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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为广西林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2015-02-23

传播与版权 2015年5期
关键词:林权林农抵押

陈 婷

一、发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意义及其基础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定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是目前我国各地开展林权融资的主要方式。

(二)林权抵押贷款对发展林业产业的意义

《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年)指出:我国林业产业初步形成了林木种植业、经济林业、种苗、花卉培育业、木竹采运业、木竹加工业、人造板制造业、木竹藤家具制造业、木浆造纸业、林化产品加工业、非木质林产品采集与加工业、森林旅游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等产业门类。林下经济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农民充分利用林地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从事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是农民不砍树也可获得经济收入的生产经营方式,是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业属弱质产业,林业生产前期投入大、生产周期长,这意味着在获得收益前农民要连续投入十几年,农村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扶持。林权抵押贷款将改变农民守着森林资源没钱可用的穷日子,使林地资源变成可以使用的流动资金,这将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所需的林地租金、机械设备、种苗等费用不足的问题。同时,林权抵押贷款将帮助农民缓解开展林下养殖、林下种植及林下产品加工时的资金困难,有利于农民增收,促进林业及农村的发展与建设。

(三)发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基础

金融机构为防范风险,贷款都必须有抵押物,如果农民没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将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出了在全国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定。200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2013年7月银监会联合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对林权评估、林权登记、林业信贷担保及林权流转等重要环节进一步规范化。

二、广西林业产业和林权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前提——集体林权改革

根据广西林业厅的资料显示:广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8年开始开展试点工作,2009年进一步扩大试点,2010年全面推进。至2011年全区累计完成勘界确权1.99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9.1%;累计完成登记发证面积1.91亿亩,确权发证率为95.1%,广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

(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2009年广西辖区只有农发行、农行和农信社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少量的林权抵押贷款信贷业务,直到2010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区域林权融资才开始规范推行。根据人民银行广西分行统计数据显示,至2014年各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已开始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但除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发放额度都非常有限。2011年至2013年的林权抵押贷款状况如表1:

表1:2011—2014上半年广西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及不良贷款表

与广西统计年鉴数据显示的广西金融机构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相比,林权抵押贷款发放额很少,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重非常小,且三年来基本没有增加。2011年至2013年间,广西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分别为10646.43亿元、12355.52亿元、14081.01亿元,林权抵押贷款额分别占0.83%、0.836%、0.809%。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非常缓慢。

(三)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相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小规模,广西林业产业却取得重大发展。根据广西林业厅公布的数据,2011年、2012年、2013年广西全区林业总产值分别为1600亿元、2190亿元和3020亿元,占当年广西GDP比重分别为13.65%、16.8%和21%,林业产业在广西总体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广西各地的农民对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较高,目前广西的林下经济已初步形成“四大类型”:(1)林下种植业类型:有林菌、林药、林花模式;(2)林下养殖业类型:有林禽、林畜、林蜂模式;(3)林下产品加工业类型:以藤芒编织加工为主;(4)林下旅游业类型:以休闲度假游为主。2011年、2012年、2013年广西林下经济实现产值分别为226亿元、360亿元和470亿元,预计今后林下经济产值将超600亿元,这将形成巨大的资金需求空间。

目前金融机构对林业产业发展提供的资金相当有限,广西林业产业的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扶持,这将有可能造成林业产业的发展与市场的需求不相适应,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也不利于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能为政府官员权力寻租提供条件。因此,从长远来说,产业发展所需资金从以政府主导向市场转移是必然的趋势,金融机构将成为提供林业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部门。

三、目前广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广西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对林业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问题所在:

(一)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执行难度大,风险高

其一,由于缺乏客观权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评估价与林木实际价值相背离的情况,许多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评估价格虚高,当金融机构面临执行债权时会因为实际林木价格偏低导致不能抵偿债务情况出现。其二,对于那些到期还贷的林农,因为受到采伐指标的限制,即便到了林木砍伐期也不能采伐,这使得金融机构无法执行债权。其三,林木盗伐、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等情况难以防范,当金融机构需要执行债权时,可能遇到无林木可伐,无法补偿损失。其四,当出现林农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的林地使用权将收归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在林权流转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即便拥有林地使用权也无法通过转让获取收益,不能补偿损失。

(二)林农的贷款交易成本较高,贷款意愿不高

林农办理林权抵押的程序是提交贷款申请及资料、贷款审查、评估、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发放贷款,这对于大部分对政策、信息不了解的林农来说会耗费大量时间成本,耗费精力。金融机构为了减少损失,往往会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根据袁朝霞在《林权改革过程中的林农信贷约束及其对策研究》一文中调查的数据,2013年广西林农平均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30%至40%,且贷款利率上浮10%以上的占贷款项目的95.51%。同时,由于缺乏客观权威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一般只按评估价值的30%到40%发放贷款。这些都提高了林农贷款的成本,降低了贷款的积极性。

(三)林权抵押贷款监管不规范,存在挪用现象

受到央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压缩房地产贷款,以及2014年上半年紧缩银行放款额度的影响,银行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额度非常有限,在房地产企业高收益的诱惑下,银行就会寻找其他途径满足房地产行业对资金的需求。由于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对抵押物的评估一直以来都是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时宽时严,并不科学,这给一些银行信贷人员造假挪用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机会,只需要提供林权证明,不需要有实际林木种植的情况,只要银行内部认可,再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就可以拿到贷款。近年来,广西银监局在对金融机构监察中发现部分集体林权和个体林权抵押贷款存在这种问题。这种行为利用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投放房地产行业,使资金的流向违背国家调控的方向,不但使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打折扣,使银行信誉扫地,还使本来就很有限的资金不能真正进入林业产业的生产,不利于林业产业的发展。

四、推动广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

浙江和福建是较早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省份,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也相对较大,相比之下,广西虽然森林面积在全国排第四位,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较滞后,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提出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建议。

(一)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配套机制

资产评估和林地流转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林业保险和财产担保是分散贷款风险的机制。(1)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起点,规范评估机制,培养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师,统一评估收费标准,不但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贷前、贷后的监管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还有利于降低借款人的成本,因为当金融机构能对资产的价值有较准确的估价时,不确定性就会减少,对风险的控制也会较准确,不会对所有借款人都提高贷款利率,也会提高贷款额占估价的比重。同时规范资产评估也会一定程度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2)完善林地流转机制,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和信息发布平台,提高抵押林权处置变现能力。当出现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可处置抵押物,可银行并不希望成为林场主,完善林地流转制度,将保障金融机构利益,降低林地损失风险。(3)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盗伐、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防范难度大,为此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险,其投保人可以是多种形式的林业资源受益者,这有利于分散金融机构风险。同时也可以由政府以补贴的方式创建林业保险体系,鼓励借款人积极参与投保。(4)担保机构实施反担保可以分散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降低抵押物的处置难度。刚开始由政府牵头出资建立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中间的担保机构,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可以由担保机构先垫付清偿贷款,然后再处置林权,这有利于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目前广西林下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林下经济可以成为缓解林农还款压力的有效途径。为了规避风险,银行发放贷款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抵押的目的在于通过抵押物自身产生的价值和收益,补偿当贷款收不回时带来的损失,林权抵押的价值在于其产出物的价值。金融机构金融债权难执行的根源在于林农无钱偿还债务,抵押的物品由于受限于采伐指标、生产期限、林木资源价格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无法补偿贷款资金,而林下经济将会增加林地资源的产出效应,在不砍伐林木的同时也会有收入,增加林农的经济收入,这为清偿银行贷款提供多一重保障。

(三)健全监管体系

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流程,无论金融机构还是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要有跟踪记录,形成对应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信用黑名单,定期披露信用等级信息,这样使信息不再是单一的,相对公开透明的信息,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同时,严格的监管将可以确保资金不会被挪作他用,发挥资金对林业生产及农村经济建设的作用。[本文系广西财经学院校级课题“推动林权融资开展,促进广西林业发展”(编号:2009D1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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