阴谋”论。<sup>〔11〕</sup>莫斯可认为“数字化崇拜”是电脑传播与金融资本和政治霸权合谋的产物,只有金融资本的活动需要信息传播网络的普遍联通,只有“帝国”试图以“技术全球主义”包装新的意识形态神话。互联网产业摧毁了“后福特主义”的多元经济社会秩序,导致就业岗位减少和泡沫经济,直接造成2000年纳斯达克股市的崩盘。尽管如此,互联网资本及其媒体代理人仍然不断制造“赛博空间的迷思”,鼓吹数字和信息技术带来空间距离的消失、崭新时代的开启、民主自由的实现。实际上,从电报、电气化、电话到广播、电视,百年来的每一次技术革新总是伴随着雷同的炒作。

(2)“思想终结”论。施尔玛赫关注“信息过载”造成注意力丧失:当代人由电子邮件、购物网站、股票软件指挥生活和工作,沦为机器的奴隶;多任务处理让信息的同时性变成规范和工作准则,其实质是带有自虐倾向的数字泰勒主义。<sup>〔12〕</sup>海姆论及互联网对思维模式的改变:文字处理技术改变了冥思苦想和爬梳整理的创作过程;超链接和超文本扰乱了思维的主次;“布尔查询逻辑”完全替代直觉,导致“精神近视”。<sup>〔13〕</sup>基恩对“网民狂欢”心怀忧虑,批判“谷歌”将高点击率等同于真理,认为业余者驱逐专家文化,主宰网络公共领域,在“维基百科”上粗制滥造,在“博客”和“Youtube”上胡言乱语。<sup>〔14〕</sup>

(3)“民主失败”论。桑斯坦强调,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根本目的,在于让不同观点进入公共平台,从而促进审慎的民主商谈,巩固社会团结和共同福祉。但在Web 2.0条件下,网民利用自媒体设计“我的日报”,对原本无知的内容毫不关心;“信息过滤”技术迎合个人喜好,强化既有偏见;网络论坛被同质性群体占据,每个成员都只能听到自己的“回音”,公共领域丧失“公共性”。“信息茧房”造成了“沉默螺旋”,“群体极化”趋势加剧;群体之间相互“丑化”,理性商谈无从进行,社会面临分裂境地。〔15〕

两种主义都立足经验研究和对互联网技术的理解,都有一定说服力。具体到中国的实际,鉴于目前的过度乐观情绪,“敌托邦”主义更具启发性。进入Web 2.0时代以后,微博等公共网络平台日益受到追捧,被赋予传播真相、探索真理、启蒙社会、表达民意、监督权力、推动法治、追求正义等重大意义;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网络监管受到不同程度的抨击,被视为打击自由言论、管制意识形态、遮蔽民众诉求、保护腐败分子甚至掩盖罪恶行径。“敌托邦”主义的价值,不在于描绘了互联网的危险现状和惨淡未来,而在于揭示出:即便“宪政”、“法治”实施良好,网络公共领域也没有推进民主、达成共识的必然能力;网络公共领域的诸多困境源于“基因”,难以简单归咎于政治干预。

然而,“敌托邦”主义既没有深入网络公共领域的结构层次,也没有全面考虑多种内外变量间的复杂关系。相关学说要么诉诸具体互联网技术的劣势,要么诉诸专家、政客、资本家、媒体的诡计,均夸大了特定现象的普遍性和特定因素的影响。将网络公共领域视为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进而理解其与政治和大众传媒等其他“自创生”系统的“结构耦合”关系,可能有助于克服上述缺陷。<sup>〔16〕</sup>从社会系统论的视角看,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基于固有结构“自我再生产”,所谓“技术劣势”和“诡计”正是其运作特色,无法也无需从外部加以控制;另一方面,作为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网络公共领域与其他社会系统的复杂“耦合”,具有迥异于传统公共领域的诸多特点。<sup>〔17〕</sup>更重要的是,网络公共领域按照自身逻辑“建构”外部“环境”,其信息传播与舆论形成是系统自主选择的结果,不以任何外部意志和意愿为转移。换言之,在其他社会系统或者社会脉络中,主导“网络舆论”的信息可能遭到“过滤”,也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2012年7月,贵阳“小河案”红遍微博,为探索网络法律舆论的形成机制提供了生动样本。运用社会系统论观察这个样本,可能从个案角度超越“乌托邦主义”与“敌托邦主义”之争,提示Web 2.0网络公共领域之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与限度。

二、“小河案”何以引发微博舆论

在“2012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中,“贵阳黎庆洪涉黑案”高居第二。该案历经“原审”和“重审”,大致可分五个阶段:(1)2008年9月—2010年3月,从拘捕到原审一审。贵阳中院认定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9年;其父黎崇刚和其他15名“花梨帮”成员也获刑。(2)2010年8月—2011年8月,从原审二审到重新起诉。贵州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贵阳中院重审。贵阳检察院撤回起诉,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由小河区检察院起诉至小河区法院。(3)2012年1月9日至1月14日,重审一审第一次开庭,被告人数及罪名大量增加。开庭第五天,由于第三被告黎猛的两名律师分别被驱逐出庭和解除委托,小河法院宣布休庭,延期审理。(4)2012年6月28日—7月23日,重审一审第二次开庭,近一月后判决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成立,执行有期徒刑15年;另有49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被宣告无罪。(5)2012年8月,重审二审。因不服小河法院判决,25名被告提出上诉,经贵阳中院不开庭审理改判6人,黎庆洪减刑1年,其余被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直到进入小河法院的重审阶段,“黎庆洪案”才受到全国范围的广泛关注。公共舆论两度爆发,分别出现在两次庭审期间:第一次由微博和传统媒体、门户网站共同支撑,持续一星期左右。第二次爆发期则持续近一个月,其间电视媒体普遍缺席,报纸上只剩下新闻通稿,杂志和门户网站也几无深度报道;但微博呈现信息爆炸局面,并且带动一批“博客”和“论坛”迅速活跃,网络舆论的热烈程度超过2012年诸多重大法律事件。毫不夸张地说,公众所了解和讨论的“黎庆洪案”,只是“微博上的小河案”。

一个在审判的关键阶段被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忽视”的案件,为何经由热点转换频繁的微博引发舆论浪潮?从案件本身找不到合理解释:公众容易聚焦的“死刑”话题并不存在;被曝光的“黑打”手法并不新奇;被告和罪名众多是“黑社会组织”案件的固有特征,辩护律师众多也不足为怪;中央司法机构派员“督战”没有被微博热炒;至于著名法学家和律师成立“观察团”声援,则是舆论浪潮的结果而非原因。答案只能是微博的技术设置,以及由此形成的Web 2.0网络公共领域的结构特点。

首先是“偏好改变”能力。黎庆洪曾是企业家、市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全国拉力赛车手,但在刚被逮捕的一年多时间内,其涉嫌犯罪也不过是当地巷议的话题。2010年2月原审一审期间,通过《贵州都市报》对“打黑”成果的报道,省外媒体开始注意“黎庆洪案”。2010年5月,“贵阳两报”继续发表相关深度报道,与《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和《南方人物周刊》的“黑打”质疑形成对峙,各大门户网站还加以转载。该案自此走出贵州,引起律师界的关注,但职业圈之外的全国性舆论没有形成。很快,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也平静下来,甚至没有报道两月后“撤销一审判决”和“检察院撤诉”。不难看出,无论黎庆洪的身份,还是“黑打”的陈旧主题,都没有在身处信息汪洋的普通公众中激发特别的兴趣。直到2012年,“小河案”不断出现在辩护律师的微博上,公众才意识到“应当”重视。

微博的“博主—粉丝”设置,无疑发挥了改变信息偏好的作用。在线下空间中,由于传媒资源有限、曝光率竞争激烈,即便当红明星也无法随时夺人眼球;但在微博上,无论是否感兴趣,“博主”的信息都会源源不断地进入“粉丝”的视野。一个话题哪怕最初只是小范围讨论,只要“博主”持续“刷屏”,就可能对“粉丝”形成“问题十分重要”的暗示。当“小河案”的大批辩护律师频繁更新微博,并且不断相互“转发”和“评论”,这种暗示几乎无法抗拒。归根结底,“博主—粉丝”结构具有“强制阅读”功能,足以改变普通公众的信息偏好,有利于将个人关注转化为公共关注,甚至将“非新闻”转化为“新闻”。

其次是“自媒体”属性。不同于报刊杂志,自媒体没有版面限制和“把关人”机制,任何用户可以发布任何信息,哪怕信息未经全面分析,甚至缺乏新闻的基本要素;不同于广播、电视,自媒体较少受到新闻预审机制的影响,打破了权力和资本对公共信息传播平台的高度控制,有损官方形象或者既得利益的“负面消息”可能突破第一道防线;不同于门户网站,自媒体的信息数量过于庞大、传播过于迅速,事后审查成本高昂,被监管者可能付出的代价却相对低廉。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传统媒体和门户网站在小河法院第二次庭审期间偃旗息鼓,微博却反而迎来吸引大规模、长时间关注,制造全国性舆论高潮的机会。

此外,较之其他自媒体产品,微博更重视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和公共性。140个汉字的信息容量既不太长又不太短,比“博客”更易于使用移动终端操作,比仅限140个英文字符的Twitter更适合谈论严肃主题;微博一旦发出并被大量转发,博客、论坛、社交网站常用的删帖、封号、辟谣等手段不仅难以屏蔽信息,反而可能刺激信息更快传播和舆论受压反弹。因此,当各种媒体出于新闻价值、宣传纪律、处罚风险的考虑,主动减少或者被动删除“小河案”报道时,律师们却能利用微博将个人业务转化为公共事务。

再次是“信誉监督”机制。在微博世界里,“粉丝”数量与话语权直接关联,个人声誉十分关键。从设计理念上讲,微博的目标不是巩固既有的亲密关系,而是旨在营造面向未来的互动空间,吸引有意扩大公共影响的传播者及其潜在读者群。通过“认证”的用户普遍存在“患失”心理,他们已经表明特殊的身份、遭遇或者职业,“掉粉”可能意味着对个人符号的否定。鉴于“粉丝”众多的事实本身就富有吸引力,“大V”一般不惧“掉粉”,但他们存在“患得”心理,尤其担心被指责缺乏社会责任或者浪费影响力。

因此,如果微博话题与个人符号相关联,并且社会影响较大,就会形成必须转发、评论的压力。仅仅是没有转发的事实就可能造成声誉受损;各种拒绝回应的理由,不论是不了解事件原委,还是讨论主题超过知识范围,都很难得到“粉丝”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社会承认个人精力和专业知识的限度,个人也不必固守单一的社会角色和行为模式,即便是律师、法学家或者“公知”,没有对特定事件表示关心也并非过错。但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恰好相反——通过“认证”,特殊的社会角色被固定下来,对于此种角色的社会预期被放大到极致,迫使个人时刻按照社会预期行事。小河法院第二次开庭期间,微博上的律师、法学家和“公知”之所以人人表态,这种信誉监督机制无疑是重要原因。

①在本文的写作准备过程中,作者搜集了新浪微博转发上千的所有“小河案”相关信息,共计49条,最后采集日期为2013年3月5日。篇幅所限,无法一一注明。

最后是“双向、分散传播”模式。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电影等大众传媒都是“信息单行道”,面向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单向传播;网络公共领域强调“双向传播”,倡导信息生产者和接收者之间的分享和互动。作为Web2.0的典型代表,微博进一步推进了双向传播理念,彻底打破了信息生产者和接收者的界限:所有微博文字都既有原创性又有加工色彩;评论常常比原微博更引人注目;除了通过“私信”交谈之外,用户还可以利用“@”功能,在众目睽睽之下迫使他人注意某条信息并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微博采用“多对多”的分散传播模式:网络论坛时常禁止转载,网友只能在原帖下留言或者评论,信息关注度呈代数级数增长;微博的基本原理却建筑在“转载”之上,信息发出者和转发者是平等的传播中心,都构成其“粉丝”乃至“粉丝的粉丝”的信息来源,信息关注度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小河案”舆论爆发期间,许多律师迅速被“关注”,“粉丝”数量和微博转发量猛涨,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这种双向、分散的传播模式。

基于微博的技术设置,Web 2.0网络公共领域形成了独特的结构,具备了偏好改变能力、自媒体属性、信誉监督机制和双向、分散传播模式,得以观察和储存为其他社会系统所忽视的事件。从这个视角看,Web 2.0网络公共领域主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之一。回顾“2012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不难想象“薄谷开来”案之于政治系统、“吴英案”之于经济系统、“任建宇案”之于法律系统、“表哥”案之于传媒系统、“大月份引产”案之于家庭系统的重大意义,但Web 2.0网络公共领域自主运转,赋予“小河案”特有的重要性。

三、“小河案”的微博观察范式

如前所述,Web 2.0技术支撑了网络公共领域的特殊结构,使之得以捕捉独特的观察对象,独立于传统媒体生产“小河案”舆论。但这并未具体说明,微博如何观察“小河案”。以下分析塑造该案微博舆论的高效信息类型,①探究网络公共领域的观察范式。

第一种类型是“戏剧情节”,包括:(1)冲突,如小河法院第一次开庭期间,多名律师被驱逐出庭,律师迟夙生因拍照被法警抢夺手机,以及被驱逐出庭后晕倒入院,引发首度“微博围观”。(2)悬念,如多名外地律师被解除委托;又如律师申请旁听被拒,并被拍摄;再如公诉人不做最后答辩,一审庭审即告终结。(3)惊悚,如律师段万金讲述当事人遭受警察“隔山打锤”;又如两名证人声称“警察将其用手铐吊了两天一夜逼取证言”。(4)突转,如证人忽然出现,要求出庭作证;又如“十四被告齐跪地,声请证人来出庭”;再如庭审中律师斯伟江被法警搜查。(5)悲情,如律师周泽“讲到黑打、构陷时期间数度哽咽”、“庭审结束,他坐在位子上放声大哭”;又如律师杨金柱“决心为小河案去滚钉板”。(6)高潮,小河法院一审庭审最后阶段,本地与外地律师一致坚持无罪辩护,相关微博广受关注,如标明“贵州律师全面爆发”的《贵阳记》(三十一),以及辩护词《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7)大结局,如小河法院宣判后,周泽发出“司法已死”的感叹。

第二种类型是“政治背景”,包括:(1)政治场景类比,如陈有西律师的微博“重庆发力,全国仿效。北海小河,集大成者”;又如何兵教授谈论小河法院受到“重庆黑打李庄”的恶劣影响。(2)政治意义阐释,如童之伟教授呼吁“黎庆洪案应促执政党猛醒”;又如何兵的辩护词《趟过人治的小河,迈向法治的未来》;再如陈有西强调“司法不改革,盯死一个小河法院也没用”。(3)政治内幕暗示或揭示,如周泽质疑“密审黎庆洪案‘保护伞”,李庄公开《合议庭致全体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告知书》;又如律师陈光武发布开庭前公检法司汇集贵阳、商讨对策的“绝密消息”,以及何兵斥责“黎庆洪案本质是‘贼开花”。

第三种类型是“意见争执”,包括:(1)内部争论,如小河法院一审判决后,斯伟江指责小河法院“根据律师的表现”定罪量刑,陈有西以《小河判决,多看到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反驳,很快引发了多名辩护律师之间的争论,学者谌洪果也加入其中。(2)庭内对峙,如律师张磊分别标注“今天的法庭上发生了太多事情”,“何兵教授:审判长,你只有依法指挥法庭审理的权力”,“杨氏大刀非常猛”的三篇《贵阳记》。(3)庭外对抗,如小河法院一审休庭期间,最高法院副院长批评律师“闹庭”,周泽要求道歉;又如杨金柱公开被法院认定为“国家秘密”的侦查终结报告,声称在酒店“恭候贵阳警察的到来”;再如小河法院一审判决后,主流媒体以《依法审判、不枉不纵》为题报道主审法官“答记者问”,周泽针锋相对地发表“答网友问”。(4)网络辩论,如律师与“五毛党”就辩护目的的辩论,与某检察官就能否“微博直播”的辩论,以及与某法官就案件基本程序问题的辩论。

第四种类型是“名人声援”,如小河法院庭审结束后,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田文昌等法律界名流组成“专家顾问团”联合发表的“五点声明”;又如张思之在“律师文摘第三期沙龙”上评论“黎庆洪案”的微博消息。最令人惊讶的是,鉴于著名作家韩寒与黎庆洪同为赛车手且相互熟识,周泽将律师张培鸿《我们为何要关注黎庆洪》一文“@”韩寒,后者仅仅转发并评论了“关注黎庆洪案”六个字,竟使该文转发量在相关微博中高居第一,其中韩寒的直接贡献率接近2/3。

2012年,转发上千的“小河案”相关微博近50条,基本都属于上述四种类型。在由微博支撑的网络公共领域中,四种类型、近50条高效信息建构了“小河案”,塑造了公众眼中的案件影像;其他数以万计的微博湮没无闻,没有构成群体记忆和舆论开展的衔接点。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法律系统以及司法子系统关注的信息反而被过滤:比如,陈有西发布《起诉书》、《判决书》等复杂法律文件的微博链接,浏览者寥寥;杨金柱是法庭上的律师领袖,但他对公诉证据的所有分析转发量都很低;律师周泽最早介入案件、情况最为熟悉,但他对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全面阐述也没有引起注意。随着小河法院一审的结束,微博舆论逐渐降温,在时间的冷却效应作用下,连二审宣判结果都鲜有人问津。

一言以蔽之,“微博上的小河案”并非“黎庆洪案”。首先,网络公共领域建构了特有的“时间”面向,“黎庆洪案”被掐头去尾,仅剩下存续于小河法院一审期间的简化版本;其次,网络公共领域建构了特有的“事物”面向,即律师遭受政治压制,历经重重曲折,仍然无力维持正义的悲剧故事;最后,网络公共领域建构了特有的“社会”面向,网络公众与法律职业者存在角色分化,由举证责任和证据支撑的事实认定、由法律论证支撑的规范选择、由法律解释支撑的程序适用,除非隐藏在“抢手机”、“法警搜查”、“晕倒入院”、“滚钉板”、“放声大哭”、“跪求”等剧情背后,或者经由政治背景联想、政治意义引申、政治阴谋暗示,才能赢得网络舆论的关注;律师与主审法官、最高法院领导、检察官和法官与网友之间的网络争论,虽然涉及管辖权、回避制度、检察体制、辩护权、审判公开原则等法律问题,但真正富有吸引力的是争议双方的特殊身份;专业外的争执如律师内讧、与“五毛党”的骂战,以及法学家和社会名流的声援,则更是如此。

四、“小河案”的微博舆论形成机制

对于微博观察范式的分析,并非意在指责网络公共领域扭曲了“黎庆洪案”的真相。说到底,微博和司法都不是上帝,都无法还原已逝的真相。例如,刑事诉讼以“疑罪从无”为基本原则,一般由公诉人负责举证,只要被认定的合法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被告就是法律上的无辜者;而证据可能因自然原因灭失、因非法获取遭到排除、因难度太高未能取得、因相互矛盾受到否定。换言之,即便在法治环境下,司法也只能按照自己的特定方式建构事实和得出结论,这与微博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舆论和法律决定的差异,必须抱持理解态度,需要追问的只是网络公共领域如何形成法律舆论,哪些因素起重要作用。

一种因素是大众传媒的运作模式。微博等自媒体建立在个人的信息偏好上,大众传媒建立在群体的信息偏好上,相互间存在基本的差异;除非向高度统一的社会倒退,两种偏好才可能重合,系统界限才趋于模糊。就目前情况看,主要由自媒体支撑的网络公共领域,与大众传媒仍然保持系统分离,它们聚焦的议题可能不同,相同议题下的舆论方向和制造舆论的专业化程度也可能不同。但二者之间也确实存在“结构耦合”和“共振”: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形成了某些全新的议题和舆论导向,迫使大众传媒在自己的信息网络中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大众传媒的运作模式也明显地影响了网络公共领域,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共享议题“框架”和舆论生产机制。“微博上的小河案”的叙事脉络(黑打)和叙事手法(戏剧化情节、名人参与),都是取自报刊杂志、电视电影和门户网站;微博网友借用风靡全球的“美剧”用语,将“小河案”称为“黎庆洪案第二季”,也绝非偶然现象。

另一种因素是意识形态的观察模式。围绕占据政治系统中心的国家组织,以及“有权/无权”的核心区分,意识形态在西方形成“保守/激进”的次级区分,<sup>〔18〕</sup>在我国形成“左/右”的次级区分。不论何处,位于政治系统“边缘”的公共领域都借助意识形态进行观察,并将看似零散的结论连结为链条形式。较之传统的政治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较少受到政治中心的支配,敏感议题可能更多,主导意见也可能不同。然而,几乎没有什么网络议题无法附加政治背景,一旦其意识形态属性得到塑造,争论也会立刻进入二元轨道。在“小河案”的微博讨论中,大量评论将法律细节投射到左/右的光谱上,无论关乎辩护词、“保密义务告知书”,还是警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大量争议与言说者的政治身份直接捆绑,无论涉及“微博直播”的合法性、判决的正当性、律师职业伦理,还是法庭程序。因此,支持者“打包”同意律师的观点,观察到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反对者悉数驳斥律师的言论,观察到一场“无良律师”的闹剧。

最为关键的因素还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模式,此处即微博的技术设置。互联网并非虚拟社会,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一样基于固有结构自主运作,各自呈现不同的世界。网络公共领域倾向于大众传媒的运作模式,根源在于互联网系统的符码特别僵硬,以及信息与时间的矛盾特别尖锐。从符码角度看,正如经济的“支付/不支付”,科学的“真理/非真理”,法律的“合法/非法”,互联网也使用二元符码“0/1”;但决定是否支付的“价格”、是否真理的“方法论”、是否合法的“规范”都有解释空间,互联网符码的执行却没有解释余地。〔19〕在微博上,1和0分别代表“粉丝”和“非粉丝”,再重要的人和信息都难以进入后者的世界;“粉丝”量由此成为硬通货,与影响力呈正比例关系。从信息与时间的矛盾看,再没有哪种系统比互联网系统信息更多、时间更少。微博搭建了数亿自媒体自主串联的平台,每名用户能够收到其他2000名好友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过多的关注超出了个人的阅读精力,舆论热点切换极度频繁;对于试图通过“互粉”扩大影响的用户来说,2000“关注上限”又人为地制造了稀缺性,话语权竞争极度激烈。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微博博主必须考虑大多数人的信息接收意愿,借助大众传媒的舆论生产手段。

网络公共领域倾向于意识形态的观察模式,也取决于互联网系统的“架构”。<sup>〔20〕</sup>微博话题引发意识形态对峙,首先还是由于“博主—粉丝”架构带来的群体极化效应。利用“互粉”、“取消关注”、“拉黑”、“关闭评论”等设置,各种意见圈子的规模和封闭性同时增长;在圈子内部,就事论事的温和观点不被重视,“上纲上线”的极端观点得到更多转发和评论,逐渐成为主流意见。其次,由于系统界面的特殊设计,较之报纸、杂志、电视、门户网站的观众,微博观众更容易无视言论的语境。他们无需进入特定被关注者的主页,很少有机会全面理解上下文;在他们自己的首页上,众多被关注者的言论按时间顺序交叉显示,每次阅读往往限于最近的部分。这样一来,为了避免观众断章取义,将个别的让步姿态或者知识错误无限放大,微博辩论的各方被迫从观点竞争转向“立场”竞争。最后,140个汉字限制了充分说理,要求以打动替代说服、以“段子”替代陈述、以修辞替代论证、以具象替代抽象、以攻击替代商议,将复杂事态还原为公众熟悉的二元对立——公与私、贫与富、官与民、古与今、中与西、红与黑、进步与倒退,最终化约为“左/右”分歧。

总而言之,塑造“小河案”微博舆论的不是法律因素,而是大众传媒和意识形态因素,归根结底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

五、结论

本文不拟讨论和评价“小河案”判决本身。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系统和网络公共领域各自建构事件,常常形成不同的描述和结论,不一定存在非此即彼的是非问题。唯一确定的是,在法庭和微博上,律师和公诉人各有胜负:前者赢得了微博舆论,却无法改变一项法律系统的事实,即该案判决已经“生效”,质疑生效判决的说辞不具法律意义,除非启动“再审”程序;后者赢得了法律判决,却也无法改变一项网络公共领域的事实,即法院、检察院都没有左右舆论的能力,除非重新掀起微博讨论并改变主流意见。

当然,网络公共领域之于法治发展的意义不可否认。从系统理论的角度看,“法治”意味着法律系统基于固有的符码封闭运转,无视“合法/非法”之外的任何价值,拒斥政治、经济、道德、科学的直接干预。<sup>〔21〕</sup>强大的网络公共领域能够以施加舆论压力的方式,抵消或者卸除法律系统的其他社会压力,进而巩固法律符码的基础地位,维护法治。作为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传统公共领域无法化解政治权力、经济效益与大众传媒结盟的难题,其自上而下的“树状”信息传播结构容易受到操纵;作为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网络公共领域以信息洪流和“蜂巢状”传播结构吞噬结盟,以广布的议题触角和自下而上的舆论路径解构操纵。“小河案”绕开新闻通稿和主流媒体,在微博上形成舆论浪潮,即为明证;同时也表明,就营造发达的网络公共领域而言,较之公民法律意识、政治参与热情和理性商谈能力的提高,互联网的技术进步更为直接有效,是推进法治发展的新动力。

但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公共领域也有其限度。首先,微博的案件观察范式、意见形成机制都与法律系统截然不同,可能造成专业视角被传媒逻辑消解,法律问题被意识形态化约。其次,微博的技术设置同时放大“凝聚”和“对峙”效果,阻碍了法治发展合力的形成。律师巩固了团结,并被理解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和维护正义的积极力量;与此同时,公、检、法越来越被塑造为消极因素,职业分工越来越被强化为立场对立,法律共同体面临分裂危险。最后也是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各方都没有正确看待网络公共领域的限度,尤其表现为对网络舆论的力量、性质和来源缺乏认识。律师将舆论支持等同于真理在手;公安、检察机关、政法委将舆论反对等同于否定权威;司法系统在舆论压力面前诉诸过度的自我保护。长此以往,网络公共领域可能不但无法维护法律的自主运作,反而迫使其寻求权力的庇护。法律系统对于“小河案”的回应已经敲响了警钟: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禁止律师“微博直播”庭审,新刑诉法则通过弱化公诉方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义务,为律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障碍。正如英国学者萨维尼所说,“参与的增长不等同于有意义的参与的增长”,如果“争论是非理性的且没有达成共识,那么就有利于精英去维持现状”。<sup>〔22〕</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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