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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变动之我见

2015-03-20曾莉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0期
关键词:科目核算资产

摘要:2013年出台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多个方面对旧制度进行了修订,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这一修订对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具有十分中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针对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变动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因此应当充分重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合理管理,防止管理不当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13年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颁布,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做了较大变动,引入了固定资产核算的相关改革举措和改进方法,对事业单位财务行为以及反映事业单位经济运行情况都有着积极作用。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变动及其意义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得到了调整

新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使固定资产的物质形态资产维持原本样貌,单位价值应当与硬性标准相符,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必须要超过1年。如果单位价值与国家规定标准不相符,同时耐用时间已经超过1年期限的同类物资,可以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范围内进行管理。旧制度中,普通设备价值标准为500元,新制度中将其调整为1000元;旧制度中专用设备为800院,新制度中将其调整为1500元,新制度设定的新价值标准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更加相符。同时,在这一背景下,事业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就能够更加灵活的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充分体现了实践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得到了调整

新制度的固定资产重新做了分类:房屋及构建物,区别于旧制度的房屋和建筑物,范围上显得更广泛;通用设备类,区别于旧制度的一般设备,使得其显得更为专业化;图书与档案类归集在一起,丰富了旧制度下固定资产的图书类别的内容;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调整为“其他固定资产”,区别了旧制度下的其他固定资产。这样分类充分考虑到了固定资产在之中的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显得更为贴近务实。

(三)“累计折旧”的引入

新制度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中除了名义金额计量资产、档案、图书、动植物、陈列品以及文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进行计提折旧,同时选用摊销与“虚提”折旧等方法,实质上就是摊销与计提折旧过程中对非流动资产基金进行冲减处理,并不是计入支出。这一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满足财务管理需求,还能够满足预算管理需求,不会对事业单位支出预算口径造成任何影响,同时有利于将资产随着时间与使用程度出现的价值消耗状况反映出来,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对于“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的落实。

(四)规定会计“大账”并入基建数据

新制度明确规定,应当在单位会计“大帐”中定期并入基建相关信息数据。这一改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基建账数据长时间“游离”于会计“大账”之外的问题,有效提升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统一、完整性,对于事业单位财务风险降低、资产负债管理强化具有会计信息支撑功效。

(五)固定资产处置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新制度关于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借鉴了优秀企业的做法,引入了“待处理资产损益”的会计核算科目。事业单位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还应设置“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予以归集反映。将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待固定资产按照要求进行处置之后,再将“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的明细按照制度的要求分别用“非流动资产基金”以及“应缴国库款”等会计科目来核算。相比之下,新制度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置方法就避免了以往无法及时反映固定资产净值的弊端。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新制度的出台使固定资产核算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未规定固定资产减值

新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在固定资产计量方面还不能够达到谨慎性要求,针对这一实际状况,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并将其当作固定资产备抵科目,将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状况反映出来,根据账面价值孰低法与可回收金额对固定资产实际价值进行确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单一

新制度基本上借鉴了企业核算固定资产的方法,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但折旧方法过于单一,一般规定为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这两种计提折旧的方法虽然操作简单,但是不适用于工作中各种固定资产的核算。如现实工作中电子科技类资产,因新技术的引进或发展等不可预测的因素,其更新周期比较短,可能在财务确定的使用年限之前需要报废,就需要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此类固定资产,鉴于自身的特殊性,对其不计提折旧,年终清查时应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价值评估,对明显发生减值损失的文物和陈列品计提减值准备。

(三)固定资产处置核算分类不细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但是,由于捐赠、出售等一系列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在固定资产清理范畴内,同时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清查范畴内。新制度对于这两种业务还没有进行合理的区分,均按照“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对其进行核算处理,这种方法会严重影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因此应当增加“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由于毁损、报废、无偿调出、对外捐赠以及出售等多种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这样就能够有效核算不同范畴的固定资产,有利于核算效率的提升,进一步强化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三、结束语

新制度在试行之后,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有效完善了旧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但是新制度仍然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新的规范与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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