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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的构建

2015-03-20畅,范

关键词:道德规范利益道德

江 畅,范 蓉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暨高等人文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6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当代中国价值观和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任务提到了全党和全社会的议事日程。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是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是构建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我们要在构建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同时,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

一、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的这种转换已经并将继续促进社会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我国全面改革与之不相适应的各种体制机制。正是适应这种历史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全面深化改革将会给我国社会带来更深刻的变化,也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为变化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生活提供道义辩护和道德保障。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道德虽然可以追溯到革命战争年代的革命道德,但作为一种完整系统的社会道德体系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国成立之后。这种道德体系是在继承革命战争年代优良的革命道德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构建起来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社会主义道德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维护和保障作用,对于建立在计划经济之上的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对于我国人民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人格的塑造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体制的变化,使过去基于计划经济形成的道德体系明显地与之不相适应。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现象,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同时又对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影响。当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时,道德必须作与之相适应的变化,否则它就会对社会关系变化起阻碍作用。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99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许多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事实上已经发生着变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市场经济及其带来的新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如自主观念、互利观念、责任观念等等。但是,我国社会倡导的道德观念和推行的道德体系变化较小,从整体上看,与我国经济体制以及其他社会体制的改变不同步、不适应,也与许多人实际奉行的道德相脱离。这种情况表明,构建与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体制相适应的道德势在必行。如果我们不自觉进行道德观念和道德体系的改革和构建,道德不仅将会对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阻碍作用,而且会形成社会推行的道德与人们实际奉行的道德相背离的局面,其结果必定会导致社会道德混乱。

生活在当代的中国人,普遍感到当前我国的道德状况相当不好,甚至令人堪忧。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极其复杂。在社会转型和深刻变革的时期,道德状态发生某些混乱难以避免。《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2]客观地说,我国目前发生的这样那样的道德问题与这种社会的深刻而急剧变化有着密切的关联。但是,我国的社会转型和全面深化改革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有序进行的,在道德方面似不应发生如此之多的乱相。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社会道德问题如此突出的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在于,社会推行的道德与人们实际奉行的道德脱节,与深刻变化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生活不相适应。我国尚缺乏现行社会道德需要改革的意识,似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体制都需要深化改革,社会价值体系需要改革,而道德体系不需要改革,不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更新和构建,因为这种道德体系本身就是好的,问题出在没有按照这种道德行事。由于这种意识发生作用,我国在强力推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道德更新和重建因为被认为不需要而被忽视和被遗忘。如此一来,社会的道德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格局:被推行的道德由于与变化的社会生活以及人们的价值追求不相适应而不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遵循,而人们由于没有与变化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追求相适应的道德作指导,而实际奉行的道德五花八门,甚至将只应适应于市场经济的最大利益化原则当成了道德的原则。就是说,社会推行的道德由于不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而丧失了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力和指导力,人们在道德方面处于各行其是的状态。这就是当代中国道德失序、道德状况堪忧的症结之所在。当前我国道德的混乱状况,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动摇了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其后果极其严重。从这个角度看,更新现行社会道德体系,构建与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是摆在全党和全社会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的基础

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强建设”,而是要以更新和调整为前提的。像当代中国价值体系构建一样,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构建并不是要推翻现行道德体系,而是要根据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对现行道德体系进行更新和调整,使之与新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这种新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了我们更新和调整现行道德的现实根据。

一般地说,当代中国新的历史条件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这种伟大实践是通过改革开放实现的,或者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就是改革开放的实践,在当前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这种伟大实践所要追求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意味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实现这种目标的主要路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就是我们对我国现行道德进行更新和调整的基础和根据。也就是说,我们通过更新和调整构建的当代中国道德体系不仅要置根于这三者之中,而且要与它们相适应,并为之提供道德的支持。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这三者中,市场经济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民主政治和法治都是市场经济所要求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系。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经济,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都是自由的,能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都有平等的人格和平等的竞争机会。市场经济的这种性质要求在道德上承认道德主体是多元的,个人是社会的道德主体,企业也是社会的道德主体。在现代社会,个人和企业都是存在于国家之中,国家当然也应当是道德的主体。个人和企业还与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如事业单位、各种党派、各种社会团体等)相关联,因而这些社会组织也应当成为社会道德的主体。承认所有这些个人、组织和国家是道德主体,就是要承认它们都有各自的利益和价值追求,道德不是要将所有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归结为某一种或一类主体的利益和价值追求,而是要使它们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和谐地得以实现。同时,市场经济也要求道德培育人们的责任感,使享有自由的人们承担起与自由相应的社会责任。市场经济是以谋求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这种性质一方面要求道德为人们的利益追求提供道义的辩护,营造道德的环境;另一方面也要求用道德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限制人们不正当的利益追求,防止利益最大化追求可能导致的人格资本化和整个生活物化、异化,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它要求不同市场主体凭实力竞争以实现获利,要求竞争必须公平,在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这种性质要求道德运用自身的力量在全社会确立互利、诚信、公平、正义的观念,并使之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有指导和规范经济生活的职责,通过这种必要的干预,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这种性质要求道德必须将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主要的价值取向,必须引导人们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以形成社会整体利益、他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共进的格局。

我国宪法和我党党章都规定,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当代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因此,当代中国道德建设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思想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在没有了阶级和阶级对立后的社会,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以其他所有人自由发展为条件,因而社会成员是普遍自由的,而社会则是一种“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3]683的自由人联合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5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根据马恩的这种理想,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提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把以人为本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首位。这一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根本目的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当代中国的道德必须是以人为本的道德,它必须以社会成员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作为道德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取向,其各方面的要求都要服从于和服务于这一目的的实现。

当代中国道德无疑是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生长的道德,中国传统文化是它的文化资源,它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割不断的血脉联系。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5]社会主义道德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必须传承和升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习近平同志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列举了中国传统道德资源中一些精华内容:中华文化强调“民惟邦本”、“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强调“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主张以德治国、以文化人;强调“君子喻于义”、“君子坦荡荡”、“君子义以为质”;强调“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德不孤,必有邻”、“仁者爱人”、“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扶贫济困”、“不患寡而患不均”,等等。所有这些内容都应吸纳到当代中国道德体系之中,都应在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构建过程中得到传承,并使之发扬光大。

三、当代中国道德规范体系的架构

道德与伦理不同,伦理所涉及的主要是行为领域,而道德涉及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品质、道德行为四个基本领域。与此相应,一个社会的完整道德体系一般包括四个方面:道德价值体系、道德情感体系、道德品质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这四个子体系虽然可能会存在着内在的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但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在这四个体系中道德规范体系所涉及的是行为领域,而人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秩序,因而这个领域通常是社会最关注的道德领域,也是人们最容易感受到道德力量的领域。考虑到本文篇幅的限制,我们这里只讨论当代中国道德规范体系。

社会道德规范体系通常包括四个层次或部分:一是道德规范体系的价值取向,它是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二是体现价值取向的基本道德原则;三是体现基本道德原则的基本道德规范;四是基本道德原则对社会不同生活领域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体现基本道德原则的行为准则。在道德规范体系中,价值取向是根本性的,它规定着整个道德规范体系的性质,是一种道德规范体系区别于其他道德规范体系、一种道德区别于其他道德的主要标志。我们可以根据这样一种构架模式考虑当代中国应有的道德规范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道德建设,党中央先后发布了直接涉及道德建设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198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6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等重要文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也都有关于道德建设的论述。党中央有关道德建设的文件对当代中国道德规范体系的架构和内容作出了具体的界定。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内容,综合考虑构建当代中国道德的现实根据、理论依据和历史资源,以及当代社会实践的创新,我们归纳总结出了一个当代中国道德规范体系的初步架构。

我们认为,我国当代道德规范体系的价值取向是和谐主义。和谐主义在承认个人、群体(企业及其他各种组织)和国家都是社会道德主体的前提下,追求各道德主体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共赢共进,追求整个社会在尊重多样化的前提下实现和谐有序,追求所有社会成员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和谐主义承认社会成员的主体多元性和多样性,承认他们都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和价值体系,承认他们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冲突,在此前提下,寻求他们的互利互惠、共赢共进,使他们和谐地生活在社会共同体的大家庭之中。作为当代中国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和谐主义总体上要求当代中国道德要着眼于社会成员全面而自由发展而构建个体(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和各种组织)与国家的社会和谐、个人与他人之间的人际和谐、个人与自己的身心和谐、人类与自然的自然和谐。和谐主义既不同于西方近代以来的个人主义,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整体主义。它将个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和实体,但并不认为社会的主体和实体只是个人,还包括国家和其他各种组织;它所追求的不是单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实现,而是追求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和组织利益的普遍实现和共同增进。它将国家作为一种具有管理整个社会的特殊社会组织,认为它是社会的主体和实体,但并不是唯一主体和实体,而且它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唯一使命是要使社会成员特别是个人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普遍实现自己的价值,获得自己的幸福。

将和谐作为当代中国道德规范体系的价值取向和核心内容,是有充足的理由的。首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经将和谐社会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其次,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和谐文化,“和为贵”理念深深地扎根于民族心理,最终成为中华文化的价值取向和鲜明特征。“和为贵”不但作为中华民族的核心理念渗透进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陶冶并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性格。再次,和谐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多元主体经济,民主政治是多元主体政治,总之,现代社会是多元主体社会。这种多元主体的社会格局需要道德以及法律来使他们彼此和平共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良性互动,而这就是和谐的基本内涵[6]7。

根据和谐主义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确立三条基本道德原则,即共赢、公正和负责。和谐主义是在肯定存在不同道德主体前提下追求他们的价值的普遍实现,因此它要求人们的社会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行为所涉及的各方受益,至少不受害。这就是共赢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一条原则适用于所有道德主体,包括国家、各种组织和个人。公正作为道德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有可能分配社会资源(如金钱、财富、名誉、地位,以及各种机会等)、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的道德主体。这一原则要求,在分配、评价、裁决、奖惩及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使相关者得其所应得,讲求公平,关怀弱者,伸张正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负责适用于所有有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包括健康的成人、各种组织和国家。负责作为道德原则,要求行为者敢做敢为,勇于担当,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所在的组织负责,忠实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不文过饰非,不敷衍塞责。显然,在上述三条基本原则中,共赢原则是最基本原则,也是人们行为正当不正当的最基本判断标准。

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以及当代人类和中国的实践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行为可能涉及的个体与群体、个人与他人、人类与自然这三种基本关系,对当代中国道德基本规范作如下规定:(1)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爱国、敬业。爱国是对作为社会成员的所有个人和所有组织涉及与国家关系的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敬业则是对所有从业人员涉及与所从事的职业及职业组织的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2)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基本道德规范是诚信、友善。(3)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是敬畏、永续。这一规范是对所有道德主体的要求,包括对国家的要求。所谓敬畏,是指我们要对自然、生命有敬畏之心,在自然的利用、改造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避免消极后果,不肆意妄为,无所顾忌;所谓永续,是指我们利用、改造自然的行为不能造成长远的消极后果,要为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蓝天。在这六个基本道德规范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列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这四个道德规范的高度重视,也表明当前我国社会这四个方面存在着更为突出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从道德的角度将社会生活划分为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并将这三个基本领域的道德要求称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对三个领域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并对它们作了简练的概括。社会公德的要求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的要求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家庭美德的要求是“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这些概括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当代道德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可以作为当代中国道德规范体系中对社会生活三个基本领域的基本道德要求。不过,我们也可以使用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忠”、“孝”三个范畴更简要地加以表达。“义”是指在公共生活领域要讲信义,诚实无欺,言而有信,与人为善,行为举止合宜恰当。“忠”是指在职业领域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精益求精,办事公道,讲求信誉。“孝”是指在家庭生活要尽孝,尊长爱幼,勤劳节俭,关爱和睦,履行家庭义务和责任。

概括说来,当代中国道德规范体系是一种以和谐主义为价值取向和核心内容,以共赢、公正、负责为基本原则,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敬畏、永续为基本规范,以“义”、“忠”、“孝”为基本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这一道德规范体系,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追求,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富有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特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

四、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关键在于更新观念

我国有重视道德教化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转型新形势的需要,党中央更加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强调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应该说,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具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优势。导致我国目前道德状况欠佳的直接原因是适应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要求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目前的情况看,妨碍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构建的主要障碍是我们的一些道德观念比较陈旧。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道德观念是构建当代中国道德体系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相信,解决了道德观念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挥我国的道德优势并利用好我国的道德资源,当代中国道德体系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建立起来,我国的现实道德状态也会根本好转。

我们认为,我们需要改变在相当大程度上尚存的三种旧的道德观念,并要相应地确立三种新的道德观念:

第一,改变国家是道德立法者、人民是道德守法者的观念,确立所有道德主体都既是道德立法者又是道德守法者的观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在我国,人民(全体社会成员)是社会的主体,国家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愿和意志,所推行的道德体系像所确立的法律体系一样,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和意志,而且国家作为道德主体本身也要受道德的约束。如果国家推行的道德体系不能体现社会成员的意愿和意志,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所推行的道德体系就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同样,如果国家推行的道德体系,作为国家代表的官员不能模范地遵守,所推行的道德体系也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我国目前推行的道德之所以不能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一个重要原因是道德的立法者与守法者分离。而其根源则在于,在我们的思想观念中,一方面把国家看作是道德立法者,而不是道德立法者的代表者,不是道德的守法者;另一方面把社会成员只看作是道德守法者,而不同时把他们看作是道德的立法者。如果有这样一种观念,道德立法者的代表者就会变成道德立法者本身,也就有可能不考虑作为真正道德立法者的社会成员的意愿和意志,不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所确立的道德脱离社会成员的实际,不能很好地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如果所推行的道德不能充分体现社会成员意愿和意志,社会成员就会把道德看作是从外面强加给自己的、让自己作出牺牲的东西,因而也不会自觉自愿地遵从它。要改变我国目前道德问题严重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把国家看作道德的立法者,而把人民看作是道德守法者的观念,确立国家是道德立法者的代表者,人民是真正的道德立法者,同时也是道德守法者的观念,使所推行的道德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和意志。

第二,改变道德意味着自我牺牲的观念,确立道德是有利于人更好生存的生存智慧的观念。道德就其本性而言是人类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使自己生存得更好的生存方式,它是人类生存智慧的体现。但是,在传统社会,道德发生了异化,作为人类使自己生存得更好的生存方式变成了控制人、甚至奴役人的工具,其突出的体现就是它要求人们一味地作出自我牺牲。不可否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战争年代,在某些危急的处境下,道德要求行为者为了他人或共同体的利益作出个人的牺牲。但是,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它不是要求人们牺牲自我利益或生命,而是告诉人们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考虑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权利是人性的自然倾向。道德肯定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告诉人们这种追求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不道德的方式,另一种是道德的方式。不道德的方式就是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方式。人们按照这种方式行事,不仅会伤害他人和共同体,而且会最终伤害自己。因为如果每一个体都无所顾忌地行事,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最终行为者自己也必然会受到伤害。与不道德的方式不同,道德方式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时候不能伤害他人和共同体,这是道德的底线要求。在现代社会,道德的这种底线要求一般都已经被法制化。就是说,如果损人利己,不仅会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基础上,道德还引导人们在不伤害他人和共同体的情况下还要有利于他人和共同体,实现利益共进和共赢;引导人们在无损于人、有益于人的基础上追求通过他人利益的最好实现来实现自己利益。道德的意义就在于,它不仅告诉人们什么是道德上好的(善的),而且告诉人们怎样更好,怎样最好。其一般原则依次是无损于人、有益于人和服务他人。无损于人是最低的、起码的道德要求,而服务他人则是最高的道德原则。这一最高原则要求人们着眼于他们和社会的利益行事,为他人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以他人和共同体的利益为重,必要时勇于牺牲自身利益。不过,这一原则并不是对个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否定,相反是以这一追求为基础和前提的。这一原则要求必要时为了他人和共同体的利益牺牲自己利益,看起来似乎是与人们的利益诉求相冲突的,其实不然。因为这种要求是对所有社会成员而言的,而不只是对某一部分社会成员而言的,每一个个体都不仅有可能成为这一要求的付出者,也有可能成为这一要求的受惠者。这种要求归根到底是为了社会个体的利益,只不过不是仅仅为了某一个或某一些特殊的个体[6]273。总之,道德的根源在于人谋求生存得更好的本性,道德从根本上说就是生存得更好的方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道德是人生存的智慧,而不是自我牺牲。作为生存智慧的道德不是冷酷无情的,而是人性化、人道化、人情化的。只有这样的道德才会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信奉。

第三,改变个人与他人、个体与整体在价值上相互对立的观念,确立它们可以实现价值共赢的观念。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人们的生存资源有限,因而个人与他人、个体与整体在利益问题上必定是此消彼长、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传统道德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利益,要求人们作出自我牺牲。市场经济出现以后,人们渐渐发现,个人与他人、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并不一定必然是相互矛盾的,而完全可以达成一致和实现共赢。例如,一个厂商完全可能通过使他的顾客的利益得到最好的实现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他越是把顾客当作“上帝”,“上帝”就越是惠顾他。现代社会生活实践越来越表明,不仅市场经济中的人际关系是互利共赢的,而且整个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都可以如此。一个具有优良品质、高尚人格的人,他就会有良好的人脉关系,而良好的人脉关系有助于他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当我们破除了个人与他人、个体与整体相互对立的观念的时候,我们就不会再把道德理解为自我牺牲了,而会把它看作是实现个人与他人、个体与整体各方共赢的最佳方式。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5-05(2).

[6] 江畅.幸福与和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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