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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34期
关键词: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

齐 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锦州210700

一、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就当下现行组织法条文来看,其第四条内容存在一定的缺陷,该条内容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阐述不准确,与当下实际情况存在不符,同时,该条内容与现行法律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必须对其进行有效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应注重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任务表述,并能够确保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能够发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还应该体现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应着重考虑到“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这一任务和目的。

二、建议删除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目前来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内容存在明显缺陷,与现代法律精神存在违背现象,在进行修改过程中,应将这一条内容进行删除。同时,关于“严禁逼供信”等法律监督要求,则不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修改过程中,要注重人民检察院自身的工作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应该是“忠于法律”人民检察院的原则,必须从其工作中得以体现。在进行组织法修改过程中,不必要将这一原则特殊体现,可以将这一条进行删除。

三、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修改,主要针对于组织法中第五条表述不清的原因,对此,应当进行重新梳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必须注重把握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站在实际角度出发,对问题进行透彻分析。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职权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刑事诉讼监督

1.对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是否做出批准做出相关回应,并对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

2.对刑事案件予以支持公诉,并就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

3.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工作过程中,其根本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使其能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1.对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可以进行立案调查,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有效监督。

2.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或是提出抗议,并支持抗议。

3.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审理的合法性。

(三)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

1.对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预防。

2.对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应该根据司法改革内容进行变革,其职权必须符合法律发展实际情况,通过相应的调整,更好地满足法律发展需要。例如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力。

四、建议补充的内容

(一)可增加一体化的侦查条款

这一条款的增加,主要是推动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将这一条内容列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能够为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增加法律依据。

(二)增加技术侦查条款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这样一来,有利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效率。人民检察院增加技术侦查手段,是当下办案发展的必然需求,能够更好地进行职务办案,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

(三)增加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条款

这一条款的增加,可以更好地提升检察院办案的职能和权力,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2006年人民法院对组织法进行过一次修改,并将这一内容放入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针对于这一问题,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同步进行。

上述内容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并且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效果,这样一来,条件已经成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可将其放入组织法中。

五、检察改革的有益探讨

(一)关于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地关注,但这一制度的建立,存在一定的困难。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想要将这一问题纳入法律条文中,必须要解决受理、调查等方面问题。所以这一制度的建立,仍然需要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关于检察机关对部分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针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时,可从我国国情出发,在非刑事领域,存在着较多剥夺行为人政治权利的措施。

(三)关于检察官与检察行政人员的划分问题

检察官与检查行政人员的划分,需要对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这四个职务进行明确划分。在进行划分过程中,还要考虑到自身职务以及在检查机关的实际作用等因素。根据检查法的相关规定,检察官一类主要包括了检察院和助理检察员。对此,在对检察官和检察行政人员划分时,可分为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三类。

上述关于检察官与检查行政人员的划分,主要基于理论的划分,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设置的行政级别有三类,分别是办公厅、政治部、财务装备局,这些综合性较强的部门并没有涉及到具体检察业务。根据实际情况,由于上述人员并不具备检察官身份,不需要对其进行行政划分,避免对行政资源造成浪费。

[1]陈祖德,张恺,尹畅.关于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构内容的理性思考[Z].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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