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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赃及其控制

2015-03-2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销赃赃物犯罪分子

郭 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研究网络销赃的意义

销赃是犯罪行为人犯罪活动的延续,属于犯罪活动的一部分,是研究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的销赃研究,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人通过现实实体商店进行销赃的行为。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销赃的问题日益突出,并给侦查破案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网络交易市场、二手买卖网站以及第三方平台的出现和发展,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了非常方便、快捷、可靠的销赃途径,这种销赃方式将逐渐成为一种犯罪趋势。网络销赃的出现,使其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狡诈性更加突出,加大了侦查部门侦破案件的难度。研究网络销赃可以了解犯罪行为人通过什么途径进行销赃,甚至可以通过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实现从人到案、从物到案的破案方式。控制网络销赃既能发现线索,又能查获证据,还可以及时追回赃物,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研究网络销赃问题,掌握网络销赃的特点和规律,探求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破案证据的理论方法和具体措施,对侦查破案工作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网络销赃问题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少。通过对网络销赃的研究,可以了解网络销赃的特点、掌握网络销赃的规律,进而提出控制网络销赃的措施。这不仅完善了对犯罪活动的理论研究、丰富了信息化侦查理论,更为侦查部门的侦查破案和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提供了指导。

二、网络销赃概述

(一)网络销赃的概念

网络销赃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销赃方式,并未引起太多人的注意,所以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对网络销赃的论述都寥寥无几。本文选取胡新祥在《网络销赃犯罪探析》一文中对网络销赃的定义,即网络销赃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各种数字化传媒技术等电子方式予以销售的行为。

(二)网络销赃的特点

1.隐蔽性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销赃者往往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购物信息,不易被警方发现。网络上存在着海量的购物信息,犯罪分子销售的赃物被淹没在这些相关信息当中,警方难以在网络上将赃物从这些大量的信息中辨别出来。另外,犯罪分子大多数是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买家联系,并且采用快递的方式进行交易,减少了双方见面的机会,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使得警方难以获得直接的证据。

2.广泛性

网络世界不仅是虚拟的,更是无界的。在网络上发布销售信息,可以在世界上任何有网络的地方被搜索到,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具有很大的销售市场。这就很有可能出现犯罪分子在甲地作案、乙地发布销售信息、丙地邮寄赃物,而购买人在丁地的现象,使得犯罪分子将赃物销往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这种广泛性的新型销赃方式与带有局限性的传统销赃渠道形成极大反差,大大加大了警方的侦查打击难度。

3.方式方法多样性

网络上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物品交易方式,犯罪分子利用多种形式进行销赃活动。有的利用网络商店直接销售,有的利用BBS留言板发布相关信息,有的利用二手物品买卖网站发布信息,有的利用聊天室发布相关信息,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发布销售信息,向公众兜售赃物。犯罪分子与买家的联系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是用电话直接联系,有的是用邮件联系,有的是用QQ在线交流或者相互留言。方式方法多样性是网络销赃最主要的特点,大大加大了警方控制网路销赃的难度。

三、控制网络销赃的思考

网络销赃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一部分,在现阶段要想彻底消灭网络销赃是不可能的,但是侦查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网络销赃涉及的各个环节来发现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

(一)控制网络销赃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1.从案到物、从物到人的方法

从案到物是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侦查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访问被害人等侦查措施较为准确地了解到案件涉及的赃物;从物到人是在网络上寻找发布销售赃物信息或者查询相关信息的人员,从中发现线索,破获案件,从而抓获犯罪分子。侦查人员掌握赃物的信息要尽可能准确和详细,包括种类、形状、性质、重量、数量,特别是赃物的特征。掌握了赃物的相关信息之后,在互联网搜索引擎、58同城等二手交易平台以及淘宝等网购网站上输入赃物的某方面的属性进行搜索,查看能否找到相似或者相同物品。如果能找到相同的物品,分析该物品的售价是否异常、其销售的时间是否异常以及其他方面的异常情况,对持有该物品的可疑人员或者商店进行调查,以排除或者确定其嫌疑。这种破案方法对寻找那些在平时生活中以及网络上较少出售的物品有较为明显的作用,但对于网络上销售范围和销售量比较大的物品的适用性不大。

2.从物到人、从人到案的方法

从物到人是通过在网络上发现可疑的物品来确定持有可疑物品的人员;从人到案是从网络上可疑物品确定的可疑人员入手,主动查找并破获案件。从物到人,再从人到案的破案方法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在网络上发现可疑物品。但网络上的物品应有尽有,几乎涵盖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物品,如何从中发现可疑物品并非易事。笔者认为,网络上可疑物品的搜寻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从物品的销售价格入手。网络上出卖的物品比实体商店出卖的物品相对来说较为便宜,但是并不会超出合理的范围。如果网络上某种物品的销售价格大幅度低于合理的价格,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视为可疑情况,侦查人员就要对其进行调查分析,以确定是否是可疑物品。如果网络上销售某种物品的价格特别低廉,那么其销量应该比较好,侦查人员就可以从淘宝、亚马逊等网络销售平台,特别是二手交易平台中销量比较好的产品中寻找发现可疑线索。第二,从物品的销售时间入手。如果某个商店或者某个人销售物品的时间与相应的侵财案件发生的时间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某种联系的话,那么就要将此商店或个人视为可疑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假如某个商店总是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开始销售与案件相关的物品,等售完之后不再销售,再过一段时间又发生了此类案件,它又开始销售相关物品,那么侦查员就要对此商店进行调查,查看货物来源是否正当,从而确定或排除嫌疑。第三,从销售的物品种类入手。盗窃、抢劫等案件所涉及的赃物往往是各种各样的,特别是入室盗窃,只要是值钱的物品都是犯罪分子的对象。假如网络上有些商店销售的物品大部分或者全部都是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者销售的是某种品牌样式比较齐全的二手物品,那这些商店就值得怀疑。

(二)控制网络销赃需要借助的力量

1.公安民警及“金盾工程”

控制网络销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民警,既包括侦查部门的民警,也包括治安等其他警种的民警。“金盾工程”为控制网络销赃提供了良好的网络基础设施,全国已基本建成公安一、二、三级网,接入网覆盖率达到79%,全国每百名民警拥有联网计算机35台。每个公安民警,特别是年轻的民警要掌握计算机技术,能够熟练地进行互联网操作。公安民警要充分地利用网络进行工作,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发现网上可疑的物品和人员,为控制网络销赃和打击犯罪作贡献。

2.网络商店店主

网络商店店主是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主体,对网络销售非常熟悉。他们了解物品在网络上销售的程序、物品在网络上销售的行情、销售物品的成本和价格以及物品的货源及生产情况,对自己所销售的同类物品有较高的敏感性。他们非常清楚自己所销售物品的情况,知道哪些物品的销售价格异常、哪些地方不应该有某种物品的销售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他们来发现网络上销售的可疑物品。

3.网络二手市场的网络管理员

同城二手网、跳蚤市场等网络交易平台层出不穷,这些平台是专门销售二手商品的网上平台,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将二手物品的信息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大众兜售。许多犯罪分子会把在犯罪过程中得到的物品放在二手交易市场上进行出售。网络二手市场的网络管理员是对整个网站进行管理的人员,他们在获取网站上各种出售物品的信息与出售人的信息方面有着非常便利的条件,侦查部门可以通过他们方便地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并能为侦查工作节省大量的时间。

4.快递行业

网络销赃的付货方式一般为快递运送。快递行业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得到了迅速的壮大,几乎所有的网络购物都要通过快递把物品交付给消费者。网络销赃也不例外,销赃者往往也是通过快递把自己出售的赃物运送给购买者。在这个过程中,销赃者总要与快递员接触,多多少少会暴露一些蛛丝马迹。侦查人员要主动争取快递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支持和帮助,鼓励他们发现和提供可疑情况。

(三)控制网络销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高民警控制网络销赃意识

高效的执行力是一项措施发挥作用的关键,而控制网络销赃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依靠民警。公安民警要具备较强的信息资源共享意识,平时有意识地养成网络信息意识。但是,平日的网上工作是基础性、日常性的,意味着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而工作成效却不能立竿见影,往往难以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民警的网络信息意识培训,特别是刚入职的民警,一定要强化其网络信息意识,或者组织专门的力量从事网络销赃控制信息收集工作,以减少其他民警的工作量,处理好工作量与工作效率的关系。

2.注重网络销赃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赃物是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而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销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销售的赃物没有固定的去向,可能遍及全国各地,而且这些赃物可能会被购买者很快地消费掉,这使得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针对这种情况,要强化全国公安一盘棋的团结协作观念。各地区公安机关要积极地配合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工作。另外,要重视网络上的证据。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发布消息、与买家进行联系都会留下一定的痕迹,公安机关要发挥网监部门的力量收集和固定这些网络上的证据。

3.避免单打独斗,借用网民的力量

打击犯罪只靠公安机关是不行的,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使控制网络销赃得到广大网民的支持和帮助。网络的范围十分宽泛,如果只靠少数民警进行控制,那么工作量是非常之巨大的,而且不可能做到全方位的监控,而我国有众多的网民,他们会猎取到网络中各个方面的信息。借助网民的力量不仅可以减少民警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有效地扩大控制范围。公安机关要充分发动网民,鼓励他们在浏览网页、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等各种上网活动时,注意发现反常现象,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此信息是有价值的,可以对报案人予以适当奖励,以调动其积极性,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打击犯罪靠人民的群众路线。

[1]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芦佳.浅议网上控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

[3]胡新祥.网络销赃犯罪探析[J].公安研究,2008(2).

[4]李明刚.信息化条件下的侦查阵地控制研究[J].学理论,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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