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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本土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2015-03-27彭榆琴

关键词:本土化培养模式湖北

湖北本土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彭榆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要有全国语境下普世的法律知识,也要熟识区域性的文化风俗,才能更加高效合理的指导社会法律实践和解决社会社会纠纷。对于在鄂的高校来说进行有湖北区域针对性的本土化法律人才培养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培养的理念上要进行实践化和本土化转向,另外,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安排上要增加实践课程的比重,在实践课上让学生潜移默化了解湖北区域本土的伦理法治观念。

关键词:湖北;本土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本土化是法律人才自身要求

(一)法律人才综合性特质要求本土化

在当代社会,综合性是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特征。综合性意味着法律人才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有着宽厚的多学科知识基础和普识知识,例如,生活、文化、体育、娱乐、民俗等知识。实践证明,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与社会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随着科技和社会生活中的新生事物的出现,社会各行各业的知识、技术日益交叉,相互渗透,随之出现的法律问题也必然复杂化、综合化。只有法律人才具有综合性的特征才能得心应手地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合理合法地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

法律人才肩负着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任务。事实上,社会中的纠纷绝大多数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都是具有区域性的纠纷,在一定区域风俗语境下的纠纷,例如,农村,社区的纠纷,如果不了解这个区域的本土化民风民俗、纠纷双方的生活意识形态,要想解决该问题是非常困难的。解决这些本土化纠纷,当事人往往不需要所谓的高屋建瓴的大理论,甚至有时候不见得有多大的法益被侵害,他们要的往往也只是在自己所在区域性的一个合理的说法。因此,在解决法律纠纷时,不能“只见国家,不见社会;只见城市,不见农村;只见整体,不见部分”。[1]

从理论上看,本土化法律人才是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具体化,综合性法律人才的一个重要素质就是能够较快的适应当地的社会生态,具有较高的法律情商。知晓当地的民风民俗有助于这一个素质生成;作为具有综合性素质的法律人才不但要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并能将其所学知识与司法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具有厚实的人文底蕴和科学素养,成为一专多能的通用型人才。[2]

(二)法律的职业化要求法律人才本土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自中国加入“WTO”之后,基于外缘的压力和内生的发展,法律的职业化特征开始显现。法律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职业,而是在当代社会急需并且必须的职业。从解决邻里社会纠纷的、商务谈判,大到国际性合作都需要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地位。国家法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律的职业化。西方的经验表明,法律的程序化和法律人才的职业化是使西方走向法治道路的两个关键性因素。[3]法律职业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法律人才从业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国家权力,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秩序;另一部分作为社会工作者,直接在第一线参与社会工作,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化地解决社会纠纷,代理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律人才的职业化也要求法律人才具有本土化特征。职业化也意味着专业化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加优化。其所需要的职业素养分工更加明确,法律理论知识解决的是法律基础性问题,而本土化知识解决的是合理性的问题。当社会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解决纠纷的模式不再仅限于区域权威,找所谓的不懂法律的威望较高的长者或者具有特别身份的人来解决问题。律师渐渐从区域权威的附属地位走向独立的、有社会需要的职业化主体。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后,法律的职业化特征越发凸显,律师的地位有所提高,司法行政权力对律师的干预受到了限制,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化的群体有了自己更加独立的职能。

(三)区域发展要求法律人才本土化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其对法律从业者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仅仅懂得具有基础法律知识已经不能满足其需求,他们更需要在此基础上懂得区域法律生态的法律专业人才。

对于法人来说,要想在某个区域能够良好的发展,需要处理各种具有区域特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与当地人、社区、区域政府等的关系。例如,当地人的人口分布、人口比例、消费心理、消费习惯、消费水平、交往礼节、特有节日、民风民俗,地理地貌、气候情况、城市组成、特有组织机构、就业情况等等。这些信息量对于法人,特别是外地的法人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能够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是作为挑选法律人才的基本门槛,更重要的是懂得当地的经济生态。

对于区域内的公民来说,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传统关系纽带断裂,人们在交往中趋向于用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大家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一旦发生纠纷,大家也倾向于用法律作为标准来衡量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也开始习惯咨询律师,找律师解决纠纷,而不是诉诸传统的权威。

律师的角色在解决区域纠纷中变得非常重要。但只要这些纠纷是区域性质的,就意味着律师不能不考虑区域内的风土人情,他们除了要能够用专业的知识来明晰各方的权责之外,更要能够具有区域合理性。区域内的公民除了有用法律保障自己权利的诉求外,也有其他的区域性诉求,希望在今后的交往中彼此不至于尴尬,让各方可以在正常的状态下交往,有着良好的法律效果和区域性社会效果。

最近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侧面提出了法律人才本土化的重要性,《决定》专门提到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国,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社会治理中,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协调互补、互动,就能够使社会最基本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好地起到他律,互律,自律的作用。在湖北区域工作的法律人才来说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湖北区域的大学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时有意识地进行系统的区域性经济、文化、民俗民风等教育,作为湖北本土化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必备素质之一。

二、湖北省社会生态特征

(一)湖北省区域经济特征

湖北经济处于全国中游水平,但其经济发展总体势头良好,其旅游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较好、城镇体系完备、科教实力雄厚、农业发展后劲十足。除了传统工业,近年来,第三产业的发展成为湖北区域发展的新趋势。知识创新、技术变革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日益成为湖北发展的新方向。湖北得天独厚的区域优势,彰显出发展区域经济的巨大潜力。

湖北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先东后西、先城后乡、先线后面等明显特征。湖北省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基本上是以武汉为基点,由东向西延伸和展开,表现出明显的先东部后中西部发展顺序,以武汉的一大批重点项目为中心,兴建了一批企业,使鄂东成为省域经济中心,相继开展了以合金、电力、铁路、汽车工业为主体的大规模基本建设,建设重点向鄂西南、鄂西北地区转移,推动了鄂西地区经济的发展。湖北省经济发展路线采用的是先让城市发展再带动其他区域发展的路径。长期以来,武汉市一直是湖北经济优先发展的核心,聚集的资源、投入的财力、建设的基础设施在全省名列前茅。经济总量约占全省的1/3左右。我省实施了“一特五大”战略,“十一五规划”又提出支持其他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湖北区域经济客观上形成了以武汉为中心、以各大中城市为骨干,包括江汉平原、鄂北岗地以及长江东段两岸的一个大三角地带,经济重心在以武汉为中心的大中城市。[4]近年来,湖北的企业发展迅猛,外商在湖北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大,除了仍以制造业、房地产业为主外,部分外资投向了基础设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虽然湖北区域经济中,城市发展态势良好,但是城乡之间差距明显,乡村内生发展机制不够。有学者将中国的乡村社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富裕型村庄,二是转化型村庄;三十封闭型村庄。[5]在湖北,第二种类型的村庄居多,转化型村庄是指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传统的因素受到某种程度的削弱,现代性因素正在生长的村庄。第一种类型的村庄主要集中在武汉市的城中村,这样的村经济比较发达,有自己的企业,村民在年底往往有较为可观的分红。二种类型的村庄就主要集中在二三线城市以及武汉周边欠发达地区,这些村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但已受到了商品经济为标志的现代文明的冲击,乡村传统的一些因素正在发生变化。第三种类型的村庄只占少数部分,这样的村庄经济落后、闭塞,仍然保留着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有乡土社会的大部分特征。这种类型的村庄难以留住人口,往往造成人口的大量流失,村里的人口非常少。[5]

湖北省总体来说属于一个发展中的省份,其整体经济发展不够迅猛,因此,整个社会显得不够开放,总是显现一定程度的县城化特征。湖北城市社会的人口流动性不够大,除了去外省打工的人口之外,剩下的多数都是在省内流动,因此湖北城市圈中也是湖北人居多,除了当地人之外,会接触很多其他二线城市的区域群体,这些群体之间的交往已经不再受到地方传统关系的影响,按照村里约定俗成的交往模式,他们的乡村记忆弱化、宗族势力弱化,也不再受到村庄舆论压力的影响从而在思维方式上显得开放很多。但是,受到省域特征和思维形态的影响从而认为大家都是老乡,很容易就结成半开放的,受到法律和群体规则调整的社会群体。因此,即便在武汉这样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也很难在调整人的行为关系中达到北上广程度的法律化,反而社会关系的本土化特征比较明显。

(二)湖北区域人文特点

湖北地处祖国中部,“九省通衢”的地理优势,决定了它自古就是“兵家必争之地”,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到了现代,湖北又被誉为“堪与希腊文化媲美”的楚文化的发祥地,当代的民风民俗也打下了楚文化的深深烙印。

湖北风俗文化的生成机制极为复杂。作为楚文化发样、生存的中心地区,湖北在儿千年的历史中,风俗文化的生成与发展无不受到楚文化的影响。如此蔚为可观的楚文化,其成因当然相当复杂,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从中可见楚文化在总体上的两个特点,其一是海纳百川的开放气度。[6]历史上,湖北是几次人口大迁徙的主要聚集地之一,这几次迁徙给湖北带来了多元化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生产方式的转变上,也体现在文化上,其融汇多种地域文化,有着兼收并蓄的气度。因而,较之其他区域,湖北区域的人较为包容、开放和大气。另外,与湖北接壤的邻区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湖北地区的风俗文化。就个体生活而言,楚文化的特点在于重精神自由,崇尚自然而富于浪漫色彩。楚地之民风,多产洒脱、达观之士。同时,楚人又以强悍、劲剿、刚烈著称,这一性格便铸就了楚人尚武、直率的习气,也可说楚文化即蕴含这样的因子。从价值角度说,这种个体人生观,极富创造性和表现力,不拘礼法而任性情,它极具开放性格,但往往不求切乎实际。[7]

楚文化世界观的主要内容有两个基本点:一是从本根上强调一种不加区分的价值平等;二是从宏观上看世界秩序是自然而然“生成”的,其中蕴含着生命意识"在此意义上是“有机”的。[7]楚文化与当代法治观念有诸多相似相同之处,成为法律本土化的基本文化渊源。在楚文化中不乏追求平等、自由的精神风貌,如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道德经,第五十一章》);其次,楚文化中“顺本性,明自然’”的精神,可以为当代法律生态伦理的建设提供独特的思想资源。[7]楚文化的基本精

髓与现时代的法治文化相容共生的同时,彰显出有自身文化底蕴的本土化特征。

湖北文化特征既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也具有地域性和本土性。[8]湖北区域的公民行为也深深地受到了区域文化的影响,一方面,以开放的心态接受新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其行为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本土化,带有浓厚的楚文化气息。

(三)湖北省法律从业者状况

湖北省的高校林立,为社会培养了很多法律专业人才。根据人民网所提供的数据,湖北省共有本科院校70余所,其中开办法学专业的就有37所。截至2014年底湖北省所培养的法律专业在校本科、专科和研究生学生就有10万人左右,这些学生有一部分来自于祖国各地,更多的一部分是来自于湖北本土区域。根据湖北人事网的统计,在湖北接受法律教育的湖北籍的学生有40%以上在湖北就业,还有少部分外省的学生也在湖北就业,这样的就业状况使得在湖北就业的法律人才懂得湖北区域本土化的伦理观、世界观变得尤为重要,并且在大学的法律专业科目中配置讲解湖北区域特点的课程变得具有实际意义。熟知湖北区域的特点能够增加法律专业学生在湖北就业的筹码。

在湖北区域就业的法律人才在工作中处理的大部分都是湖北区域的案源。对于在司法系统工作的法律毕业生来说自不用说,根据属地原则,湖北区域的司法系统处理司法案件几乎都是在湖北区域发生或者跟湖北区域有关的。在湖北区域做律师或者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从业者来说,除了少量的外省事务外,大多数仍然是湖北区域的事物。一旦处理湖北本土事务,一定会受到区域法律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受过湖北本土化教育的法律人才有助于司法和法律事务合理高效的完成。特别是要与湖北一些不太发达的乡村打交道的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这类村庄,由于村民之间的联系较强,受乡村民约的影响较深,但同时,由于外界法律文明的介入和影响,人们开始倾向于求助国家力量来解决纠纷,也期望从法律的调整中得到好处。如江汉平原的许多村庄,稍大一些的纠纷往往在村庄内难以解决,不少求助于国家正式组织,甚至一些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打110。根据我们在湖北荆门的调查发现,某镇司法所每年几乎都要在辖区每个村里调解几十起纠纷。[9]但是,由于村庄在一定程度存在着封闭性,属于熟人社会,他们在希望获得国家法律带来的利益时,又不希望破坏原有的人际交往结构。

事实上,以上这些在湖北区域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职业问题对他们提出了国家法律本土化实施的要求。在同一法律精神指导下制定的法律在这些区域实施的时候有时会出现排异现象,司法的结果有时合法但不合理。相关往往当事人不能理解法律的净胜,不服司法结果,不断寻求司法救济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并且造成不太良好的区域社会效果。了解区域语境的法律人往往能透过现象看本质,直接找到纠纷的核心从而合理高效的解决问题,同时保障法律效果和区域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湖北区域本土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一)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实践化和本土化转向

目前对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单一,注重学生的理论素养而忽视了实践的应用。目前高校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集中在课堂,主要以老师教授,学生倾听,然后思考,做题为培养方式,学生在课堂上掌握了各种法律的理论,甚至包括实践性很强的法律文书也仅仅只是理论化的讲解,实践课程只有模拟法庭课程,而且课程所占理论学习的比重很低。实践课在全程培养方案中仅仅只占到10%的比重。在一次针对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六所在鄂的高校法学本科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显示,法科生认为大学教育太偏理论性,与实践脱节,他们认为“缺乏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薄弱”。[10]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用人单位往往没有足够的耐心来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素养但是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人,从而要求毕业生毕业时就能够独挡一面。很多用人单位,甚至包括国家公务员招考都会要求有工作经验。所以,目前大学的教学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生职业规划。

基于以上现象,进行法律人才培养的理念需要进行转向,从理论培养取向转向实践化和本土化培养转向。法律实践性意味着法律理论的实现,能把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社会实践,从而解决社会纠纷,指导人际交往的界限。法律的实践化与本土化往往是一致的,因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解决的社会纠纷往往发生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带有这个区域法律生态特征,并且对于长时间在某特定区域就职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法律的实践性主要表现为调整该区域的社会关系和解决该区域的法律纠纷,因而本身就是本土化的法律实践。在法律人才培养实践化转向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本土化转向。法律的实践化是以全国为语境的法律实践,是一般的法律实践,而对于在鄂的高等学校来说,有针对性的进行湖北区域本土化法律实践对于今后在鄂就职的大学生有重要的意义,并能够给其他省域高校教学作为一个参考。

(二)实施有区域针对性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教育本身就应该有自己厚重的社会基础。湖北的高校进行法律人才培养时,不仅要教授以全国生态为背景的普适性法学知识,也要进行以湖北区域社会生态为背景的差异化法学知识,体现湖北法学教育的特色。在湖北区域开展法律工作,无论是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执法、还是法官审判、律师事务等,甚至是进行区域治理,无不要求该法律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知晓湖北区域的风土人情、民风民俗。熟知湖北区域社会生态的法律工作者,往往能够在湖北区域事物中体现较高的法律智商和情商,这样的人正是我们湖北高校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培养本土化法律人才的目标也会推进湖北区域大学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习理念等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让法律人才的知识体系既具有普适性又具有差异性。因此,在鄂高校在学制、课堂设置、实践教育、学术教育等方面要采用部分改革的新型的法学教育模式。

从当前的研究来看,总体而言,从广义上看有三类法律人才,学术类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辅助类法律人才。整体而言,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有理论导向模式、实践导向模式以及综合学习导向模式。从当前来看,单一的培养模式逐渐被复合的培养模式取代,并且有从理论导向的培养模式逐渐向实践导向和综合学习导向模式偏重的趋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尽可能的利用情景化模式进行教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

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多媒体课件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训练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比较法教学等。两种教学方法各有特色,不能绝然让两种方法对立起来,为了增加学生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应综合多种教学方法,以促进教学效果。

法律人才的培养包括三个方面,法学知识、通识知识和法律技能。首先,培养目标要进一步细化。培养应用型,实践型法律人才不能太过于整齐划一,使法律人才的培养即具有统一性又具有差别性,既要培养全中国统一的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又要根据法律从业者所服务的区域进行适当的调整,培养有差别的湖北区域法律价值观。其次,在课程设置方面,除了现有的法学专业十六们核心课程的设置外,要求增加一些辅助性的专业选修课,供希望在湖北就业的法律专业学生选择。这些辅助性的课程包括两个方向,一个方向专门针对湖北地方性法规、湖北区域地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的文化和民俗习惯讲解的课程,聘请一部分具有丰富本土化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本土化教育,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对这些教师的要求是生长于湖北某地区,并且在当地工作多年,举出一些具有当地特色的案例给大家讲解。还有一个方向是偏向职业方向的,这个方向与湖北的经济发展趋势相关,例如,可增加今后可能会接触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会计基础、物流等非法学本专业知识的课程。作为法律技能除了在专业课上所培养的法律思维方式外,还包括实务的技能。现在整个法学培养模式的改革都向实践性教学进行突破。在原有提出的实践性教学的基础上,要有偏向地进行基层法律事务实践。例如,与武汉的某些人口流动性不大的社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或者去具有较浓厚湖北民俗习惯的区域进行司法实践活动;参与利用地方性法规作为判案依据的庭审等。除此以外,要求学生多关注湖北新闻、本土期刊报纸、有湖北特色的社会活动多方面对湖北区域进行了解。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结题论文,项目编号:2014B324)

参考文献:

[1]徐勇.当前中国农村研究方法论问题的反思[J].河北学刊,2006,(2).

[2]公丕祥.法律人才培养中创新问题[J].法学家,2000,(4):100-101.

[3]孙笑侠,等.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

[4]中共湖北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十二五”时期湖北区域发展战略若干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10,(8).

[5]丁建军.村庄内生与国家介入:农村纠纷的解决逻辑[J].求实,2008.10.

[6]吴琦.湖北风俗文化的生成机制[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3).

[7]阮航.楚文化的伦理精神与当代湖北道德文明建设,湖北大学学报,2009,(11).

[8]吴琦.湖北风俗文化的生成机制,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3).

[9]丁建军.村庄内生与国家介入:农村纠纷的解决逻辑[J].求实,2008.10.

[10]吕保华,李司择.当前法学本科生就业状况下的政策问题研究,出国与就业,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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