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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视阈下的农业金融之另类考察

2015-03-26徐德莉

东疆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抗战时期

[摘 要] 全面抗战开始后中国的整个国民经济陷于战时阶段,农村经济极度枯竭,农业金融已达到恐慌的严重程度。国民政府为解救农业金融恐慌,恢复农村经济以促战事,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即成立专门的农业金融机构,颁布救济农业的政策,实施农贷政策,开展农贷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金融恐慌不断恶化的形势,但由于货币总量不足,使得战事与救济农业所需要货币产生了二元对立的矛盾,致使另类流弊滋生。

[关键词] 抗战时期;农业金融;伪造货币

[中图分类号] F832-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15)01-0083-04

[收稿日期] 2014-10-17

[作者简介] 徐德莉,女, 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重庆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重庆 400067)

抗战的全面爆发加剧了中国农业金融恐慌,国民政府为解救农业金融恐慌,恢复农村经济以促战事,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即成立专门的农业金融机构,颁布救济农业政策,实施农贷政策,开展农贷业务。学界对抗战时期农业金融的研究有一些成果,主要是关于抗战时期农业金融及关于农贷制度方面的论述,对农贷网络和现代的农业金融运作机制及其农贷的功能结构与效果做了详细的研究。笔者亦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巩固货币金融安全的政策进行了考察,为文章的研究视角提供学理基础。现主要采用近代报刊及湖南省档案馆资料,力图以农村伪造货币现象为切入点来做一实证研究,对抗战时期农业金融做另类考察。

一、抗战时期农业金融恐慌概况

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特别是世界经济危机后更加剧了中国农村危机。对1930年上海市140户农家的调查结果显示,负债者超过半数,其中半自耕农占55%,多数为负债者;又如浙江省金华等8县及江苏省无锡县的调查结果显示,负债户数为:金华57.5%、陈县61.32%、衢县68.95%、江山33.32%、无锡68.64%、绍兴61.54%、东阳51.25%、崇德518%。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农村经济的崩溃,农民生活的穷困。[1]

根据中央农业实验所22年农情报告的记载,737县中负债农民占农家总数62%,又据华洋义赈会及申报年鉴的统计,农家因收支不敷以致负债者,占全国人口总数65%,再据专家估计,农民负债总额至少在25亿以上,平均每个农民约负债9元。[2](39)根据1934年中央农业实验所对850个县的调查报告显示,农民现金借贷者竟有56%,借粮过活者,竟有48%,如果把各省分开来说,那么甘肃、陕西、江苏、安徽、浙江、广东等六省的农民负债数竟超过60%以上。而察哈尔一省竟占全部农户的79%。由此可见,中国无论东西南北各行省的农民的穷困和对于资金的需要,都非常普遍、非常迫切,国内大多数农民,竟然都以借债度日。[3](9)

另据全国经济委员会调查显示,杭、江铁路沿线农民经济枯窘得几近于身无分文,甚至缴纳某项捐税时,一村农民无从取得大洋二角,不得不取鸡卵以为代价,今日的农村经济恰如“謦糠裹榨不出油”一般情形,农村金融恐慌的真面目可见一斑。[4](85) 纵观以上统计,可知我国农业金融在平时已相当枯竭,而全面抗战开始后整个国民经济陷于战事阶段,农业金融恐慌之程度,当较平时更为严重。

战区损失应为直接导致农业金融恐慌的一个原因。凡农村房屋被炮火摧毁,农作物还来不及收割以及过境军士的招待与供应等无不使农家经济受到很大损失,从而形成农业金融恐慌局面。首先因为战争原因补充兵力被拉抽壮丁而使得劳动力减少,直接导致生产力下降;其次,赋税加重也是一个因素。赋税加重,则农民的负担加重,因此农村的现金向外流出亦增多,农业金融则愈益枯竭;再次,公债增发也是重要原因,一方面吸收了农村资金,直接使农业资金减少;另一方面吸收了都市的资金,致使可以投入农业的资金被其夺去,因而间接地减少了农业资金;最后,还有银行收缩的因素。农业生产需要的时间较长,凡接近战区的地方,将来能否安全,或是否可以支持到收获时期,皆不得而知,因此,无论农业金融机关或私人均不愿冒险投资。银行放款,必须视其有回收之把握而后始肯贷放,故银行收缩亦为战时农业金融恐慌的原因。

二、战时农业金融的解困办法

为了改变日渐枯竭的农村经济现状,解决农业金融恐慌的问题,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一是改良生产。改良生产就是增加单位面积的生产率,如此可增加农民的收入,从而达到活跃农业金融的目的。二是改良运输。改善农产品运销办法,比如组织大规模的农产市场,此种市场应由政府指导下的国家银行投资组织,作为国营事业的一种,将农产营运的其他附属事业,特许私人经营而加以统制,使农产得以有计划、有秩序地流通,农产流通,则金融业务随之而来,资金亦随之而流转,货币流通率即可增加,如此则可活跃农业金融。三是统制物价。统制物价,即由政府限制各种物品的价格,以防奸商借故居奇,以减轻农民的负担,此外还可利用消费合作的方法,以谋补救,虽不能完全抑制物价的变动,但可免除居间商人的剥削而减少部分负担。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还从金融方面来解决农业金融困境。过去活跃农业金融的办法,不外组织农村合作社与办理农业仓库,前者以农民的集体信用为基础进行放款;后者则以农民所有的农产为依据。本人认为,战时活跃农业金融之道,仍应以上述二种组织为骨干,惟须适应战事环境,因地制宜,努力推进,至于资金的来源,除了政府筹措一部分外,还可以利用目前社会上的游资。“查抗战军兴以来,有许多金融机关与大企业已由大都市迁移到内地,他们现在当然保有许多资金,正感无处可用,故此时政府可用种种方法奖励各金融机关及各大企业家直接或间接地将大量资金投入农村。如此,不惟目前农业金融有了出路,而农业金融之新体系亦得奠定其基础矣。”[5](41)

国民政府活跃农业金融的具体方法是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各级农业金融机构,开展农贷业务。1938年3月,国民党在武汉召开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特别强调“三农问题”,并提出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要性,将发展农贷作为发展农业生产、活跃农村金融的重要措施。

农本局及中国农民银行等全国性农贷机构为推行农贷政策起到了重要的支柱性作用。农本局成立之后,将参与农村合作事业、帮助建立合作金库、发展各类农业生产贷款事业作为重要工作。农本局积极推进合作金库的建设,首先选择河北、安徽、湖北、湖南四省中比较重要的县市试办合作金库。[5](4)在培养农民资金自有、自营、自享的合作金融制度,促使农民资金借贷合理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此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金融网络体系,其中,农村的信用合作社也有较大发展,至1944年底,合作社已有171681家,社员15824716人,分布于除沦陷区及边疆数省之外的十八省市。[6](240)到1944年底,中中交农四行共建立862个分支处。[7]专司农贷事宜的农民银行在后方共设立分支机构315处,合作金库344个,仅西南5省就建立合作社63100个。[8](604)这些成为了国民政府积极推行农贷政策、缓解农业金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

在这一时期的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始终扮演了指导和推动的角色。在农民借贷来源中,银行、合作社、借贷所等现代金融机构提供的数量已由1934年的5%升至1947年的47%。[9]其中,1937年至1945年,四联总处农贷总额为1109463.9万元,共增加了14186倍。以1937年底为基数100,历年农贷增长指数分别为193(1938年)、328(1939年)、609(1940年)、1340(1941年)、1972(1942年)、4584(1943年)、7435(1944年)、14183(1945年),[10]充分说明了农贷业务在统一时期取得的成果。

但是农贷政策的推行取得的效果还较为有限,而且在农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舞弊现象。1945年7月间,有人在参政会上说:“农民银行违反本身事业,贷放大宗商业款项,影响市面……”,又说它“运盐、售油、囤粮……有营私舞弊嫌疑”。[11](132)这些舞弊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农贷的有效性,也体现了国民政府在推进农贷过程中量与质的矛盾性。

由于农贷机构林立,但一直没有一个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金融体系,同时,在表面上看似自上而下的全国合作金融体系,实际上还是以官僚垄断资本控制的大银行为主干,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则成为它的根须,因此,各级金融机关基于利益动机并未贯彻中央政府的农村金融政策。

三、农业金融恐慌的另类流弊

国民政府的农贷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日渐枯竭、农村经济危机四伏的局面,而战乱中更加突显了法币的财政性格。专制政治的权力,可以通过货币发行在经济上表现出来,财政发生困难时用货币来弥补。1933年5月31日,既有各区呈请发行辅币券以救济农村金融,薛家岛乡区建设办事处呈文,该社会局训令:“以如乡区商店,私发钱票流弊滋多,于社会金融,甚为危险,令饬切实查明,高潮取缔等因。遵即调查本区发行钱票各商号,计有14家,饬令分期兑现,收阅毁销在案,迄今多日,而市面流通之钱票,依然如故,而本区人民物品之交易,不能不有此项辅币,以为找零之周转,颇有执行困难之处,穷思农工银行,既已推行乡区,民间货币流通,自以畸零数目为多,如果发行辅币券,于各乡区选择殷实商店,给予现金,委为代况机关,如是,则一纸风行,银行之信用业固,商票自然不禁自绝,职为调剂金融起见,故特首昧建议,究竟是否可行,理合具文呈请市长沈。”[12]尽管该区呈文并没有得到市府之批准,但却说明私下发行钱票及流通行为的存在,且久禁不止。

全面抗战爆发后,为发展农村经济,抢购物资,防止敌寇吸收法币,许多战区的省银行纷纷呈请发行省钞。1939年2月,国民政府第二次地方金融会议核准,允许省地方银行发行1元及1元以下辅券。1939年8月,程潜密函蒋介石:西北前线及战区游击部队,月需经费甚巨,而且全部是法币,这些法币大量流通,大部分被敌伪吸收。此前省钞发行准备限制太严,地方金融枯竭,生产无法发展,物价激涨。所以蒋介石通过财政部指示省地方银行发行省钞用以替代法币。8月19日,财政部称“发行省钞代替法币,为本部既定政策”。[13](2649)

抗战期间,绥远、河北、河南、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广东等省都发行了省钞。如1938年,宁夏银行继承宁夏省银行而成立,5月宁夏银行将宁夏省银行的40万元的角、枚辅券加以发行,外加以前流通的纸币共计645万元。[14] (162~163)1939年,绥远省政府撤至绥西,并重新组织了省级金融机构平市官钱局,1940年7月改组为绥远省银行,1941年1月1日正式成立,资本100万元。绥远省银行在筹备期间,呈请发行旧绥远平市官钱局版票,印妥5元券1410850元,1元券742000元,5角券98500元,2角券23400元,1角券29700元,先后共发行了1085649元,实在市面流通958047.29元。[15]后又呈请印发绥远省银行钞券1元、5元券500万元,印妥230万元,在绥西各县和伊克昭盟等地流通。[16](108)

抗战期间,许多战区省银行发行很多省钞,对巩固法币、抵制日伪币有一定的贡献,但另一方面又导致市场币种繁多,一定程度上,相互对立限制和抵消又种类繁多的货币现况更加剧了货币阻塞,因此,中国“内生”货币制度的残缺使得许多经济政策的实施发生异位。这种情况从这一期间,当时各大新闻报纸刊登数量及各级法院卷宗记录的显示可见一斑,抗战期间农民因贫而犯伪造或行使伪造货币案件非常多。

当时申报几乎每隔一天就有伪造货币案刊出,有时甚至天天见报,均为上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尚属于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案情,可见,此类案件发生非常频繁。从笔者所查档案资料可知,重庆市档案馆中地方法院记录的伪造货币案件共计600件,其中作案主体系农民的案件有234件,除去抗战之外其他年间所犯案件,在1937年至1945年内业农之犯也有145件。据重庆市档案馆藏:四川省高等法院重庆分院检察处全宗号109,重庆地方法院全宗号110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江西省档案馆所藏高等法院检察处藏案件数据统计所得:伪造货币案共计238件,其中被告为农民的有88件,抗战期间涉农案件亦有65件。据江西省档案馆藏: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档案全宗号18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湖南省档案馆藏高等法院检察处及长沙地方法院档案所计伪造货币案共计2786件,其中农民为被告的案件数计1878件,抗战期间农民所犯伪币案计有1089件。据湖南省档案馆藏:湖南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档案全宗号28,全宗号29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天津市档案馆藏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档案货币伪造案总计589件,农民涉及伪造货币案就有248件,抗战间农民所犯伪币案计有108件。

结 语

币制改革后徒具现代外观的法币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实现商品货币化与货币商品化常态的有效转化,以至使原本可能而且需要加入流通过程的生产物以及原本可能而且加入流通的货币,受到货币本身条件不健全的阻滞,导致出现法币在流通过程中被堵塞,使许多商品化成分逆转为自然经济成分,出现逆货币现象,以致造成整个农村的金融枯竭情形,以及正常交易歪曲化。[17] (97~98)本文透过涉及农民伪造货币案的考察,透视农贷政策方针、条例与制度推行进程,说明农贷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中央金融政策的制约和战争因素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关联性。我们从中剥离出包裹其中的理性逻辑,透过伪造货币案,洞穿农贷制度本身,说明制度的推行不仅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还要有健全的社会体系、配套的生态环境促使其良性运行,否则就会产生孽种与怪胎。

参考文献:

[1] 罗理译:《四、中国农村金融之现状》,《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1933年第一卷第6期。.

[2] 《程理逊关于战时农业金融恐慌及解救办法的报告》,《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5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

[3] 宋漱石:《中国农村金融的病态》,《绸缪月刊》,1936年第二卷第7期。

[4] 《现阶段中国农村金融的检讨》,《新中华》,1935年第三卷第13期。

[5] 《农本局筹办合作金库》,《银行周报》,21(7)。

[6] 徐唐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

[7] 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中中交农四行分支处分布表》,Q322-128。

[8] 陆仰渊,方庆:《民国经济史》,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

[9] 《农情报告》,1934年第二卷第一期。

[10] 上海市档案馆藏,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秘书处,《金融统计年报(1946年度)》,四联总处档案Q322-125。

[11] 许涤新:《官僚资本论》第四章,上海:海燕书局,1951年。

[12] 《乡村建设月刊》,1933年第一卷第4期。

[13] 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五八五,2649。

[14] 郭荣生:《中国省银行史略》,台湾:中央银行研究处。

[15] 《绥远财政月刊》,1947年第二卷。

[16] 姜宏业:《中国地方银行史》,长沙:湖南出版社,1991年。

[17] 王亚南:《中国经济原论》,福州:福建经济科学出版社,1946年。

[责任编辑 全红] ②重庆市档案馆藏:四川省高等法院重庆分院检察处全宗号109,重庆地方法院全宗号110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 ③江西省档案馆藏: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档案全宗号18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 ④湖南省档案馆藏:湖南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档案,全宗号28,全宗号29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 ⑤天津市档案馆藏:河北天津地方法院档案,全宗号128号所记载案件数据统计所得。 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被告犯罪已经证明者,应谕知科刑之判决,但免除其刑者,应谕知免刑之判决。参见:上海法学编译社:《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版。 ⑦第一百九十六条:行使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第二百条:伪造变造之通用货币、纸币、银行券、减损分量之通用货币、及前条之器械、原料,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刑法二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三十六条:剥夺公权者,剥夺左列资格:一为公务员之资格;二公职候选人之资格;三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第三十七条: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剥夺公权终身;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情质,认为有剥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剥夺公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剥夺公权,于裁判时并宣判之。第五十七条: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左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标准。一犯罪之动机;二犯罪之目的;三犯罪时所受之激刺;四犯罪之手段;五犯人之生活状况;六犯人之品行;七犯人之智识程度;八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十犯罪后之态度。引自:朱方贞白译,法政学社出版:《中华民国刑法详解》,广益书局出版,194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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