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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抄家案件对宫中财政的影响

2015-02-13滕德永

关键词:内务府乾隆官员

滕德永

(故宫博物院 宫廷部, 北京 100009)

【历史学】

清代的抄家案件对宫中财政的影响

滕德永

(故宫博物院 宫廷部, 北京 100009)

有清一代,抄家案件频出。对于抄家财产的处理,解交内务府是最为重要的处理方式之一。清代的抄家程序有利于保证内务府的这一利益。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内务府的财政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成为内务府的财源之一。清代抄家案件频发的历史根源在于满族的传统,其现实因素则在于内务府财政的紧张,但这种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并不足恃,最终逐步退出宫中财政收入体系。

清代;抄家;宫中;内务府;财政

作为一种处罚手段,抄家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至清代,抄家案件更属常见。其涉案人员地位之高、数量之广,皆为前朝所不及。由此,其抄家所得为数甚巨,多输送至内务府,成为皇帝的额外收益。这亦成为内务府的财源之一。

对于抄家与宫中财政之间的关系,学界著述不多。笔者所见,仅有《清代内务府》略有涉及,且着墨不多。拙文结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内务府奏案、内务府奏销档及军机处档案等档案文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探讨抄家对宫中财政的影响及在内务府财政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一、清代抄家之概况

入关之初,清代统治者致力于统一战争,巩固政权。此时举国上下遭受战乱影响,满目疮痍,急需行之有效的制度以稳定社会秩序。在此情况下,清王朝的统治者们既继承了明王朝的相关制度,又结合本民族的特色逐步确立了新的法制体系,抄家制度即被广泛地纳入其中。

顺康时期,清代抄家之案迭兴。顺治年间,肃亲王之属杨善、罗硕、俄莫克图、伊成格,镇国公固山额真艾度礼、索尼等先后获罪,其财产、人口皆被抄没。而多尔衮亡故后亦被抄家,其兄弟阿济格、亲信何洛会、胡锡、刚林等人亦难以幸免,先后被抄。康熙六年,辅政大臣之一的苏克萨哈被抄家处死。康熙八年,康熙皇帝诛擒鳌拜,将其抄家查办。同时,鳌拜党羽人等甚多,亦难以幸免,纷纷被抄家处死。康熙十九年,尚之信罹罪,相关人等皆被抄家。此后,因事被抄家者尚多。至康熙后期,其为政宽仁,抄家之案渐少。

这一时期,战事频繁,清政府几经用兵。一些将领或因贻误战机,或因指挥不当,或因不能克敌,以致为战事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此,清政府严厉处罚相关官员。康熙二十二年,原任都统觉罗巴尔布因贻误战机,被革职立绞,家产籍没;副都统托岱、宜思孝不能攻守,亦革职立绞,籍没家产;精奇尼哈番硕塔弃城奔逃被抄家,[1]92诸如此类案件亦复不少。

一些缘罪地方官员亦被抄家。顺治六年,福建巡按周世科被凌迟处死,其妻奴家产“籍没入官”[2]362。并且,清政府将抄家制度化,“嗣后内外大小官员,凡受赃至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产入官”[2]746。此后,因此而被抄家者不乏其人。令人失望的是其效果有限,至顺治十六年清政府将其取缔。虽然如此,清政府仍将抄家作为惩罚官员的一项重要手段。

这种制度亦延展至普通民众。顺治五年,清政府亦规定:匿兵器者,是怀叛逆作贼之心,若经摉获或被首告,本人处斩,家产妻孥入官。[2]319此外,针对逃人众多的问题,清政府亦规定:“隐匿逃人者正法,家产入官”[2]677。

雍乾时期是清代抄家案件的高发期。雍正皇帝为政严猛,故虽在位时间较短,但抄家之案频出。这其中亦不乏皇亲国戚,诸如查抄敦郡王家产,查抄阿其那、塞斯黑家产,查抄年羹尧、隆科多等家产,还有其包衣奴仆,如查抄李英贵、李煦、曹頫家产等。而先后被革职、查封家产的地方官员更多,仅清查亏空,即有湖广布政使张圣弼、粮储道许大完、湖南按察使张安世、广西按察使李继谟、原直隶巡道宋师曾、江苏巡抚吴存礼、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粮道王舜、前江南粮道李玉堂等,[3]以致时有雍正好抄家之言[4]695。较之其父,乾隆皇帝的抄家之举毫不逊色,且有超越之势。乾隆时,清王朝的经济达到清代最高峰。乾隆之初,由于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以及雍正以来吏治整顿的成效,官员被抄家者数量急剧减少。至乾隆十年以后,吏治又有所败坏。由于没有得力措施,这种趋势有愈演愈烈之势,以致大案、要案迭出,官员被抄家者不知凡几。并且,此时被抄家人员之多,其财产之多为有清一代之冠。

嘉庆以后,抄家案件有所减少。至咸同以后,其数量更是不断下降。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抄家案件,被抄家之人一般地位不高,尤以地方官员为主。而且此时的抄家案件中,所抄家产数额急剧下降。除和珅等人外,其所抄家产中白银少有过万者,至同光时期,诸多抄家案件中其所抄全部家产值银不足百两,甚至只有10余两。这与前期的抄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清代抄家案件频发的原因较为复杂。综合言之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一,统治阶层内部权力争斗的结果。入关之前,满族统治者之间即存在着激烈的权力争斗,作为失败者,其家产皆被尽数抄没。入关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权力争斗依然存在。乾隆以后,这种权力斗争基本平息。咸同之交,慈禧太后与辅政大臣的争斗则不过是昙花一现,其结果是肃顺被抄家,慈禧开始了其对中国长达近半个世纪的统治。其二,惩罚违法乱纪官员。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清朝统治者将抄家制度作为惩罚官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这些受到处罚的官员中,尤以贪污腐败为主。乾隆时期是清代贪污腐败案的高发期。据不完全统计,犯贪赃罪者有尚书和侍郎5人,皆降职或革职,将军4人皆处斩;总督5人被处死,6人降职或革职;巡抚10人被处决,7人革职或降职;布政使8人被处死,另1人革职;按察使2人被处决、学政2人判死刑(其中1人下落不明);参赞大臣1人、办事大臣1人、盐政2人被处决。道府州县官犯赃者太多,无法统计。[5]这些人中,被抄家者多有人在。除此之外,内务府官员亦是被抄家的重要人群。他们或为皇帝管理关差,或为皇帝经营产业,或为皇帝管理田庄等等,而根据其所管理的事务不同,他们要向皇帝交纳定额的银两,若有不足,则令其赔补。若不能赔补,其应差官员将会被抄家。乾隆四十三年,内务府笔帖式九格因代父德魁归还其粤海关监督任内廉俸银2 600余两,迟误逾限,被判罚交银26 000余两。九格不能完交,家产被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368-405: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奏为笔帖式九格请将家产折变入官以清官项事折》)。此外,清代抄家案件迭兴的原因还有很多,如为了维护统治而实行的思想控制——文字狱,以及对谋反重罪之人的处罚等。

总之,有清一代抄家盛行,它既是清朝统治者惩罚官员的措施,亦是威慑民众的重要举措,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其统治秩序。但出人意料的是,抄家风气在清代的盛行则一度成为宫中重要的财源。

二、清代抄家财产之输解宫中

清代抄家案件众多,其所得之财物亦为数甚巨。其中既有数额巨大的金银,也有大量的房产、土地,有众多的当铺等商号,还有形式各样、品类各异的古董文玩,亦有各种生活用具,甚至还有奴仆等。对于这些财物,清代统治者会根据抄家物品的品类,做出不同的处理。

解交宫中是处理抄家财产最为重要的方式。解交宫中的财物可分为两类。其一,黄金白银。在众多抄家物品之中,金银尤为重要。其中,除交户部和藩库外,也有相当部分的银两解交内务府。乾隆四十年,王亶望被抄家,其先期所抄之白银20余万两即解交内务府。与白银的处理不同,抄家所得黄金皆要上交内务府,这是定例。每逢抄家之际,负责抄家官员都会将黄金解送内务府广储司。其二,文玩等珍贵陈设用品。官员被抄家之后,其所抄物品将会被分门别类登册恭呈御览。至于其中物品,除前文所述之粗重器皿及糟旧衣服等物外,其铜器、瓷器、玉器等及“若细毛皮张及呢锦等件”[6]2686都要派员解送宫中。皇帝将其中的部分留内应用,其余部分则交崇文门变价。其实,无论是留内物品,还是交崇文门变价物品,其数量有时都非常大。乾隆五十五年,查抄原副都统承安家产,其中留内物品有玉器76件,铜器95件,瓷器2 393件,玻璃器354件,朝珠、帽顶等碎小什物144项,衣服704件,缎73件,雕漆、珐琅等器77件,铜锡器519件,紫檀、花梨木器27件;交付崇文门变价者有粗瓷器皿1 162件,糙漆桌柜等58项,杂木床柜等204项,被褥靠垫等98项,皮箱毡毯等41项,以及盔甲、腰刀、撒袋等项,统计共411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428-012: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奏为查承安入官玉铜磁器等数目事》)。因为此档案记载中多未明确件数,而是以类项表示,这并不能给我们以直观的数量概念。高恒抄家变价物品档案则有清晰记载,共计119页,涉及多个类项的物品9 000余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256-023:乾隆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高恒名下应交崇文门变价什物清单》)。

其实,归属宫中的抄家财物还有非常重要的一项——房产及各种店铺等项。在清代抄家案中,抄家所得之房产、土地和各种店铺是除金银之外的大宗。内务府会将其中的一部分赏赐王公大臣。雍正五年,曹寅被抄家后,其家产被雍正赏赐于织造绥赫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183-240:雍正十一年十月初七日奏报讯问原任织造绥赫德行贿案折》)。嘉庆四年,和珅被抄家,其中仅当铺即有多坐。嘉庆皇帝将其中的永庆当赏给永璇,庆余当赏给永璘,恒兴当赏给绵亿,恒聚当赏给绵懃,合兴当赏给奕纯,恒庆当赏给怡亲王永琅,其余当铺则交内务府照旧经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474-046:嘉庆四年三月初五日著查抄和珅入官当铺赏给八爷等事奉旨单》)。不仅如此,和珅府邸被赏赐于庆僖亲王永璘。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处理方式。

上交户部亦是重要的处理方式,其上交之物主要是抄家所得之白银。有清一代,官员贪污腐败问题严重,导致大量国家财富流入贪官囊中。为此,抄家的目的之一即在于“以抵官项”[6]1459。乾隆年间,甘肃冒赈案发,其结果是该省道以上官员几要为之一空,其侵贪2万两以上之官员处死,2万两以下者从宽免死,分别发落。最终,先后被处死者多达56人,免死发遣者46人,其他案犯也分别受到革职、降调、罚赔等处分,乾隆皇帝称之为“从来未有之奇贪异事”[7]267。至于其抄家所得之众多银两,乾隆皇帝谕令“俱著解交户部”[6]1570。

留存藩库亦是常用的处理方式。清代官员亏短仓库钱粮者甚多,其所抄家产主要赔补欠项。乾隆年间,云南布政使钱度贪婪案发,其家产尽被抄没。其抄家所得白银2.9万余两,为了赔补其任内亏空,其中的1.3万余两被拨交藩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301-058:乾隆三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奏报江西巡抚解钱度并慕友叶士元等名下银两事》)。上文王亶望等抄家所得财物,本应解交户部,但“各直省有应办工程及公项费用须动拨库项,莫若即将此项银两留为工程及公项使费之用,将来造册报部核销,以省拨解之烦”[6]1582。仅蒋全迪等人抄家追缴银两即有16万余两,全部上交藩库,留为浙江海塘工程之需。[6]2053此外,诸多抄家案中还抄没了大量粗笨的家具、破旧的衣服、粗糙的生活用品及陈设物件,既不便于解交户部,亦不便于存储藩库,为此,地方政府将其变价,所得银两留存藩库,以为公用。留交地方变价存在很大弊端——负责官员易于从中贪墨。王亶望被抄家后,陈辉祖等即将其中的一些精美的玉器、朝珠、古玩、字画取出自用,而用等级较差之物予以替换。

总体而言,清政府对抄家物品的处理,主要本着这样一个原则:若犯案人员为地方官员,其查抄资产中黄金及贵重的古玩、陈设及服饰等物品应解交宫中,由内务府决定是留是变;若查抄之人是旗人,尤其是内务府属员,其京中所抄物品主要由内务府处理。此时,户部几乎不参与其抄家物品的分配。

三、清代抄家对宫中财政之影响

清代抄家案件中,所查抄的众多财产成为宫中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宫中财政体系中占有相当分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抄家所得大量黄金充实了其库藏。清宫中,黄金消耗数量较巨。清宫宫殿装饰、帝后服饰以及宫中佛像、器皿的制作等都需要大量黄金。不仅如此,它还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在后宫中,只有皇后等主位才可使用黄金器皿。为满足需要,乾隆皇帝曾令两淮盐政进献黄金。但这些黄金主要是两淮购备,其购备银两取自应上交内务府款项。这并不能满足宫中需要,以致地方督抚投皇帝所好进献黄金。乾隆皇帝则虑其地方督抚因此勒索属员,以致吏治败坏,为此谕令禁止。[6]2824抄家案件的频发,尤其是地方官员的巨额贪污则为其提供了大量的黄金。上文所述查抄王亶望家产,其内黄金多达4 700余两。同年,查抄杭嘉湖道王燧家产,其中黄金960余两,金首饰36.17两。[6]2124-2130其后,查抄国栋家产内有黄金500两[6]2647。乾隆五十一年,查抄两广总督富勒浑家人殷士俊家产,其内黄金580余两[6]2890。乾隆六十年,查抄浦霖家产,其内黄金520余两[6]3493。该年查抄原任福建臬司钱受椿家产,黄金2 770余两[6]3554,查抄闽浙总督伍拉纳家产,黄金700余两[6]3531。查抄黄金数量最多的还是和珅,竟然高达3.3万余两[8]388。在此情形之下,宫中库储黄金数量不断增多。至嘉庆年间,宫中各处存储黄金多达4.1万余两,此时宫中所用有限,嘉庆皇帝谕令将其交付两淮变价3.6万余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476-043:嘉庆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奏为库贮金两数目事》),但自此以后内务府的黄金储量不断减少。至道光时期,内务府黄金经常不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639-103: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奏为库贮赤金数目不敷应用等事折》及《奏销档617-026:道光二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奏为催乌鲁木齐将征获课金迅即解到事折》等)。

其二,抄家所得极大地丰富了皇室的收藏,节省了宫中的开支。清代帝王尤其是康雍乾三帝有着较高的艺术品位,他们极力搜罗前朝文玩书画,并不断创制新的艺术精品,这使得宫中藏品数量不断攀升。清代帝王的这种艺术追求,极大地刺激了臣工进贡的欲望,他们将搜集的各种艺术珍品源源不断地进献给皇帝。对于官员的进献,清代帝王非常矛盾:他们一方面期望得到这些艺术品,另一方面又害怕由此予人以贪婪的形象,引起后人的非议。乾隆二十二年(1757),乾隆发现查嗣庭在日记中记载了进献砚头瓶、湖笔一事。乾隆皇帝认为,臣子记述进贡之事严重损害了皇帝的光辉形象,这令他非常气愤,为此,他发出“可见人心险薄,何所不至”的感慨(崐冈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一,清光绪石印本)。但抄家之制使得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将其喜欢的艺术珍品据为己有,他们要求地方官员将抄家物品中的精品解交内务府,供皇帝采择。在查抄王亶望家产之时,乾隆皇帝即对其所藏米芾字帖非常期待,也正因如此,他发现了陈辉祖抽换抄家物品的事实。众多的抄家物品交进宫中,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皇帝对这些物品的需索,由此,内务府各关差所负担的进献任务降低,这大大节约了其办贡经费。而这一部分经费又以关差节余的形式解送宫中,成为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不仅如此,在缴纳宫中的物品中,还有众多的生活用品,如衣服、家具等,这对宫廷亦是不菲的收入。

其三,抄家银两充实了内务府银库。一般而言,在清代的抄家案中,解交宫中的主要是黄金及各种铜器、瓷器、衣服、皮毛等物,至于白银相对较少。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各地督抚则会做出变通,请求一并解送抄家白银。对此,清代皇帝亦会欣然接受。在解交宫廷的抄家银两中,旗籍官员是其主要来源。乾隆时期的高恒、李侍尧等,嘉庆时期的福长安、广兴、秀林等,道光时期的琦善、英和等,同治时期的肃顺、胜保等,抄家所得银两较多,其中琦善仅现银就有4万余两,包括各种产业共计12万余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719-068:道光二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奏为入官银两置买当铺等项分款生息事》,不包括1 438个银元宝及房屋变价价值2 700余两)。由此可窥其数量之一斑。此外,解交宫中的各种物品中有大量交付崇文门变价,其变价银两亦解交广储司。

其四,内务府经营抄家产业。康雍时期,为了滋生银两,内务府开始经营一些产业,主要有当铺、房产租售等。这些产业的设置极大地便利了内务府对抄家产业的接收与管理。对于抄家所得店铺,内务府会根据其经营情况及经营前景,以决定是变价出售抑或继续经营。乾隆时期,内务府曾将查抄桑斋多尔吉当铺及查抄太监德仁、万兴当铺各一座,继续营运生息,[9]150而将刘裕泰5座入官当铺止当售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135-002:乾隆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奏为咨交民人刘裕泰入官当铺银两事》)。至于所查抄之房产,内务府设有官房租库负责其租售事宜。若所查抄房产是店铺房屋,内务府一般会维持租赁状态,若是独立院落之房产,内务府一般会将之售卖于京中旗籍官员人等。嘉庆四年,和珅家产中有房产1 170余间,内务府售变得白银4.3万余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476-015:嘉庆四年六月十三日呈应变卖官房住处并折价数目清单》)。

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官员受抄家案件牵连,为赎其罪,自请罚银,交纳内务府。乾隆时期,这种自行罚银情况较为频繁。乾隆四十三年,高朴私卖玉石案内,淮关监督寅著、陕甘总督勒尔谨、苏州织造舒文、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等因涉自行罚银。[6]553,564,576,605乾隆五十一年,浙江平阳县知县黄梅勒派入己案中,浙江巡抚伊龄阿因参奏错谬,情愿罚银。[6]3236至于其罚银数目也较巨。上文中,寅著罚银3万两,勒尔谨4万两,舒文4万两,巴延三4万两,伊龄阿3万两。而在王燧案中,伊龄阿更是自请罚银10万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销档404-104-1: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奏请宽限交纳罚银事片》)。

这一度使得抄家在内务府收入来源中占居重要地位。以乾隆朝为例,此时宫中每年的收益基本维持在50~250万两白银之间,而在乾隆三十年以后,宫中的收入主要依赖于两淮盐政,约占总数的二分之一。此外,宫中的收入来源还有田庄、当铺、官方租售、皮张等物变价等。据笔者统计,除税关、田庄外,其他几项每年的收入至多不过三四万两白银,这与乾隆三十年以后抄家动辄累千盈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的情况相去甚远。此时,抄家在宫中的财政收入中所占分量更重,其后则逐步衰退。

四、清代抄家财产输解宫中之因由

对于清代抄家制度的形成,《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一文认为“这与满族上层统治者相互兼并财产部属的习惯有关,它又是与中国历代王朝皇权无限的传统结合在一起的”[10]96,《清代抄家案件与抄没法律》一文亦有此识[11]68。二文都以努尔哈赤诸子兄弟叔侄褚英、代善、莽古尔泰、皇太极、阿敏之间,及多尔衮、阿济格、多铎、豪格、索尼、济尔哈朗、硕托、阿达理之间的争斗情况为例,以论证清代抄家制度产生的根源。

权贵之争,成王败寇,其失败者,身将不存,何况财产?抄没充公,实属必然。但承平之世,诸大臣等被抄家者皆皇权无限之由么?若仅仅如此,又不能解释清王朝抄家之频繁。笔者以为此当由满族之传统习惯使然。

经过不断的兼并战争,努尔哈齐逐步统一了女真等各部,结束了各部落长期的混乱局面,并建立了金政权,从而逐步实现了满族从部落向国家的转变。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部落内部贫富分化,阶级逐步产生。包衣奴仆、依附民大量涌现,成为特权阶级的附庸。

满族特权阶级对包衣奴仆具有极强的控制力。早在明朝初期,女真地区已经存在包衣奴仆。“野人剽掠上国(明朝)边氓,做奴使唤,乃其俗也。”[12]54其中,一些奴仆被“转相买卖,以为厚利”[13]198,更多的则是在其主人驱使下,从事耕作、采集等各种劳役。这些奴仆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其主人拥有处置权,可以将其任意买卖、赠送、继承,甚至杀害。

满族特权阶级对依附民亦有较强的控制力。依附民是部落贫富分化的结果,较之包衣奴仆,依附民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拥有一定的财产。他们对满族特权阶层亦有较强的依附性,承担着各种劳役和兵役,其地位非常重要,以至有“无仆何以为主,无民何以为君”[14]53之言。

当然,无论是包衣奴仆,还是依附民,其地位并非一成不变,他们其中的一部分人通过种种途径获取了官职,摆脱了为奴为仆的状态。即使如此,在其主人心目中,他们依然是奴仆,他们之间的主仆关系未曾发生变化。满族入关后,诸多包衣奴仆在衙署中担任各种官职,有的充任封疆大吏,但在清朝皇帝看来,奴才就是奴才,无论他们身份如何变化,这一点不能改变,也不容许有所改变。乾隆二十三年(1758),乾隆皇帝颁布谕旨,统一旗人上奏之时的称谓,“嗣后颁行公事折奏,称臣,请安、谢恩、寻常折奏,仍称奴才,以存满洲旧体”[15]47。但此后,旗员上奏之时仍然奴才与臣杂用,较为混乱,以致乾隆皇帝几次三番颁布谕旨,予以训示。不过对于旗人武将,乾隆皇帝要求无论公事私事,皆称“奴才”[16]367。

既然是奴才,那么清代皇帝即其主人。所以,一旦因事缘罪,这些奴才即会遭受严厉惩罚。而涉及经济之罪,清代皇帝即会沿用传统,将其财产抄没,由其主人即皇帝收回。至于汉人官僚,虽然称臣,但在清帝看来“奴才即仆,仆即臣,本属一体”[16]642,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因此,抄家之制亦适用于汉人官僚。也正因如此,有清一代抄家案例层出不穷。

既然奴才身属皇帝,其财产亦然,所以清代的诸多抄家案件中,其诸多财产被解入内务府库中。其实,抄家财产被解入内务府还有更为现实的因素。

自入关之后,清王朝的皇权日趋集中,其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逐步分离。这即形成相互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宫中财政体系与户部财政体系。在宫中财政体系成立之初,其财源相对匮乏,与此同时,宫中事务不断增加,以致经费较为紧张。至雍乾时期,内务府尚且经常向户部借拨银两。雍正十二年(1734),内务府领用此款银20万两[17]38。乾隆初期,内务府请领该银的频次并不固定,而是根据内务府的需要决定。乾隆三年(1738),内务府即于正月、三月和十月向户部领银三次,共计60万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019-030:乾隆三年三月十二日奏为照例向户部于收貯内库银内支领二十万两以备应用事》,《奏案05-0023-002:乾隆三年十月初二日奏为广储银库不敷应用照例于户部收貯内库银内支领二十万两备用事》及《奏案05-0019-005:乾隆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奏为银库存银不敷应用照例向户部于收貯内库银内支领二十万两备用事》)。乾隆二十年(1755),内务府于四月和九月向户部领银二次,共计100万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143-009:乾隆二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奏为内库所贮银两不敷应用向户部领银五十万两事》)。

面对财政困境,清代皇帝和内务府都竭力开辟新的财源,以求改变现状,减少对户部财政的依赖。随着时间的发展,内务府逐步开辟出物品变价、内帑生息、开设当铺、房屋租售等财源,此外,尚有两淮、长芦等盐商报效银两,这一切都使得内务府的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增长。当然,起初这些收益都较为有限。以物品变价为例,雍正五年,内务府变价貂皮1万张,共得价银2.05万两;雍正八年,内务府变价貂皮1万张,共得价银2万两;乾隆二年,内务府变价貂皮1万张,共得价银1.7万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016-027:乾隆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奏为库貯黄貂皮交与买卖人变价银两交纳事》)。这促使清帝和内务府仍然继续寻求新的财源。在这种情形之下,抄家案件的增多以及抄家财产数目的不断增多则吸引了皇帝的注意,并逐步纳入到宫中财政收入体系。

清代的抄家程序亦有助于保证内务府的这一利益。一旦官民获罪抄家,其审办官员即奏请查抄获罪人员之财产。与此同时,审判官员即会着手查封其家产。一旦谕允,其查抄分为两步:其一,查抄获罪人员现住地方财产;其二,查抄获罪人员原籍财产。由于清代抄家案件层出不穷,多数获罪人员都会事先有所防备,藏匿部分财产。乾隆三十三年,两淮盐引案发,前两淮盐政高恒、普福及前两淮盐运使卢见曾先后被抄家。卢见曾于事先得到抄家消息,将其家产尽数隐匿,以致所抄无几,后经彻查,抄出大量隐匿家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258-011: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呈报卢见曾珠玉首饰等项清单》)。所以,抄家官员会不遗余力地追查获罪人员的隐匿财产。抄家之时,主持抄家人员会对所抄财产登记造册,呈送皇帝御览。

对于京籍旗人的抄家程序则稍有不同。若这些人员在京外任职,一旦获罪抄家,即由当地官员将其任职处所查抄,至于其京中家产则应先期行文内阁,由内阁行文内务府,然后再由内务府派员查抄。同治五年,山西盂县知县李昌炽亏空钱粮,被判抄家,但因身属内务府所属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庄头在档亲丁,其抄家即由内务府办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奏案05-0837-026:同治五年十二月初十日奏为参革知县李昌炽家产可否饬下直督密饬栾州就近查抄事》)。

总之,抄家曾一度为内务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成为宫中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但抄家制度自身存在局限性,这决定了其在内务府财政来源体系中地位的尴尬性。由于抄家具有不确定性,它不能成为内务府财政的稳定来源。尤其是这种来源,其凸显的主要是官员的腐败情况,这之于江河日下的大清王朝并非福音,亦并非清代帝王所喜闻乐见。而事实亦充分证明其不足恃,嘉道以后,内务府的财政收入大幅缩减,但随着抄家案件的缩减,其能为内务府提供的财政支持愈来愈少,并逐步退出内务府的财政范畴。

[1] 清实录(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

[2] 清实录(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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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曹松林.乾隆朝的贪污腐败[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1).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惩办贪污档案选编[G].北京:中华书局,1994.

[7] 清实录(第2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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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滕德永,刘甲良.乾嘉时期内务府的分府当铺与皇子分府[J].故宫学刊,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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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图书馆(辑).李朝实录(第12册)[G].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

[13]国家图书馆(辑).李朝实录(第15册)[G].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

[14]清实录(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5]清实录(第16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6]清实录(第20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7]大连图书馆.大连图书馆藏清代内务府档案(第17册)[G].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 张 琴】

2015-04-30

滕德永(1979-),男,山东聊城人,故宫博物院宫廷部副研究馆员,博士。

北京故宫博物院科研课题:《清代内务府财政收入研究》(KT2012-2)

1672-2035(2015)05-0016-06

K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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