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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清理整合各级标准更优更好服务经济发展

2015-03-07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师丽娜

大众标准化 2015年10期
关键词:推荐性强制性行业标准

● 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师丽娜



加快清理整合各级标准更优更好服务经济发展

● 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师丽娜

引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确定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措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会议指出,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是关键。必须深化改革,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着力改变目前一些方面存在的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和标准水平“低”的状况,促进提升产品和服务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会议确定的四项改革措施中,第二项是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整合现行各级强制性标准,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推动向公益类标准过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我国标准的发展也亟需提升至一个全新的阶段,各级标准化组织需要积极清理、整合、重新审视并改进各级标准,改变目前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模糊不清、矛盾凸显的状态,形成标准管理有序、标准体系清晰、标准水平先进的标准发展新局面。

现状和问题

2002年以来,我国的标准事业蓬勃发展,各级政府组织机构制定了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和推荐性的,这些标准为我国经济的规模化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科学技术向高精尖发展的需求,标准的规模化发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社会的进步了。

1.标准数量多,重复、交叉、矛盾

由于多年的积累,我国现有的标准数量庞大,同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存在大量重复制定的情况。比如,有关禽类饲料的标准,经查询有GB/T 5916-2008《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GB/T 22544-2008 《蛋鸡复合预混合饲料》、NY/T 1820-2009《肉种鸭配合饲料》、NY/T 903-2004《肉用仔鸡、产蛋鸡浓缩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料饲料》等。NY/T 903和GB/T 22544两项标准中都有对于产蛋鸡预混合饲料的技术要求,但有部分指标的要求却不一致。这样的情况在多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广泛存在。

2.标准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政府组织制定的除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外,地方标准更多存在着完成编制任务后便就此尘封的情况。标准制定出来要贯彻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而实施的主体企业经常由于个性化、多元化的需要编制自己的企业标准,并未有效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一项标准的制定从申报、立项、编制、征求意见、报批、审查通过等需要时间长,程序复杂;各级标准机构间各行其是,缺乏沟通协商,标准制定完了就束之高阁。这样大量重复低效的工作机制已经不符合如今提质高效、节能减排的市场要求。同时,标准没有被有效执行的情况也反映了现有政府制定的标准可能已不能很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3.标准滞后于技术发展

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仍存在大量年代已久的标准,标龄20年、30年的标准还有不少。而新材料、新能源、新检测技术的出现和应用,导致各行各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上了年纪”的标准,其内容、技术指标是否能指导现代生产和服务的需求?2014年9月,《经济日报》刊登题为《高铁“走出去”须掌握标准制高点》的评论,文章指出,我国高铁的质量并非不过硬,而是缺乏一套国际认可的衡量标准。中国产品和服务正向中高端迈进,正在走向国际市场,高水平的产品更需要高水平的标准来配套。

优化升级各级标准

针对以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数量多而乱、标准滞后及标准不能有效执行等问题,各级政府标准化机构应加快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认真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从基础标准工作入手,优化升级我国各级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陈钢在2月21日召开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将选取部分领域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清理整合试点,逐步压缩数量,实现‘瘦身’。在清理整合过程中,将统筹协调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体系建设,做好衔接配套。各行业、各地方也将根据情况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清理整合。”

1.精简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我国技术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政府组织制定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标准。然而具体标准中的内容是否适合强制规定,需按照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后再梳理,目的不仅仅在于精简,而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发现其中可以整合、可以提高的进行升级换代。

我国早在2002年就开展了“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工作——中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研究,研究课题组在2005年发布了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现状分析研究报告”对当时的2 95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截至2003年底)的题录库和部分标准文本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和对策。该项研究根据WTO/TBT协议中的关于技术法规的原则,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确定了以下5个分析原则:

(1)以WTO/TBT协议中技术法规的原则和要求为依据,分析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2)WTO/TBT协议规定,为了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各成员国仅应为实现正当目标而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正当目标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以WTO/TBT协议规定的五个正当目标为制定目的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可以是强制的。

(3)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的制定目的符合“五个正当目标”,根据法规的原则和要求,这些标准可以是强制的。

(4)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方法和管理标准的制定目的不符合“五个正当目标”,这些标准不应是强制的。

(5)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的制定目的不符合“五个正当目标”范围,原则上不应是强制性的,但以“五个正当目标”为制定标准目的的产品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

按照以上5个原则,课题组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分析采用先“面”后“点”,先“总体”后“具体”的分析方法。首先,根据分析原则,找出现有国家标准中不应强制的标准,再找出“应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中强制不当的内容;然后,调查分析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收集和分析强制性标准的冲突案例。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现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的数量远远超过2003年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数量,清理和整合工作却刻不容缓。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分析清理的工作方法仍然适用于目前的现状。按照《改革方案》中的部署,今年应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公众利益的健康、安全、环保等领域才制定强制性标准,现有国家或行业的基础、方法和管理标准,其内容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健康、安全、环保则不应当是强制的。

陕西省在2013年按照《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3〕64号)的精神,依据“依法行政、服务发展”“统一管理、分工实施”和“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的工作原则,对涉及各部门的24项强制性地方标准展开分析和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及《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列出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要求以及相应的上级法律法规要求,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逐项展开分析。同时,尽可能对每项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调研,以进一步确定是否保留或修订该项强制性标准。最终确定21项标准需要保留或修订,清理3项。

现在我国新的标准化法即将出台,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畴在新的标准化条例中也应重新界定,有关部门应加快进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析、研究和清理工作,最终形成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

2.优化推荐性标准

在国外,推荐性标准多由社会组织主导制定,多数推荐性标准是作为政府技术性法规(强制性要求)的补充或者被政府法规引用,从而作为强制要求,主要侧重满足市场利益需要。如:《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要求消费者安全委员会依靠团体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我国的推荐性标准多由政府机构组织制定,社会组织自愿采用。由于多年的发展和积累,现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数量大大超过了强制性标准,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管理工具也逐渐照顾不到微观经济的方方面面。改革要求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推动向公益类标准过渡。在按照新的改革要求发展推荐性标准的同时,也应对以往的各产业、各领域、各部门、各级政府的推荐性标准进行适当的清理和整理工作。

陕西省在2013年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发布的推荐性标准进行了清理。按照地方标准不同的起草单位和归口部门分别组织省质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工信厅、省供销社、省气象局、省商务厅等多部门和专家对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讨论清理,最终决定废止305项;重新修订64项;整合28项为9项;继续有效的66项。

各级政府机构在清理、优化推荐性标准的基础上,应突出标准的公益属性,优化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结构,合理界定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同时按照改革要求,积极发展团体标准,从更高层面上形成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和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协调发展。

展望新的标准管理局面

标准是反应各方利益,是相关方共同商定、一致遵循的技术“规则”,其本质是协调一致。标准工作涵盖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涉及部门多、范围宽、技术面广,需要各方加强协同、合力推进。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除了自身制定相关标准的职能外,更应注重协调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标准化工作要打破现有的工作格局和方式,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治理,团结协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我国目前的标准水平、标准管理都面临着发展的瓶颈,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在清理整顿的同时应注重效率管理,提高标准化管理的法治水平,优化标准制定程序,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注重创新,发展团体标准,加强内生力量,发挥标准在保障健康、安全、环保、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科技转化、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优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中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研究 课题支撑报告(三) 强制性国家标准现状分析研究报告[R].2005:A-3.

[2]田世宏.改革创新 协同推进 科学管理 服务发展[J].中国标准化,2015(4):17.

[3]程虹,刘芸.利益一致性的标准理论框架与体制创新——“联盟标准”的案例研究[J].宏观质量研究,20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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