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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管控的思考

2015-03-1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资金结算部刘芳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投资商高风险金融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资金结算部 刘芳

正常的金融秩序是国家经济环境稳定的根基,也是促进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先决条件,基于此,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管控力度一直以来是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作为金融机构而言,如果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很容易成为洗钱的工具和渠道,因此如何界定正常的投资和洗钱之间的区别,也是各金融机构较为敏感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管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也需要在资本市场获取一定的利益,这其中几乎所有的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有的投资并不因为受到收益大小的影响而出现风险大小的变化,因此,金融机构在推出高风险产品时应着力考虑反洗钱的管控工作,避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将这种高风险产品能作为洗钱的一种途径。在这其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制度缺失

作为金融机构而言,适度的推出一些带有一定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就目前的资本市场运作而言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物了,但是由于过度的追求商业利益而根本没有任何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跟进,从而导致这些高风险产品一度成为洗钱的新途径,就值得深思了。对于风险投资而言,存在阶段性的亏损或者是受到外部资金环境的影响出现短期内的波动和震荡,那基本上是属于正常的商业范畴,但是如果投资商出现连续性同期产品投资,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属于投资商在利用制度上存在的缺失去进行洗钱工作,毕竟作为风险投资平台也好还是作为个人投资商也罢,总不会执意的在同一个投资商品上连续出现大额亏损吧。

(二)思想认识不足

金融机构与投资商最大的区别在于,金融机构不仅作为资本市场运作的一个平台,还要作为稳定区域性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的特殊渠道,尤其是作为“国有四大行”而言,与一般的商业银行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其社会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要远远大于实际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力。无论投资产品的风险性多么大,如果这些金融机构都简单的将其看作投资理财,人为“洗钱”与其存在本质的的差异的话,那么就极易让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者投资机构在其中钻了空子。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位连续下发了针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通知,特别是银监会在2013年专门开展了相关金融机构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工作的调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保卫局)也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过加强思想认识方面的专项要求。

(三)风险评估不到位

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产品之前,基本上都对产品进行了风险评估,在相关专业人士的操作下,这种风险评估还是相对较为客观和中肯的,其风险概率测算的也较为科学。但是对于这种高风险产品而言,仅仅做产品自身的风险评估是片面的,必须将风险评估延伸至对投资商或者规模及规模以上个人投资人上,因为这种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虽然收益率是较高的,但是毕竟存在的商业风险是一般投资人承担不起的,必须做好对资本运作法人或者自然人的风险评估工作,这样从表面上来看是为投资商和投资机构负责,其实是为了稳定常态化金融秩序负责。一旦这种风险评估做的不到位,特别是出现了连续性的同一投资机构对同一各产品进行扩张型投资,那么就很难在洗钱工作的认定上给相关单位提供理论依据。

另外,有些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商业利益,不仅不做风险评估,连有些客户的个人信息等资料都存在造假的行为,这样不仅直接的影响了风险评估的真实性和效果,还在另一个层面上给洗钱工作开了一辆“直通车”,让不法分子利用这个高风险产品出现的商业合理性亏损大肆进行洗钱工作。

最后,金融机构对于推出的高风险产品的实际效果是进行风险评估的,但是由于没有注意洗钱这一个变量因素,就造成了虽然这种产品存在高风险,甚至是直接出现投资亏损,但是仍然有许多资本直接涌入,从而带动一些零散资金也介入,这样就从根本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运作。这样出现的风险评估在评估样本的采集上就存在一定的偏差,那么对于评估结果的偏差度就完全可想而知了。

二、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管控工作采取的措施

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所需要采取的措施有很多,而且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管控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彻底完成的事,必须在《反洗钱法》的法律框架下,落实相关的配套制度的统一跟进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机构的工作自律约束,让这些金融机构在推出一些投资理财类产品之前,不仅做好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工作,而且要在投资理财产品的运作期间搞好相关的工作跟进,特别是针对投资商或规模及规模以上投资人的资信调查工作。

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尤其是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和银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金融机构投资理财类产品备案制度,虽然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类产品都属于商业行为,行政部门没有权利进行干预,但是可以通过相关的备案和调查,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资金异动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在稳定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同时既保护了正常的投资,又加大力度打击了洗钱工作,最主要的是确定了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决定性作用,让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从贸易合作关系转变为从属关系,进而最大化的避免了金融机构存在利用高风险产品进行洗钱的概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加大力度对高风险产品反洗钱工作的管控,表面上来看是为了稳定正常的金融秩序,其实从深度的影响上来看对于规范资本市场运作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其中的利弊不仅要站在金融机构或者投资商的角度来看,更要站在区域性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来分析。搞好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的管控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平台的共同关注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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