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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实践与未来(上)

2015-03-28张建国

中国工人 2015年6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全总协商

● 张建国 徐 微

(作者系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副部长)

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的建立和实施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同步发展。在各级工会的大力推动下,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取得了明显进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和做法,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已初步显现。

2 005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专题节目《走向谈判的工会》,以南京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南京圣韩玻璃有限公司、沙索(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为例,介绍了江苏省南京市工会组织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权益的相关情况,生动展现了中国工会组织在集体协商工作开展之初面临的社会环境以及工作推进情况。可以说,南京市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只是中国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一个缩影,折射出中国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现实与未来。当下,回顾中国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实践探索,展望中国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未来发展,对于中国工会更加开拓创新地推进集体协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和实施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同步发展

集体协商制度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正式建立,我国劳动关系也随之开始了市场化的转型。为了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1994年国家正式颁布了《劳动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确立了集体协商这一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为全国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了明确依据。可以说,《劳动法》颁布2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工会集体协商工作由发端于经济发达地区到全国普遍推广,蕴含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走出了一条艰难起步、逐步探索、日益深化的路子。

1995年,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抓住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这个“牛鼻子”,带动工会工作水平全面提高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各地工会特别是江苏、浙江、广东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全总部署安排,把集体协商工作摆上位置,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实践。

2001年,修订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的地位作用和目标任务。此后,全总于2004年召开了全国工会集体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了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切入点,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工会按照全总的统一要求,明确目标,制定规划,选树典型,初步形成了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2007年,《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全总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了“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全总就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分别下发指导意见,并在浙江、山西、辽宁3次专题召开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推进会。

2010年7月,全总召开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会议明确提出“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两个普遍”的提出,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摆上了工会工作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为各级工会主动依法科学推动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了理论遵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1年初,全总制定了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三年规划”,并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和《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2011-2013年)》。实施“三年规划”期间,全总在郑州、沈阳、北京召开了3次全国性推进会议。以此为新的契机,各级工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2014年3月至4月,全总先后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同时,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2014年10月,全总召开全国工会集体协商工作会议,系统总结实施“三年规划”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这标志着各级工会将在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的基础上,着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努力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

总体上看,经过20年的实践探索,特别是“两个普遍”提出以来,全国各级工会大力推动,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政策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实践基础更加坚实、内外共识逐步提高,集体协商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在制度规范、行业协商、队伍建设、典型培育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42万份,比2010年的140.7万份增长了72.0%;覆盖企业632.9万家,比2010年的243.8万家增长了159.6%;覆盖职工2.87亿人,比2010年的1.85亿人增长了55.7%。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29.8万份,比2010年的60.8万份增长了113.3%;覆盖企业364.4万家,比2010年的111.6万家增长了226.6%;覆盖职工1.64亿人,比2010年的7565.7万人增长了116.5%,全总“三年规划”确定的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80%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为完成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到2015年底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的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各级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与实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与做法

在20年的实践探索中,各级工会总结和积累了一些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有益经验做法,成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宝贵财富。这些有益的经验做法主要有:

推动集体协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党政重视支持是集体协商工作打开局面、顺利推进的强大动力。近年来,各级工会积极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努力推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协作、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格局,集体协商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对推进集体协商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平等协商确定”上升为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并提出到2015年末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2008年、2009年和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3次对集体协商工作做出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等文件也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做出部署。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25个省(区、市)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写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17个省(区、市)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写入政府工作报告;14个省(区、市)成立了由地方党政领导任组长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29个省(区、市)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25个省(区、市)以地方党委、政府“两办”或者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转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一些地方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召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还专门针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出明确要求。

形成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整体合力

在全总的积极推动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始终把推动集体协商作为形成工作合力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先后于2010年和2014年实施了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彩虹计划”和“攻坚计划”。各地工会按照国家三方的统一部署,以工资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以行业性集体协商为重点形式,通过联合召开会议、联合发文、联合培训、联合调研、联合督查等方式,积极推动当地三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三方实施的“彩虹计划”和“攻坚计划”,推动集体协商覆盖面不断扩大,实效性逐步增强。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共同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方面都实现了“联合行动”,有些地方还扩大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成员范围,将更多的职能部门纳入共同推动集体协商的工作体系。23个省(区、市)三方联合下发了开展集体协商的文件;11个省(市)三方四家每年都联合开展要约行动,其中江苏省、市、县三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连续3年同步联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启动仪式;23个省(区、市)三方联合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督导检查,南京市将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率、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数等目标与各区县三方委员会签署目标责任状进行考核。

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充分制度机制保障

近年来,各级工会切实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集体协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在国家层面,《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都对集体协商做出原则性规定。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也颁布了《集体合同规

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部颁规章。全总多次对集体协商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层面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推动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加强集体协商国家立法的提案建议。在地方层面,各地工会积极推动出台地方集体合同条例或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增强集体协商制度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1个省(区、市)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各地工会还建立了集中要约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一整套工作制度机制。全国16个省(区、市)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模评先的前提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各地工会除积极会同人大、政协、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协商进行执法检查、委员视察、行政监察等常规监督检查外,还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因地制宜创新督导形式,有效督促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有效整合工会内部各种资源手段

近年来,各级工会以《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作为基本遵循,把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工作位置,从整体上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统筹谋划。全总先后做出集体合同是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牛鼻子”,“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的基础上,着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决策部署,一个阶段一个重点,稳扎稳打、逐步深入地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化发展。按照全总统一部署,各地工会着眼于让广大职工真正从集体协商中更多受益,更加注重提升开展集体协商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30个省(区、市)总工会成立了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16个省(区、市)总工会出台了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或提升集体协商质量的指导意见。不少地方工会把集体协商作为全会重点工作来抓,列为“一把手”工程,建立激励机制,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

把行业协商作为扩面提质的主攻方向

针对大量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少、工会组织化程度低等因素普遍存在“不敢谈”、“不善谈”的突出问题,各级工会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通过开展行业协商来破解中小企业单独开展协商难的新路子,推动行业协商成为集体协商扩面提质的主攻方向。从地域分布上看,涉及范围不断扩大。在江浙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行业集体协商已经实现了普遍开展。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等省(市)也形成了一批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北京海淀科技园软件行业、河北滦南县长凝镇纺纱行业、山西太原民营医疗行业、辽宁沈阳公交行业、上海金山区纺织服装行业等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同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条件具备的行业也开展了行业集体协商试点。从规模层次上看,行业集体协商多层次发展,既在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层面开展,又有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探索在县级以上开展。从辐射范围上看,行业集体协商从原来较为集中的餐饮服务业、煤矿开采业、五金建材业等行业逐步向机械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行业延伸。从协商内容上看,各级工会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时普遍把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作为协商的重点,同时也逐步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尽可能地纳入协商范围。从协商方法上看,各级工会在开展行业集体协商过程中,注重结合实际创新协商的方式方法。福建省连城县服装行业、河北衡水服装行业、浙江绍兴纺织行业等结合行业实际,将行业协商细化为“一批单一协商”,有效避免了协商“大呼隆”、“一刀切”。同时,各全国产业工会也加大推进行业集体协商的力度,通过单独或者联合相应行业协会下发指导意见、召开推进会议、制定相关标准等形式,切实发挥各全国产业工会在推进行业集体协商中的独特作用。

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为解决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的人手不够、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全国各级工会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使一大批经验丰富、业务精通、协商谈判能力强的专业人才真正参与到集体协商之中。2008年和2012年,全总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推动各地工会普遍建立顺应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需要、符合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实际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推进集体协商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专业支持。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集体协商指导员14.9万人,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4000多人,省、市、县(区)三级集体协商指导员网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全国还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由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律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集体协商工作专家指导组(团)、顾问组(团)、律师团等,在理论研究、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全总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在实施“五年规划”期间,继续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全国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5万人以上,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同时,各级工会更加注重提升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能力水平。据不完全统计,“三年规划”实施期间,全国各级工会共培训了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60多万人次。“五年规划”进一步把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提出全国各级工会每年培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24万人次,其中全国总工会每年重点培训师资600人次,每个省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300人次,每个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每个县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60人次,通过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不断提高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能力水平。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针对集体协商工作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实际,各级工会把培育集体协商典型作为推进工作的有效手段,培育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协商典型,发挥了良好的辐射扩散、示范引领作用。从2009年起,全国总工会在各种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上反复强调,各地工会都应当努力培养一批集体协商典型,特别是应当用1-2年的时间下工夫培育1-2个行业协商的典型。2012年全国工会“两个普遍”工作推进会议明确提出,“每个省级总工会每年要集中精力抓好2-3个行业协商的先进典型”。2014年全总下发的“五年规划”,首次在全总文件中对抓典型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全国每年培育20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培育60个企业、10个区域协商效果突出、影响广泛的集体协商典型,5年共形成100个行业、300个企业、50个区域集体协商典型,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在全国各级工会的共同努力下,上海纺织和出租车行业、武汉餐饮和建筑行业、大连机械和软件行业、河南登封和山西吕梁煤炭行业、北京保安和家政行业、河北石家庄汽车4S店行业、江苏邳州板材行业、海南餐饮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及沃尔玛、东风汽车等一批行业、企业协商典型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集体协商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断凝聚推进集体协商的社会共识

近年来,各级工会针对集体协商敏感点多、受关注度高、容易引起争议的特点,更加注重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引导,通过努力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拓宽渠道,借势、借时、借力加大宣传的力度,不断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凝聚推进集体协商的社会共识。通过工会积极努力宣传,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变化,主要体现为越来越多的中央主流媒体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报道从工会积极争取到主动介入,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流媒体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报道频率,推出了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题报道或专版文章。辽宁大连软件行业、江苏邳州板材行业、湖北武汉餐饮行业、江苏扬州小纪镇文体行业、海南餐饮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集体协商等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受到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闻直播间》等栏目、新华网等媒体集中采访和重点报道,其中武汉餐饮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入选中央电视台《2011·新闻年鉴》十大事件。随着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越来越高,“调整工资要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靠协商”等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集体协商正在逐步成为企业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习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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