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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新特点

2015-01-29谷建恩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党校公务员能力建设教研部050000

学周刊 2015年34期
关键词:决定人民性守法

谷建恩(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党校公务员能力建设教研部050000)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新特点

谷建恩(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党校公务员能力建设教研部050000)

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全会的召开,是把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全部工作逐步转到法治化轨道的一次伟大历史转折。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纵观四中全会《决定》,我们可以发现《决定》呈现出如下一些比较鲜明的特点。

一、目标清晰

《决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明确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因为法治建设总目标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总目标的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任务明确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的指导下,更加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严格执法是政府的本质责任,严格捋清政府清单,健全政府决策机制,不断深化执法改革;司法必须公正,司法唯有公正,才不至于毁坏法律;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属性所决定的,只有法律至上,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才能完成。

三、措施得力

《决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的监督和保障等各个方面,为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全方位的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总体来看,可以把《决定》的新特点概括为“六性”。

(一)统一性

《决定》的精神与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国梦目标相统一。法制建设总目标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布局。总目标的提出不仅是历史的启迪,是现实的要求,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条件。同时,深化改革需要法治的环境,也需要法律的护航。所以,《决定》的精神体现了与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主题的相互协调。

《决定》的这个统一性特点不仅是行文上的前后一致,更主要的是反映了国家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特征,是国家社会发展进步规律性的表现。十八届三中全会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说到底就是要继续发展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等等特征都表明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可以说,市场经济内在地呼唤着法治。同时也只有法治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越位”“错位”的“管理”和冲击。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而离开市场经济之法也难称为“良法”。

(二)继承性

《决定》继承了十五大等各次重大会议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决议决定精神,承前启后,与时俱进。《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而且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法治建设的连续性和可行性,这是因为,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和矛盾得到及时解决,保证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双轮启动,维护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持法治建设的人民性,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三)辩证性

《决定》提出了“两个必须”,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关于党法的关系问题,中外并无多大差距,无论执政党是否表明,法治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执政党意志的稳定的集中的表现,随着一些国外执政党对“全民党”的直白,以及我们党“三个代表”的提出,实际上所反映的都是执政党把握政党执政规律的努力和国家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因此,“两个必须”的表述是执政党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必然命题,是我们党执政几十年来的成果总结。

《决定》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也就是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宪法是国家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而法律是一国治理的基本骨架,所以,依法治国当然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组织,作为一个具有崇高理想追求的组织,作为一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组织,必然要求其成员及各级组织之间遵守严格的纪律。因此,对于我党来说,就不仅是依宪依法理政,还需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四)至上性

《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必须加强宪法实施,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宪法至上,决定着宪法统领的整个法治体系的至上。

《决定》通篇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高度尊崇,把宪法置于其当处之地。《决定》在按照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时,首先把着眼点放在进一步强化宪法的地位上,既强调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又重点强化了宪法实施,即从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入手,切实有效推进宪法的实施。为了在全社会建立宪法信仰、树立宪法权威,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以及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两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性规定等。这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当属首次,具有历史意义。

(五)人民性

人人皆知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际上良法还是守法之前提。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与全民守法一脉相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是全民守法的基础,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从现实来看,要提高善治水平和守法意识,就要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反映人民与市场主体的真实需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进一步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脉搏。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只有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才能把党、人民和法治统一起来,才能从根本上变法治的强制性为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

(六)改革性

改革具有两面性,一是改革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同时改革又时常表现为对现有规范的一种突破。因此,在当前的改革大潮中,立法一定会不断适应改革需要,为改革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引人注目,如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试点改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等等。这些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决定》的改革性特点。

谷建恩(1966-),河北平山人,石家庄市委党校公务员能力建设教研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责编张翼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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