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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将抓紧完成

2015-01-26本刊编辑部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5年7期
关键词:保障性城镇国务院

文|本刊编辑部

3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重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国务院立法工作重点,让改革发展沿着法治轨道前行;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现制造业升级;听取中国北车南车重组进展情况汇报,强调以国资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

政府投资条例等将尽快提请审议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等立法将抓紧完成

会议认为,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为方向,对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重点作出总体安排,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会议通过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点立法项目,其中政府投资条例、环境保护税法等急需的立法将尽快提请审议,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居住证管理办法等立法将抓紧完成。会议要求,一要坚持权由法授、权责法定,严防“红头文件”越权代法,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在立法中新设行政许可,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二要坚持立法与促改革、调结构、转方式协调配套,及时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用法治巩固和保障发展成果,为改革探索预留空间。三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夯实法律实施的民意基础。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公开征求意见 优先保障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014年3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意见稿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意见稿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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