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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前将公司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风险分析

2015-01-01左春林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应付账款清偿账务

注销前将公司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风险分析

问: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0万元,现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欲撤销。B公司在撤销之前,A公司尚无能力支付1000万元货款。经双方协商,由A公司、B公司以及B公司的股东C三方签署委托支付(债务承担)协议,即三方一致同意在B公司撤销后,由自然人C负责向A公司催收1000万元的货款,即A公司的应付款支付对象由B公司转变为C自然人。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B公司将对A公司的债权转给股东C,A公司应将应付账款转至C名下时: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应付账款—C

同时B公司将债权转给C股东时:

借:营业外支出—C

贷:应收账款—A公司

请问,以上业务处理存在哪些法律和税收风险?

赢致公司 左春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基于以上规定,B公司在清算期间,未按规定清偿清算费用、工资、社保、债务等,不得向股东C分配资产,即不得将B公司债权转给股东C。如果B公司破产,B公司拥有A公司的债权属于B公司的财产,如果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B公司将拥有A公司的债权无偿转让给股东C,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B公司若为逃避债务而将债权转移给股东C的,该行为无效,管理人可追回该债权。因此,本案例中,B公司在清算期前,将其拥有A公司1000万元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C的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必须进行进行调账处理,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B公司将对A公司的债权转给股东C,A公司应将应付账款转至C名下: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应付账款—C

B公司将债权转让给C股东,应进行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C

贷:应收账款—A公司

B公司注销清算,清理债权时,应向C个人收回债款,或确定该债权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B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投资者个人C取得分配的剩余资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甘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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