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FTA中服务原产地规则
2015-03-02曹越丹
◎曹越丹
我国FTA中服务原产地规则
◎曹越丹
本文概括和总结了我国在区域贸易合作中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探索和实践,对我国当下如何更好的利用服务原产地规则,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是特惠贸易协定区域内服务市场准入的依据,是服务贸易协定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也是各国服务贸易开放过程中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涉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FTA(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贸易协定)日益增多,服务原产地规则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决定了服务市场特惠给予的范围,乃至国内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有效利用服务原产地规则,对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到目前为止,我国在与港澳台以及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初步实践,但还需进一步加深和拓展。
我国在FTA 中对服务原产地规则的探索和实践
我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展。目前为止,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另外,还有一个优惠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在我国签订和实施的15个区域贸易协定(RTAS)中,除了亚太贸易协定外都涉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见下表1)。
表1:我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展
各FTA中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规定。同GATS一样,各FTA中对服务原产地的界定,是以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为基础的,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个方面。
表2:各FTA中对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从表2可以看出,在FTA中,我国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具体原产地规则的构建,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中的贸易效应的分析和验证,如何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发挥巨大作用等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思考与建议
继续深化区域合作,积极参加自贸区谈判。在区域服务贸易合作中,通过积极参加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定,让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促进和限制提供者准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推动原产地规则最大程度地反映成员国和本国的贸易利益,将自贸区带来的利益锁定在成员国之间,以合法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幼稚产业,保持我国优势服务业的优势。
关注“意大利面条碗”现象。在我国签署的众多FTA中对服务原产地的规定和限制普遍存在差异,有的较为严格,有的则比较宽松,因此难免会出现“意大利面条碗”现象。
作为对策,我国在FTA谈判中,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推动服务原产地规则的相对统一;在国内,要给企业搭建信息咨询的网络平台,给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了解各FTA中对服务原产地规定方便快捷的渠道;并给企业提供相关培训,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
关注“离岸服务外包”。服务原产地规则对法人服务提供者的成立地和实质性经营行为有要求,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将某一项业务或流程外包出去,随着国际分工细化,外包企业常常为第三国,“离岸服务外包”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因此,在成立地实质性经营的规定基础上,可以对公司在成立地雇用的当地员工的比例作出最低限定,同时在这些当地员工的雇佣期限和国籍等方面也设定标准。
关注“搭便车”行为。我国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订立了FTA,而发展中国家为招商引资,通常会在FTA中制定较为宽松的公司设立标准。外国公司则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在这些国家设立空壳公司,来获得市场准入等区域性优惠。
因此我们应关注外国公司这种“搭便车”行为,加强对服务提供者准入资格的审核。在首次申请优惠待遇时,我们可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由该成员资本控股的证明;其次,对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设定有效期限,必须重新通过审核后才发放有效证书;最后,在有效期内我们应加强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持续跟踪和管理监督,防止服务提供者在获得证书后转变经营方式和经营领域、变更持有股份比例而继续以该成员国法人名义享有优惠。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