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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高效: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

2015-03-26关于司法高效实现方式的研究

关键词:实现方式法治社会

——关于司法高效实现方式的研究

马红霞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司法高效: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

——关于司法高效实现方式的研究

马红霞

(山东大学 法学院,济南 250100)

摘要:走向法治社会是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法治社会需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的运行。从构建法治社会的需求出发,实现司法的高效运行应牢固树立公正权威的现代司法理念,创新司法体制的改革,构建科学的司法运行程序,实现基层司法机关建设。而司法高效是一项系统且伟大的工程,必然不是朝夕间得以完成的,在这一任重道远的实现过程中,需要将制度、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使其进一步体系化、科学化。

关键词:法治社会;司法高效;实现方式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志码:志码:A

文章编号:编号:1008-7966(2015)04-0125-03

收稿日期:2015-03-12

作者简介:马红霞(1989-),女,山东菏泽人,2013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是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法治的内涵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1]。所以,法治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法治社会的实践过程,司法高效作为法治运行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促进法治进度,保障法治顺利开展等方面仍然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如何实现司法高效、如何保证司法实现最大化的价值仍然是任重道远的。

一、法治社会的理念

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理念来源于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顺应社会潮流的趋势。法治理念的形成是本国上层建筑作用的结果,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的发展和法律意识方面的经验教训总结,以及对国内外优秀文化的汲取和吸收。这是法治理念形成的背景和条件。然而,归根结底,一国的政治理念仍然是根源于本国的经济基础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对于作为意识形态的法治理念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现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法治理念会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表现出来。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对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有着意识形态上的指导和引导作用[2]。国家机关以此作为行动指南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更好地造福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法治社会下司法效率的现状分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思想准则,经过实践的检验后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也转向了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司法越来越多的被社会所关注,司法的内容在社会中也越来越广泛的被适用。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司法需要以及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科学的治国战略,并在市场经济的推动,民主政治的完善等共同的作用下,我国司法理念不断更新与发展,秉承与时俱进的精神,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并且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以及包括民主司法和司法为民在内的理论。同时,也形成了公正司法、和谐司法、科学司法、联动司法和能动司法等司法方针和司法策略。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开展有力的回应了时代的要求,是一次深刻而又伟大的社会变革运动。无论是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看,都堪称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整体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司法的方向、层次以及目标定位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中国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命运。

司法改革最直接的目的是促进司法的高效运行,司法的高效运行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下,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审理期限内高质量地将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案。司法高效是一项伟大且复杂的工程,它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仅仅追求速度,它是对效率、质量和结果三者的有机结合,是更深层次的高效。它的核心意义在于以最快的时间、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好的结果来定纷止争。司法高效某种程度上是指程序上的高效,包括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的高效以及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高效。

但是,我国的司法在效率方面并不总是尽如人意的。第一,我国司法程序在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简易程序的不精致导致简易程序的使用量不够大,同时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尚未被确立导致很多司法程序使用起来必须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第二,我国司法程序在审判程序上存在案件审理的冗杂性。例如一些案件的审理本不需要经过开庭,甚至二审、再审等烦琐的程序,但是由于前期案件的审理上不够妥帖或者当事人和案件内容的变化率过大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第三,审判质量存在低下性。我国审判质量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主要有事实的调查不清楚、证据的获得不准确、法律的运用不合理、文书制作不精不细、庭审环节易出差错、审判过程常有纰漏等。审判质量低下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也降低了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第四,我国审判结果执行的不彻底性。例如,很多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实施,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同时生效的法律文书也沦为一纸空文。第五,结案的超时限现象严重。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很多种类的案件都是超出了法定的期限结案的,不利于案件的审判,同时也拉低了整个诉讼系统的案件结案效率。

三、实现司法高效的原则

司法高效问题显示出巨大的必要性,那么如何提高司法效率的运作,如何进一步研究司法高效的实现方式就尤为重要。司法高效并不是简单追求效率的最大化,而是在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在保障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践行司法为民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司法高效的实现方式就是在遵循司法独立的宪政基础上,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使得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司法高效——得以实现。

首先,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司法高效的宪政原则,这是社会各界普遍认同的观点。作为司法系统的一条“黄金定侓”,它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运行是在其自身的规则下充分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坚持尊重法律和事实,不受任何干涉。试想,如果司法权的行使需要借助行政权或者由其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来完成,那么司法又如何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进程中最后一道屏障去维护社会稳定去维护正义和公平?所以,司法权必须独立,这是根本性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宪政理念中,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是相互分离的,这种民主政权下权力的制衡机制正是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共同原则,符合了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二,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司法为民是指在司法工作的过程中以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为基点,为了进一步实现司法活动的高效运行必须充分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将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优化、专业化[3]。司法为民原则是实现司法的目的,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司法工作中,应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思想,将一切工作的重心放到为人民服务的重任上来,以人民的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科学对待人民的利益及其利益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次,充分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方针[4]。再者,坚持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社会矛盾,追根溯源解决群众诉求,以定纷止争为目的,构建和解遵从、胜败皆服和结案高效的局面。在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司法权职能的行使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及合法利益,司法为民是必然坚持的原则之一。

第三,坚持树立司法权威的原则。司法权威原则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司法活动并形成威慑人的力量使人信服和服从。司法权威原则是我国法律在司法领域内运用并遵循的原则之一。作为公权力,作为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有并且必须具有威慑性。司法的权威和公众的遵从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态度是司法权威树立的保证,法律需要得到公众的信仰和尊重。另一方面,只有司法树立权威才能保证人民适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律是人民坚实的武器和后盾。司法权威原则并不简单的等同于司法的强制性,强制性只是司法权威的一个表现形式,且是实现司法程序的最终环节,真正核心的在于司法本身具有的让人折服的充满正义和公正的力量。

第四,坚持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判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行为公正的有机结合。司法公正从根本上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作为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如果司法不能公正那么至少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社会公正将不复存在。司法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执行法定程序并在运用证据规则方面保持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既定性和一致性。其次,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对待案件和事实,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彻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判,营造廉洁、和谐的司法环境。

第五,坚持司法和谐原则。高效司法的要素是多元的,司法的运行在宏观系统中应以和谐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的运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司法实践在司法多元化的竞争目标中相互作用的结果,司法高效作为司法的理念是以司法资源的投入比例及配置方式与社会大环境的整体和谐这一目标相互妥协的产物。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看,和谐是社会有序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之一。坚持司法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5]。司法和谐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司法程序的妥当安排是必然要求,包括司法人员的资源配置、审判系统和检察系统的各司其职等。其次,科学的司法进程是重要环节,以诉讼和裁判的高质量与审判和执行的高效率并驾齐驱。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四、司法高效的实现方式

司法高效运行的实现方式是多层次需求的,坚持遵循司法独立、司法为民、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和谐的原则之外还应该在更全面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和更微观化的司法系统的革新。

第一,重构简易程序制度。简易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司法高效的途径之一。简易程序是和“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和因果关系明确,情节简单的一类案件。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有限,所以简易程序的使用量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因而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所以,实现司法高效应当进行简易程序的构建重组,确立并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在综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外国的程序优势进行吸收借鉴,实现系统化的改革与创新。

第二,简化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诉讼法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审判程序的合法与否直接决定案件的审判效果。审判程序的司法制度中,审判程序上存在案件审理的冗杂性,不必要开庭或者不必要二审、再审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上拖拖沓沓,劳神伤财,效率极其低下,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我国应该简化审判程序,缩减审判模式的不必要程序。进一步提高庭外和解的效率,对于事实已经清楚,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将不必要的普通程序如调查事实等环节省略掉,以实现效率优化。简化审判程序是任重道远的,需要采取系统的措施来达到效果。

第三,提高审判质量。审判质量是衡量审判工作最为根本的标准,司法审判质量低下对于案件的准确性以及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损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司法高效的实现过程中,审判质量是一项重要的环节,我国应该将审判质量作为衡量司法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树立良好的审判质量观。在审判的程序中积极调动司法人员的能动性,将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各级领导的监督作用。同时,对于案件的审判应该复核审查,将审判中案件的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核实准确、法律运用合理以及文书制作缜密和庭审细致周密结合起来,全方面提高审判质量。

第四,提高结案率。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很多种类的案件都是超出了法定的期限结案的,结案的拖沓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造成。必须努力加快办案的效率,摒弃案件积压的不良习惯。严格控制案件的结案周期,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合法合理的快速结案,做到既不积压案件又不草率结案。同时,增强办案的效率,保证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加快立案速度、审理速度,强化立案审理时限的意识,对于一审、二审、再审等案件及时移送审判和执行,克服各方面障碍,确保更多的案件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第五,提高审判结果执行的彻底性。审判结果是我国法律对案件的定性,是司法活动最终的成果。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很多已经生效的判决在执行中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实施,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得到好的履行与承担。促进审判结果的执行进程应当优化外部执行环境,同时深化体制改革,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拖延、执行不严、执行不廉等应当寻求解决机制,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执行委员会等专门的问责机构,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懈怠问题进行专门的解决,保证执行的效率,维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进一步实现和增强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第六,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实现最终依靠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实施。如果说审判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那么,司法人员就是生命线上最坚定的力量。只有有了一支精良又尽职尽责的司法队伍,才能提高审判效率,才能实现司法高效。如何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一方面,提高广大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实践能力,增强法官职业精神。譬如,建立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同时,改革培训的制度,将知识型培训与操守型培训相结合,培养出既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纯熟业务及高超技巧的专家型法官,又具备法官职业道德,廉洁公正、心系人民,维护正义的素养型法官。另一方面,牢固树立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公正、高效的司法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专业化、能力化和道德化三者统一的司法队伍。同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必然需要设立专门的惩戒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保证审判人员尽职尽责司法审判的同时更要尽善尽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合二为一。

司法高效是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在法治社会中只有司法制度保持公正高效和权威,才能协调社会整体利益的运行,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司法高效是一个漫长的实施过程,它不能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而是应该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一心为民的方针,在尊重宪法和法律,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全面提高审判效率和执行工作的质量、简化审判程序,将司法的高效付诸实现。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论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J].行政法学研究,2013,(4).

[2]杨杰.《十七大报告》法治理念的亮点[J].特区经济,2008,(4).

[3]程茂仁.实践“三个代表”彰显“司法为民”努力开创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J].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03,(6).

[4]蒲黎生,张映辉.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方针的理解与实践[J].发展,2006,(10).

[5]李伟东.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文明路径[J].嘉应学院学报,2010,28(6).

[责任编辑: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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