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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5-01-31张永强

资源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粮田高标准管护

◎本刊记者 张永强

《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我国首部高标准粮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河南是国家的粮仓,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10,夏粮占全国的1/4。国家要求,到2020年,河南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从500亿公斤增加到650亿公斤。建设高标准粮田是河南省确保粮食增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战略举措。截至今年8月底,我省共整合资金397亿元,建设高标准粮田278.8公顷。根据测算,高标准粮田建成区比未建区夏粮平均产量高12.9%,秋粮高21.9%,增产效果明显。但是,我省的高标准粮田还存在规划体系不完善、建设缺乏统一标准、资金投入分散、后期管护不到位、监管责任不明确等突出问题,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今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条例》明确,高标准粮田是指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依据国家和省规定建设,并验收合格,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亩产达到吨粮以上的农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粮田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高标准粮田建设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高标准粮田;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入高标准粮田建设。为解决重建设、轻管护这一问题,《条例》还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等实施的管护体系,并制定高标准粮田设施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同时,还应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的各项惠农保粮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条例》要求,建成的高标准粮田应当集中连片,田块平整,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气象等配套设施完善,耕地质量、生产能力、农机化水平、科技服务能力和生态修复能力等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条例》强调,盗窃、损毁高标准粮田内的水利、电力、道路、气象等基础设施或者擅自砍伐高标准粮田内的防护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的出台是河南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创新之举,将改变河南省高标准粮田建设中缺乏统一标准、资金投入分散、后期管护不足等问题,为河南省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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