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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分红所得的涉税风险分析

2015-01-01蔡强师

财会通讯 2015年5期
关键词:应付账款应付账务

公司将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分红所得的涉税风险分析

问:某公司系两个自然人股东(王骏和林军)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骏和林军各占公司一半的股份。2014年底,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30万元,经研究决定对两股东各自分配红利7万元,但是分配形式却很特殊,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如下:

(1)将公司持有的对甲公司应收账款8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乙公司应付账款3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王骏,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将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应收票据9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丁公司应付票据4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林军,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3)公司同时对两股东另发现金红利2万元。

针对公司的以上分红形式,其会计处理如下:

(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 14万

贷:应付股利—王骏 7万

—林军 7万

(2)实际对王骏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王骏 7万

应付账款—乙公司 3万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8万

库存现金 2万

(3)实际对林军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林军 7万

应付票据—丁公司 4万

贷:应收票据—丙公司 9万

库存现金 2万

请问,以上账务中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天华公司 蔡强师

答:由于合同或协议决定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要规避税收风险,特别是账务中的涉税风险,必须要保证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从以上账务来看,该账务处理与公司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不一致。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此法规在“法规库中”未查询到,请核实)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和公司的分配形式可知,股东王骏承继的净债权为5万元(8-3),股东林军承继的净债权也为5万元(9-4),各加上现金分红2万元,即7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课征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4万元由公司代扣扣缴。但公司的账务处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记录。

因此,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 14万

贷:应付股利—王骏 7万—林军 7万

(2)实际对王骏分配。

借:应付股利—王骏 7万

应付账款—乙公司 3万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8万

库存现金 0.6万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1.4万

(3)实际对林军分配。

借:应付股利—林军 7万

应付票据—丁公司 4万

贷:应收票据—丙公司 9万

库存现金 0.6万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1.4万

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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