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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微直播的检视和完善——自媒体下的司法公开

2015-02-26

新闻传播 2015年7期
关键词:证人庭审当事人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信息科技的发展逐渐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众的司法需求颠覆了传统的司法公开模式。微博、微信的出现及时应和了公众的需求。一种即时、互动的传播方式正在改变人们的思维习惯。微博、微信作为自媒体时代的重要“工具”,与司法过程的结合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其产生的效应却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在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中,民意对微直播的呼声高涨,以致直播后产生的辐射和扩大效应远超传统的庭审网络直播。

一、庭审微直播的实践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庭审微直播的探索上亦未间断。最早实践微博直播的是山东莱阳法院。2011年3月17日,莱阳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公正莱阳”直播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的庭审,开创了微博直播庭审的先河。2011年上海法院系统初探微博直播庭审,上海高院在《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办好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广东省高院明确要求,每个合议庭每年至少选择一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庭审微博直播”。在实践方面,传统的庭审网络直播由于信息反馈渠道的限制,缺少互动环节。庭审微直播所依托的微博、微信平台则具有较强的互动交流性,在直播过程中吸引大量粉丝围观、转发,该评论转发同时生成新的信息,形成一种交互性的传播。因此,在一些社会关切的案件中,大量网民的转发、评论容易引导舆论,进而对司法产生影响。据统计,我国有近20个省出现庭审微直播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属的31个省级法院均开通微博,标志着全国法院系统已经进入了司法公开的微时代。实践证明,法院通过微博进行庭审直播,可以较为全面的把握信息发布,使庭审过程完整的展现在公众面前,司法公开效果明显。

同时,在微博简短的140字组成的信息中,通过网民的评论、集赞、转发,产生较强的传播效应。尤其在一些社会热点、重大敏感、关涉民生等案件上,官方微博粉丝少则几万,多达几十万之众,对舆情的发展和变化产生极大的冲击。近年来我国许多案件实现在微博同步直播,一些官方微博如@济南中院、京法网事、豫法阳光等受关注度高,并产生了一些备受关注的直播案例,如北京大兴摔童案、母亲溺死脑瘫儿童案等。

二、庭审微直播的检视

司法公开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一五”、“二五”、“三五”以及“四五”改革纲要中,均对司法公开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司法公开的方式上,司法公开经历了旁听庭审、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的变迁。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旁听庭审。作为司法公开的传统方式,旁听庭审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信息传播,但其传播的效果受时空条件以及个人因素的限制,产生的影响力有限,对司法公开的推动力度不大。电视直播庭审具有较好的宣传效果,一方面有助于公众了解法律常识,培养法治意识,另一方面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受众面,产生“点对面”的效果,使公众更直接、直观的感受司法过程。然而,电视直播庭审亦存在无法逾越的弊端。这主要是电视直播难以呈现“原生态”的庭审现场,其多数是经过剪辑、筛选的镜头。故,在实践中,真正实现电视直播庭审全程的非常罕见,多数电视栏目是对案件作深度报道。在自媒体时代,基于传播的即时性、迅捷性,微博、微信等载体对司法公开会产生不可比拟的作用,并能迅速引导舆情,引起数以万计人的“围观”。

与此同时,庭审微直播作为庭审公开的一种新方式,也存在以下问题:1.虽然法庭纪律禁止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此推之,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或者律师亦不能进行庭审微博直播;但实践中当事人或者律师通过微博、微信进行舆论造势的不在少数,如何看待法院的庭审微直播和当事人或者律师通过自媒体发布案件信息之间的关系?2.微博庭审直播会涉及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当事人隐私权的冲突,尤其在涉及公众人物时是否应当一览无遗的展现给社会公众?当事人拒绝公开审理或者进行庭审微博直播时,应否准许?3.可能导致证言受“污染”。案件存在证人需出庭作证时,如何对证人作证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证人因庭审微直播了解案件庭审情况而导致污染证言。实践中,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则对证人作证与微直播之间的冲突进行规制。

三、庭审微直播的完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司法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民众得以“看得见”的方式知悉其始末,必然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促使司法公平公正。庭审微直播是自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强有力推手,但自其与司法过程的结合至今不足三载,需要结合其当前的现实问题进一步予以完善,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庭审微直播的性质决定了其平台应是法院的官微。具体理由阐明如下:1.较之于其他传播媒介,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信息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信息的衍生性,在信息的衍生过程中实现即时性的信息互动。在微时代,“人人都是信息源,人人都可扮演记者”。庭审微直播是在中心信息源的基础上,向外不断衍生新的信息,从而实现内外交流互相反馈的传播。此种传播模式在传播学上称之为“核心——边缘”传播模式。在直播过程中,直播者是中心信息源,其发布的信息准确及时与否关系舆论的发展。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发布的信息较为客观公正,可以确保司法的权威性。2.在信息发布全面性上,法院掌握更多的诉讼资料,发布的信息更为全面。且直播小组对信息发布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进行预先审查,可以防止不当发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3.基于直播的完整性,不易使公众对信息产生误解,可以有效引导舆论发展。4.微直播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意愿,若当事人表示反对微直播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微直播内容应客观、全面

微直播庭审的内容首先应客观公正,发布的应是庭审的记录,禁止使用猜测性的言语发布微直播内容。此外,微直播应全面、完整的发布庭审信息,避免断章取义。在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向公众展示的,均可以进行微直播,包括图片、录音录像、证物、证言等。另外,对于微博而言,庭审过程应不间断地反映在微直播中,缺失任何一环节均可能导致内容的不完整。

(三)微直播信息的处理规则

在庭审微直播过程中,可能涉及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对于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案件审理顺利进行而严禁报道的内容同样不得通过自媒体予以直播,如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信息、受保护证人的有关信息。为保护特定人的个人私隐,应对其个人信息作技术处理,防止微博直播造成其权利的侵害。

(四)微直播中证人证言“污染”的防范

如前所述,庭审微直播易造成证人作证前了解案件的负面情况,导致其证言失效。在微直播案件中,对证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以采取证人隔离制度,即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双方在确定证人需出庭作证的,应事先通知证人在开庭前向法院报到,并由法院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接触庭审信息。

[1]高一飞.从录音直播到微博直播——兼谈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J].新闻与法律,2013(10)

[2]高一飞,祝继萍.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J].电子政务,2014(6)

[3]喻国明,欧亚,张佰明等.微博:一种新传播形态的考察——影响力模型和社会性应用[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

[4]韩宝艳.权利与权力之争:庭审微博直播的传播学分析[D].辽宁:辽宁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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