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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出现“空挂党员”现象?

2015-01-19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1期
关键词:党费流动意见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村党支部副书记。前段时间,村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可我在联系党员的过程中发现,有几个党员联系不上。其中一名党员是城镇退休职工,为了少交党费,便把组织关系迁到了村里——我们村就在县城所在地;另一名党员是退伍军人,虽然组织关系放在村里,可他平时在外打工,不在村里住;还有一名党员是我们村里走出去的大学生,大学毕业后把组织关系迁了回来,可如今他在县城的一个中介所上班,平时村里的党组织活动也不参加。

据我了解,其他村党支部也有类似“空挂党员”情况,党员的组织关系在村里,但党组织有活动时却找不到人。我想请教一下,对这些“空挂党员”该如何处理?

读者 李立刚

李立刚同志: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因此,为了尊重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必须通知到每一名党员,并要求他们参加。

根据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您提出的三种“空挂党员”情况,可分别依据以下文件规定执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流动人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另外,《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从党内各项规定的要求看,不允许有“空挂党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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