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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苏州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角色作用

2015-01-28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215000

大众文艺 2015年22期
关键词:苏州市学者苏州

成 芳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215000)

试论苏州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角色作用

成 芳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215000)

要建立文化遗产的保护框架,首先探讨政府主体(承载者)学者、企业、居民(村民)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实践过程中各自不同的立场、作用及对文化遗产的意义,只有这样,实现传统文化优势的创造性转换,才能在保护框架的基础上实现。本文就政府、学者、公民、企业等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角色作用做粗浅的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政府;学者;公民;企业

第一,政府对保护文化遗产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在我国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责:“对于公约提及的,本国领土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认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受关国家的责任。”

由此公约可知,政府应将保护我国文化遗产的责任等同于保护国家主权的高度来认识,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政策制定和宣传导向来影响和引导保护工作,政府还可以设立相关机构来直接推动保护工作的进行。在这方面苏州已出台了一系列从古典园林、果树名木、古文物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古村落、民间工艺美术等等各方面的法规规章,构建出对苏州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性文件体系。全市现已颁布多项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形成了较完善的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制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86年)明确了古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范围。《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确定“市区应当保护古城风貌”。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苏州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对古城传统文化资源的方方面面都有针对性的规章,《苏州园林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苏州市区河道保护条例》(1996年)、《苏州市文化保护办法》(1998年)、《苏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2003年)、《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修改颁行)、《苏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2004年)《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2005年)、《苏州市文化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完好率测评办法》(2005年)、《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2005年)此外,政府鼓励民间资本介入古建筑保护,出台了《苏州市区依靠社会力量抢修保护直管公房古民居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2013年12月《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这些法规条列的陆续出台,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实际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在文化遗产的论证评估建立名录的工作中,政府也发挥了主导的决定性作用,使苏州的文化遗产名录进入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迄今为止,苏州已有9个苏州古典园林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昆曲、古琴、端午被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截止2014年,苏州市有32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79个项目被列入省级非遗名录;市级名录159项目;所属市、区已全部公布了县级名录项目共184个。

客观地说我国的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当今全球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的环境下,我们必须下力气寻找二者之间的契合点,及时调整主导与参与的角度,建立政府良性调整制度,使相关的文化、文联、园林、社科、广电、街道、中小学和相关高校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多方合作、共同努力的运作机制,政府的主角意识和作用是主导者社会各层面的有序参与。政府还可以通过具体政策制定等方式,使有能力的个体或民营企业可以以恰当的方式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保护工作投资可以在不同的层面获得利益。对今天仍散落的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传承至今的民间手艺和民间工艺已处于边缘化濒危状况,急需政府力量的关注和扶持。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民间社团、文化研究者、高校等各方面组成的普查小组对苏州市区的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项目和尚未进入的省市级的急需抢救性的普查工作,争取借助于当代先进的数码科技手段留下第一手田野采风资料。

第二,关注文化遗产技艺的承载者及遗产传承状况和生活状况,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过去口头传说、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技艺传承的保护是口传心授、师徒相承传统的方式,但今天已远远不能延续其生命,建立合乎文化遗产传承的传承人制度,使青年人愿意参加进来,就显得非常紧迫。

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在政府宣传鼓动下,广泛发动民间力量,建立各种基金会或保护团体。同时需要在认定资助方面需要建立严密的保护机制,所有的技艺传承人得到全社会普遍的社会的尊重,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制人、传承人、传播人的生存权、著作权。正如原民俗学会理事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刘魁立先生在一次关于非物中国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的那样:“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这是很有道理的。所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深知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同时也要不断组织这些传承者进行学习和交流,以便进一步提升他们的传承能力和技艺水平。

第三,学者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框架内是一个研究者、督促者、文化评估者和批判者的角色,他们是有文化责任感的知识人群,在经历文化革命的大破大立和近年来工业化对传统村落为载体的农业文明的冲击后,忧心忡忡,特别希望传承了几千年的悠久传统文化得到保存 ,文明成果得到尊重 ,在当前中国工业化和文化遗产保护大背景下,学者积极的参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意义十分明显。

文化遗产研究的知识群体以高校为主体,通常这些高校的学者对文献、典籍、文物研究十分精深。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一种是口传身授为特征,一种是手工技艺传承为特征的活态遗产,学者们则需要改变自己的研究方法,只有走出高校的“象牙塔”,走向民间,深入田野,采用民俗学通常的田野调查手法,才能获得鲜活的第一手资料,这样的实践为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又是政府制定政策、申报、实施保护的主要依据不可或缺。如2005年开始国家级非遗吴歌的申报比较顺利,原因除了其历史悠久、积淀丰厚外,田野第一手资料也十分丰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田野调查,留下了几百盒的录音磁带,还有部分影像资料。所以学者深入田野肯定会有大大的收获。

学者的作用是:其一,对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包括立法研究,高校可以利用在校生的资源优势深入田野调查发掘、收集、记录、梳理、保存第一手资料。

其二,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实践提供相关知识,培养人才;成立了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为保护和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为充分利用文化遗产保护与实践提供理论研究的基地。

其三,为构建苏州文化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生态化建设,进而推进区域文化产业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提供政策参与。通过学者的带动形成教育系统和社区的联动,通过培训、教育、走访、宣传唤起公众意识,以促进居民形成身边文化自觉意识,这也是使文化遗产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第四,目前在我国,不仅是政府和学者、非遗传承人呼吁强调对文化遗产的实施保护,企业主和一些商家也逐渐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文化保护工程需要企业和商家的参与。

苏州许多商家早就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笔文化产业资源,他们十分的关注苏州的非遗申报和非遗传承人申报,他们也开始有意识的在自己的店铺和产品中渗入传统文化因素为自己品牌造势,有些有眼光的商人和企业家甚至志愿参加非遗技艺传承活动,赞助文化遗产的宣传,他们中许多人已经意识到文化遗产可以成为自己参与市场竞争,开发创意永不枯竭的源泉。企业的优势在于懂市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一整套开发和经营模式。文化遗产保护可以藉此得到更多的人脉和资金。

苏州的旅游原来是以园林、遗址为主体的所谓物质性文化遗产的观光转移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变为旅游资源,即民俗旅游怎样转化文化产业。企业在追求效益时,经常会有急功近利的行为,有的只注重其表层化或者民俗化鲜明的部分忽略了隐含在物质层面下的精神内涵和传统技艺。旅游开发者和导游往往只是很表层的对苏州古典园林在外观上作介绍,引导消费,至于它的生态学、美学、历史价值,保护的原因和保护的方式等都没有进行宣传挖掘,作为文化遗产的苏州古典园林深层的文化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和强化,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在这种形势下,政府的规范和学者的指导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五,社区居民(村民)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实践过程中,他们的参与无疑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他们对于身边的文化遗产有自己的深厚情感和保护延续的意愿,文化遗产保护以人为本的意识,当从尊重他们的意愿,和他们合作开始。

在关注社区居民(村民)方面。苏州市政府有关古村落、古井、古树名树、古宅等的规范保护法规。建设以公开实施古镇古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实践工作,民众已经从保护和开发旅游中得到利益,如西山明月湾整体实施保护,开放旅游。给村民带来了好处。但在保护传承开发中药注意注重社区参与,听取村民宝贵意见,不光是政府和开发商说了算,从而使社区民众的参与理念贯彻在实际行动中。竭力扶助当地文化保护志愿者和民间组织,利用他们建立监督机制,让社区村民共享共同资源带来得利益同时增强身边遗产保护的宣传广度,让社区民众意识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是关乎他的生计的大事,唤起社区居民(村民)重新关注自己身边的祖辈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唤起自觉保护意识。同时不能忽视对与社区居民(村民)中文化和技艺的传承人,并建立相应的传承人工作制度,让他们心甘情愿的把自己的技艺传承给下一代。

总之,政府主导、规范、整合,公民有意识的积极参与、学者的呼吁与研究成果,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强有力的支持作用,政府要改变思路,学会和社会合作共赢,动员全民力量对保护工作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技艺的传承。只有这样文化遗产的保护才具有深厚的生存土壤,才能促进文化遗产世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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