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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治思维 推进廉洁政治

2015-02-19刘学文

中国领导科学 2015年6期
关键词:理政法治法律

刘学文

坚持法治思维推进廉洁政治

刘学文

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再到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治国,法治被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新时期政治建设的深刻理解和远见卓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需要面对的重大紧迫问题。廉洁政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必要内涵,也是我们政治文明建设的前进方向和战略目标。廉洁政治的丰富内涵中,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干部清廉是前提,政府清廉是主导,政治清明是目标,三者之间是一个递进发展过程。建设廉洁政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立足当下,又要着眼长远。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廉洁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而法治是廉洁的科学保障。廉洁政治建设要以法治思维作为价值引领。

一、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夯实建设廉洁政治的思想基础

干部清正是建设廉洁政治的主体因素。党的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多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当前法治作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新时期,领导干部提高党性修养、始终坚持党的理想信念,就要树立法治思维,做到正派、清白。

(一)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坚持公道正派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维护公平正义是法的核心功能与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这些思想阐明社会主义制度对公平正义的一贯追求,集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作为领导干部,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问题,首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在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问题的根本尺度;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关系时,出于公心、坚守公平,秉公决断、顾全大局,不藏私、不护短,心底无私,经得起考验,使利益各方各得其所、利益均衡乃至和谐相处。

(二)确立法律至上的敬畏观念,做到清白廉洁

法律至上即是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宪法是党的理念与人民意志的集中统一,是法治国家规则秩序中最基本的内容,具有最高权威性。法律是公众共同信念和理想的升华,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要求全社会普遍遵从。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强调确立法律至上的敬畏观念。”

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基本能力。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克服“特权观念”,决不可成为规则制度的超脱者,不能损害法治的公信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要消除“法律工具意识”,防止把法律实施手段化、工具化,带着“偏好”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时就把法律拿来当作尚方宝剑,觉得法律成为障碍时就将其束之高阁。坚决抵制“权大于法”

的思想,不能遇见法律规定与个人意志、利益冲突时,就把法律丢在一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只有通过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抵制各种歪风邪气,才能踏实干事,清白做人。

二、政府要切实践行法治思维,发挥建设廉洁政治的主导作用

政府清廉是建设廉洁政治的主要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是我党针对政府在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权力”思维、“维稳”贯式、公信受损等问题作出的反思,是对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责任定位,更是对政府践行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提出的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要科学高效,做到清正廉洁。

(一)具有程序意识,通过公开透明促进廉洁高效

程序是法律的外在支撑,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法治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必须依照正当程序办事。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制度意味着秩序,带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根本性。公正、公开、透明的制度设计和有序运转,是政府廉洁高效的前提。建设清廉政府就要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权。

政府践行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在制度设计上要通过增强程序设计源头的科学性,确保后续执政过程中的正确决策和优良管理,诸如“阳光政务”、“网上政务”、“财产公示”等制度设计,促进政府高效、廉洁。在制度的运行中确保程序公开,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公开、透明,减少腐败因子,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在制度的维护上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对非程序行为要依法惩治,通过维护制度的程序性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发挥制度的科学性,通过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

(二)具有权利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廉洁清正

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保护权利是法治的根本宗旨。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保障权利,既应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也是规范政府公权力,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清廉的政府不单是廉洁、透明的政府,还应是服务到位的政府。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的事业根本出发点,也是人民政府的首要职责。党的十八大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在当前利益调整和深化改革新时期,在涉及权力与权利相冲突的诸多领域,其实质是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矛盾。政府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不与民争利。严格控制机构人员膨胀,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还利于民,努力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全社会要弘扬崇尚法治思维,形成廉洁政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政治清明是建设廉洁政治的最终目标。政治清明包括的内容丰富,要素很多,可以作为一个治国理政的终极目标,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安定祥和的治理状态。达到政治清明,不但需要“明君”,还需要“贤臣”;不但需要“官清”,还需要“民淳”。既要具备法治的普遍调整状态,还要符合道德治理的高标准。当前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以法治思维来推进政治清明这个总体目标。

(一)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促进为政开明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对公众负责,公众有权知悉政府的运作过程和绩效并进行评判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并顺应民意。十八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党和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民主法治思维,真诚倾听群众呼声。尊重和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健全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增强治国理政活动的透明度。要尊重和保障民众的参与权,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凡

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拓展公众参政议政的途径。要尊重和保障民众的监督权,规范监督方式,扩展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回应群众对为政开明的期待和要求。实践证明,网络反腐、微博实名举报这些新兴的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成为推动廉政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大力弘扬理性精神促进风清人和

理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和应然状态。理性要求平和、谦卑、节制、包容,而愚昧无知、自我膨胀、盲目迷信都是非理性的。理性精神是法治思维内涵之一,法治思维必然是一种理性思维。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我们坚定法治理念,树立理性精神,以理性的法治思维平和地运用法律机制处理各种问题。

理性的法治思维体现党和政府在治国理政中的综合施策。坚持把法治作为基本方略,恰当运用其他方式规则,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情感、民意、伦理的关系,不使治国理政披上“冰冷的外衣”,不能让情感战胜法律,防止舆论干扰甚至冲击法律实施,要求政府和干部平和施政。领导干部要以谦卑的姿态面对群众,耐心倾听群众呼声,平和开展群众对话,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因素,疏导化解矛盾,回应群众诉求;执法部门要纠正简单粗暴执法方式,最大限度避免通过强制力去推行决策实施;司法机关既要依法办案,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更要以人为本,理性执法办案,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合理做到案结事了。

法治的有效实施,有赖于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尤为重要。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信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用正能量去消除负面因素。特别是在面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涉及切身利益问题时,一定要正确理性对待,通过真诚对话、诚信协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采取极端激烈行为,酿成恶劣影响事件。那种“信访不信法”观念必然破坏“维稳”思维,最终影响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官民在共同发展中带着理性法治思维去思考,祛除浮躁,消减戾气,净化风气,和谐相处,方能合力营造政通人和的政治生态。

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设廉洁政治,是法治中国的必经历程。我们坚信,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必将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创法治中国更加光明的前景。

(本文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责任编辑:张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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