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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法规制定细节探讨

2015-01-27富晓楠李松波张颖

中国卫生产业 2015年4期
关键词:保健食品申请人

富晓楠 李松波 王 姝 张颖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03

1 行业现状

保健食品是指能够对机体机能进行调节,但并不能对疾病起到治疗的作用,符合特定人群的需求,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一种食品[1]。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也越来越多的被大众关注,随之迅猛发展起来。而保健食品广告作为保健食品宣传的主要途径是保健食品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合法的保健食品广告能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保健食品,促进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然而,保健食品市场违法广告现象层出不穷,不但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误导了消费者,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对我国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有效的监管是维持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伴随着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的快速发展,该行业的审批监管相关法规却存在缺失、不足和滞后。首先,1995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仍是一般广告的监管,并无特别条款进行规制。《广告法》在基本法上确立了对广告活动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了特别规定,却无针对保健食品广告的条目,遗漏了该广告行业的特殊性,所以才有了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在基本法上的监管漏洞。其次,目前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仍依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这一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保健食品广告行业的起到规范作用,但是在该广告业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其局限性、滞后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该研究将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总结该广告行业在审查过程中碰到的实例和难题,从审批的角度探讨修订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相关法规的相关细节和标准,为未来相关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提供借鉴。

2 行业法规修订意见

2.1 审查程序

该行业广告审查目前是由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进口保健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驻国内管理机构、该企业在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委托的代理机构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而违法保健食品的处罚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管分离的现状容易造成审批监管信息沟通、衔接不畅等问题。建议从法规层面明确并统一审批监管部门权责,完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模式,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管有机地结合。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广告内容开始进行审查在受理当天,而且要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申请人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文的结果。若审查该广告申请已合格,则给该保健食品广告发出批号,并将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向同级广告监管部门备案。若该广告申请未通过审查,也应该把审查意见书发给申请人,并让其了解还拥有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笔者认为应该在该条款中增加审查机关给申请人发补及申请人补正时间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申请人补正的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2.2 审查标准方面

该研究者通过实际工作中总结的实例和研究“SFDA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督系统”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动态》从中得出,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问题主要出现在下面几点:保健功能不包含在该保健食品获得的批文当中;渲染夸大亚健康状况或疾病引起公众担忧和恐慌;通过宣传某些药食同源成分的药理作用明示暗示产品有治疗功效,混淆在药品中;利用国家机关(如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进行宣传;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出现“送领导、送老师”等庸俗内容;广告形式不易辨识,以健康讲座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因此在拟定相关法规时应主要围绕以上重点问题,强化并细化相关条款。

①建议增加在广告中必须标明保健食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与保健食品注册批件一致的保健食品名称、适宜人群等内容,并规定“保健食品标识”、“本品不能代替药品”、在广告的显著位置标注出此保健品的不适宜人群,且忠告语字体和颜色应在广告内容中的突出显示。

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中要求: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不能应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建议在拟制定的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新闻报道、访谈或综艺节目、医疗健康讲座、交流会、记者发布会均不能作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形式”。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需要监护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中不得以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儿童宣传介绍保健食品,也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和推荐保健食品。”相关规定。

④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树立和倡导社会良好风尚,不应含有“利用封建帝王或宗教等内容烘托保健食品的尊贵、贵重”等内容。广告中也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如“送领导”、“送老师”、“送礼佳品”等相关表述。

2.3 违法广告惩罚条例

对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者处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做出:“未获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告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该广告,广告费用没收,将广告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一下的作为罚款。”而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私自改变已通过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并篡改进行宣传,原审批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更改,并对其进行警告,影响严重的,可以没收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处罚措施依据,对于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者来说,处罚的力度和代价远远小于其发布违法广告获利所得,并不能对其造成警示和威慑。

该研究者建议在相关法规修订时应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增加对销售产品强制下架、暂停销售等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对发布违法广告中间媒介的处罚条款。

2.4 其他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目前该行业广告批准文号只有一年的有效期。建议将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适当延长,这样对于企业愿意保留的经典广告,无需每年都例行重复审批,既可以节约企业成本也可以节约社会和人力资源成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S].1996年3月15日.

[2]颜红,蔡远广.刍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的问题[J].中国药业,2012(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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