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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政策的本质及其沿革

2015-03-11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10期
关键词:年限所得税制造业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正式拉开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序幕;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使得加速折旧政策具体化。那么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我们该如何加以理解呢?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本质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实质,是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摊入各期间成本费用的一种规则。所谓加速折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缩短折旧年限,即将固定资产成本的摊销期在预计一般寿命期基础上加以缩短;二是在既定的摊销期内,按前期多摊、后期少摊的规则摊入各期成本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总成本在整个摊销期内,各期的摊销逐年递减。

固定资产折旧可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类。其中直线折旧法又称平均折旧法,是资产的应折旧价值,即资产的原始成本中减去估计残值,除以资产的估计有效使用年限,即得每年的折旧额。其特点是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年折旧额的计提是均匀的。而加速折旧法又称为递减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每年所提折旧额是不等的,在其使用的早期提的较多,使用的后期提的较少,从而提高了设备投资的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加快了设备投资的现金回流。

与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法具有诸多好处:

一是加速折旧法符合会计准则中的稳健性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加速折旧可以使设备投资的大部分在设备投产的前几年就通过折旧收回,企业合理地预计了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入账,避免无形损耗可能带来的损失;加速折旧可以将设备投入使用前几年较高的运转效率及较低的维修费用与企业较大的效益相匹配,避免对企业前期效益的过度征收。

二是加速折旧有利于增强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对比同一设备采用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企业利润、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发现,普通折旧与加速折旧在同一设备使用期限内各项税利之和完全相等。虽然加速折旧会使前期折旧费用增大,企业利润减少,政府所得税收入减少,但从整个设备折旧周期来看,企业所上交的所得税与直线法是相同的。而且,从宏观和长远的角度看,政府税收的暂时损失等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资金上的援助,充足的资金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有利于税源的培植,从而增强财政的可持续性。

三是加速折旧有利于固定资产各期使用成本能够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基本保持平衡,避免企业成本的大起大落。

四是加速折旧有利于设备更新速度的加快、企业投资积极性的提高,进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演变过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我国也历经了多次调整,由最早只允许极少数企业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实行加速折旧,到后来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允许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再到现在的诸如通信、航空、制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自主选择加速折旧和价值较小的设备直接扣除。

早在1994年《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必须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须省级部门审批。1996年《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200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3年《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而符合条件是指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企业的机器设备。2006年国务院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将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也纳入加速折旧范围。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总体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升,我国加速折旧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加速折旧方法和限制也在不断细化。

三、中国加速折旧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从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看,我国的规定已基本接近国际水平,但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偏窄。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主要按企业所处行业的类型来划分,且重点集中在制造业,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制造业,这本来是为了配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要求而提出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重要战略性产业需要加速折旧,传统制造业以及服务业为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也都需要通过加速折旧来更新设备和增强发展活力。为此,应该改变当前加速折旧按行业划分的做法,改按固定资产类型划分,只要拥有和使用该类固定资产就应该允许其加速折旧。

从理论上讲,加速折旧的客观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在当前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追赶状态的国家,固定资产的无形资产损耗比国外更大。这就要求国内加速折旧的范围要更加广泛。此外,为支持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拥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增强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实力,应该给予国内企业享受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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