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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下的烟草企业依法经营

2015-01-25蒋志兴肖瑞臻赵恒伟

中国烟草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经营者

蒋志兴,肖瑞臻,赵恒伟

1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一环路南一段24号 610065;2四川省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处,四川成都世纪城路936号 610041;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四川成都玉沙路118号 610017;4四川省委政法委,法学会,四川成都商业后街3号 610031

经济与管理

浅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下的烟草企业依法经营

蒋志兴1,2,肖瑞臻3,赵恒伟4

1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一环路南一段24号 610065;2四川省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处,四川成都世纪城路936号 610041;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四川成都玉沙路118号 610017;4四川省委政法委,法学会,四川成都商业后街3号 610031

推进烟草企业依法经营,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客观要求,关系到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完善。当前个别烟草企业经营中还存在捆绑销售、差别待遇、限制竞争等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既有法律意识不强、认识误区、执行不到位等主观原因,也有管理模式、地方保护等客观原因和深层次原因。建议通过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推进市场化导向改革、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与执法部门沟通,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等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烟草企业;依法经营

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和行政管理机构,烟草企业一方面要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的权力,对烟草专卖品实施专卖管理;另一方面,也要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遵守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各类市场经济法律,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当前,随着反垄断和反不正竞争的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广大消费者、零售户和烟农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级烟草企业迫切需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经营,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

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

1.1 反垄断法的发展

垄断(monopoly)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如果一种商品只有一家企业供应,且这种商品没有相近的替代品,这个企业就是垄断。[1]”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进入障碍,通常有三种来源: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掌握;政府赋予一家企业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力;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其中:第二种称为行政垄断,第三种称为自然垄断。

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垄断可能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由于垄断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可能通过抬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的方式,获取垄断利润,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垄断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浪费。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2]的均衡状态,对资源造成浪费。三是垄断可能阻碍企业的创新。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因此可能阻碍该领域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改进。

为了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都开展了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3]是最早的系统的反垄断法,被公认为各国反垄断法的母法。该法规定,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将被定为有罪,并处最高额为5000美元的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把最高监禁的刑期提高到10年,公司罚金限额提高到1亿美元,个人罚金限额提高到100万美元。英国(公平交易法,1973)、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1980)、日本(禁止垄断法,1947)等国,也都颁布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商业道德、信用原则等进行的竞争。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而在各国法律中都明令禁止。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既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又有所区别。二者都属于竞争法,都是用来规范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竞争关系,都强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但是二者在立法思想、应用范围、执行程序等方面有所差异。根据立法体例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有分立式、统一式和混合式三种方式[4]。分立式是二者分别立法,如德国于1909年和1957年分别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统一式是将二者合并立法,如台湾1991年发布的《公平交易法》;混合式是指没有明确行为属于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而是针对各种妨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定若干法律加以规范,如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共同组成了现代竞争法体系。

1.3 我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思想。垄断一词最早出现于《孟子》,“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孟子认为市场的意义在于“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贱丈夫”意图自己“罔市利”的做法,违背了交易的公平性,应对其征税。近代以来,我国也开展了大量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活动。如1952年开展的“三反、五反”运动,特别是“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就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活动。直至1993年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开始纳入法治轨道。

1.3.1 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共分为8章57条。《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三种,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是指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法律的第十三条、十四条列举了9种垄断协议的类型。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法律的第十七条列举了7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第十八条、十九条列举了认定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反垄断法》的第五章还对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规定。第七章规定了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相关部门统计[5],《反垄断法》实施6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开展反垄断调查39件,其中外资案件2件,已结案15件;国家发改委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商务部受理经营者集中案件945件,审结875件,其中无条件批准849件案件,附条件批准24件,禁止2件。

1.3.2 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共分为5章37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律第2章列举了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于成本价销售、有奖销售、串通投标、恶意诋毁、搭配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章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第4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的20年[6],全国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4.73万件,其中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仿冒和商业贿赂三类案件分别占40%、25%和15%。

1.4 烟草企业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烟草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国际上没有通行的做法,以美国、德国、英国等为代表的国家,将烟草企业作为一般企业纳入反垄断的范围,以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则对烟草企业适用反垄断的“除外制度”[7]。以美国为例,1911年美国烟草公司控制了美国95%的烟草市场,联邦法院裁定其违反《谢尔曼法》,并被命令交出其控制的其它公司的股份(包括英美烟草的股份)[8]。该案和美孚石油垄断案并称为美国反垄断第一案[7]。国际上烟草行业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还有:1982年德国联邦法院限制菲莫公司收购股份比例案、1993年美国里格烟草公司诉布朗-威廉姆斯公司价格歧视案、2002年康伍德公司诉美国鼻烟公司排除竞争案、2003年16家卷烟批发商诉菲莫公司非法销售案、2008年英国烟草公司及零售商被控限制卷烟价格案等[8]。

我国虽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但对烟草企业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中并无例外安排,而是采用“公平适用”原则。近年来,我国反垄断和反不正竞争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针对烟草企业的查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烟草行业内部,上级烟草企业对下级企业的查处;另一方面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等对烟草企业的查处。从外部查处来看,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16号和第18号竞争执法公告,是烟草企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在下文中将进行详细分析。

2 从内蒙古赤峰案和江苏邳州案看烟草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7月4日,内蒙古工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工商处罚字[2014]002 号),认定内蒙古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罚款595.7万元;同年9月29日,江苏工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工商案字[2014]第00578号),认定徐州市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禁止性规定,处罚款172.37万元。

两起涉烟反垄断案件的查处,显示出随着我国反垄断的不断深入,以及零售户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烟草企业的经营受到更多关注,个别单位的一些经营方式不仅是违背行业要求,而且可能触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1 捆绑销售、搭配销售(变相的捆绑销售、搭配销售)

近年来,行业多次下发通知,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捆绑销售、搭配销售,但部分烟草企业对该要求理解不够深入,仍采取各种变通的方式,回避这一规定。比如内蒙古赤峰案中,将卷烟产品划分为畅销品种和平销品种,将零售户划分为若干档次、级别,零售户为了保持较高的级别,必须在订购畅销卷烟的同时,订购大量不希望订购的平销卷烟。虽然表面上看,零售户具有级别的自由选择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强制”,但是要看到这一做法的客观后果是,违背了零售户的真实意愿,使零售户积压了大量平销或滞销卷烟,妨碍了卷烟生产厂家之间的竞争,因此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章第十七条“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可见,判断烟草企业经营方式是否属于捆绑销售、搭配销售,不能仅看表面的合理性,更要看其产生的客观后果,是否违背了零售户真实意愿,是否妨碍了公平竞争。其它的如“套餐制”、“奖励销售”、“摊派”、“组合营销”等,虽然形式多样,但如果造成的客观后果相同,就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同时,还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十二条关于“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2.2 差别待遇

内蒙古赤峰案中,对不同组别的零售户实施不同的供货政策,是差别待遇的一种形式。另一种形式是对所属直营店、加盟店或有一定关联关系的零售户,在供货政策上进行倾斜,造成对其它经营户的不公平竞争。如在江苏徐州案中,邳州烟草分公司对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金鹰公司进行货源倾斜,使该公司获得了优于其它零售户的优势,违反了《反垄断法》第3章第十七条关于“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应引起重视的是,随着现代零售终端建设的推进,烟草企业直营店数量大大增加,任何针对直营店的货源倾斜政策,都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另一方面,对烟草生产企业的差别待遇、对烟农的差别待遇,以及对各种原料、产品、服务等供应商的差别待遇,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3 固定价格

个别烟草企业在价格管理中,要求零售户必须按照卷烟零售指导价销售,或者必须高于卷烟批发价销售,也会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前者违反了第2章第十四条关于禁止“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规定,后者违反了该条款关于禁止“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

虽然从行业管理角度看,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或者禁止零售户低价销售,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却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妨碍了零售户和卷烟产品之间的优胜劣汰,也不符合消费者利益,因而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2.4 违规促销

为推广产品或促进销售,烟草生产或销售企业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也应注意,不要出现违法情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这就要求烟草工业企业不得在账外为商业企业或个人提供回扣、奖励等,烟草工商业企业不得在账外为卷烟零售户提供回扣、奖励。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欺骗方式的、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以及抽奖式的最高奖金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烟草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也应重视。

2.5 限制竞争(行政干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反垄断法》第1章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或“行政部门”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可见两法对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禁止。个别烟草企业在经营中,利用专营的地位或专卖管理的行政权力,对外地卷烟进行限调,或者在品牌引入、市场份额等方面进行限制,都违背了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2.6 停止供货

个别烟草企业在经营中规定,如果零售户不达到一定要求,则停止对其供货,或者拒绝为其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等。做出此类规定时,要确保“达到一定要求”有充分的依据和合理性,不然就会违反《反垄断法》第3章第十七条关于禁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规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7 仿冒包装

烟草企业通常是假冒或仿冒商标、包装的受害方,卷烟打假是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职能。但是个别烟草生产企业,在设计卷烟包装时,故意模仿其它企业的畅销产品,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8 其它行为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赋予了执法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虽然法律中没有明列禁止,但执法机构有权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做出认定。因此烟草企业在判别经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时,除了对照法律相关条文外,还应参照两法的立法思想,判断经营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是否妨碍了公平竞争、是否损害了零售户、消费者、烟农或者相关企业的合法利益。

3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烟草商业企业在经营中出现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既有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认识误区等主观原因,也有计划管理模式、财税利益分配等客观原因。认清这些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有助于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思考对策。

3.1 法律意识不强和认识误区是主观原因

烟草企业长期在专卖体制下对烟草制品实行垄断经营,造成部分领导干部和一线职工学习和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识不强,对两法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比如,个别干部职工认为烟草行业是按照《烟草专卖法》经营的垄断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同时烟草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也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两法不仅适用于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而且还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再比如,个别单位认为对客户进行分组,就规避了《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捆绑销售的要求,实际上是对立法精神、法律要求理解的不够深入。法律意识不强和认识误区导致烟草企业开展经营时,没有正确判别是否违法行为,是造成各种违法问题的主观原因。

3.2 没有严格落实和执行行业要求是直接原因

烟草行业历来高度重视规范经营,把“严格规范”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近年来,行业针对卷烟经营活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2003年的“五条纪律”到2012年的“六个严禁一个严控”,再到2013年的“六个坚决禁止”,以及针对货源供应、客户分类、宣传促销、工商关系等均出台了指导意见,对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捆绑销售、搭配销售、限制竞争、差别待遇、违规促销等,均不止一次地明令禁止。但个别单位不顾行业的禁令,在执行和落实上打折扣、搞变通,是造成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

3.3 需求预测偏差与计划弹性不足是客观原因

当前,烟草行业对烟叶种植、卷烟生产、卷烟销售实行全产业链的计划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稳定烟草市场秩序,避免企业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管理的灵活性较差,当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计划调整存在一定滞后,容易造成计划与市场的矛盾、供给与需求的矛盾、畅销烟与滞销烟的矛盾。特别是个别烟草企业,需求预测与市场真实需求脱节,造成货源供给与需求相差较大,为了完成生产经营任务,采取捆绑销售、搭配销售等违规违法的经营手段。可见,烟草企业需求预测的偏差,以及计划管理的灵活性不足,不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及时反应,是导致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客观原因。

3.4 保护企业效益水平和地方财税利益是根本原因

在计划管理模式下,计划资源对企业来讲意味着效益水平,对地方政府来讲意味着财政收入。在增速放缓、结构转型的经济新常态下,烟草计划资源越来越成为烟草企业和地方政府争夺的焦点,导致计划资源很难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做出调整,造成卷烟产品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并存的矛盾。为保护企业和财政利益,某些地方政府与烟草企业对烟草市场实施地方保护,给烟草商业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困难,一方面要维护市场秩序、化解市场矛盾,另一方面又要实现地方政府、工业企业和企业自身的效益目标,在经营上陷入“两难”困境,是导致一些烟草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侥幸心理,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本原因。

4 烟草企业依法经营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烟草企业坚持依法经营,就是维护烟草市场的公平和正义,不仅关系到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烟草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各级烟草企业不仅要遵守《烟草专卖法》,还要遵守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

4.1 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凌成兴局长在2015年行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烟草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各级烟草企业,应切实加强烟草企业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法治教育,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如培训班、辅导班、研讨班等,一方面学习法律条文,理解法律要求、立法精神;另一方面学习经典案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4.2 坚持市场导向,改进计划管理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烟草行业推进市场化导向改革,是顺应和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重要部署,是提升烟草计划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坚持市场化导向,不断提高计划管理的灵活性,使计划资源与市场需求更好地对接,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才能盘活计划资源存量,用好用足国家计划资源,实现财政增税、企业增利、零售户和烟农增收的共赢目标。

4.3 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行业政令畅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业规定的生命力在执行。烟草企业在各类督导检查中,不仅要关注经营结果,也要注重经营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了行业规范经营、依法经营的要求。对于违反行业禁令,侵犯损害零售户利益,给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行业上下政令畅通,将规范经营、依法经营的要求贯彻、落实、执行到位。

4.4 加强与执法部门沟通,建立联系指导机制

当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在省一级,主要由发改委下属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局下属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负责。各级烟草企业,特别是作为管理主体省级烟草企业,应主动加强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相关部门对烟草依法经营的帮助和指导,针对一些争议性、焦点性、基础性的问题,可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方便基层单位和一线员工开展经营活动。

4.5 探索利益补偿机制,破解利益分配难题

烟草计划资源的分配格局,既有复杂的历史背景,也有客观的市场原因,关系到地方财政利益和职工队伍稳定。在计划资源的分配上,既不能僵化不变,任由计划与市场脱节;也不能一蹴而就,带来不稳定因素。应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思想,积极谋划、稳妥推进,探索建立利益调节的顶层设计,通过合作生产、税收分成、项目投资等方式,逐步破解利益分配的难题,为市场化导向的改革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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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mary disscusion on law-based operation of tobacco enterprises in the context of antimonopoly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JIANGZhixing1,2,XIAO Ruizhen3,ZHAO Hengwei4
1 School of Economics,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5, China;2 Comprehensive Planning Department, Sichuan Provincial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 Chengdu610041, China;3 Anti-monopoly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 Sichuan 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Chengdu 610017,China;4 Law Society, Politics and Law Commission, CPC Sichuan Provincial Committee, Chengdu 610031, China

To operate tobacco enterprises under the rule of law as required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was of great concern to the soun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bacco industry and improvement of tobacco monopoly system.Such violation of anti-monopoly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s bundling, differential treatment, lack of open competition still exist in individual tobacco enterprises due to weak legal consciousness, misunderstanding of law, poor implementation, incomplete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local protectionism.It was suggested that problems should be solved though such measures as strengthening legal concept and consciousness, promoting market-oriented reform,intensifying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ncreasing communication with law enforcement, and establishing interest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ti-monopoly; anti-unfair competition; tobacco enterprises; lawful operation

蒋志兴,肖瑞臻,赵恒伟.浅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下的烟草企业依法经营[J].中国烟草学报,2015,21(5)

蒋志兴,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跨国公司、企业管理、经济法,Tel:028-86162260,Email:281229774@qq.com

2015-01-30

:JIANG Zhixing,XIAO Ruizhen,ZHAO Hengwei, et al.Primary disscusion on law-based operation of tobacco enterprises in the context of anti-monopoly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J].Acta Tabacaria Sinica, 201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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