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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缺失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对策研究

2014-12-24张凯陈潇源

北方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企业信用食品安全

张凯 陈潇源

摘要:纵观1999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因企业信用缺失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为此,我们探析了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构建出强化基层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并明确其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作用的实施条件,以期对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益。

关键词:食品安全;企业信用;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108-01

一、研究背景

2009年6月1日,中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从立法角度奠定了现代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基础,并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框架,但食品安全现状依然令人担忧。纵观1999年至2013年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999至2008共十年间媒体公开报道有39件,2009至2013共五年间媒体公开报道有69件。不难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南北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正是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

二、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面广,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的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纵观2009年至201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食品安全大事,按照引致食品污染的不同诱因和解决方式的差异,可以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归结为四类:绝大部分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出于私利或盈利目的,在知情的状态下人为影响食品质量而造成的;其次是因食品安全和追踪惩罚的法令制度不健全或者徇私舞弊,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继续扩大而造成的;再次是因食品检测监督条件不完善、对食源性病原菌缺乏认识或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继而进入消费环节。我们把这一类原因统称为技术问题。还有因自然环境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大体上属于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造成食品污染或变质。主要表现在种养殖源头污染、食品加工工艺和卫生条件落后、流通储运手段达不到保鲜要求等。

其中第一类食品安全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广,因为企业信用缺失故意为之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危害国民健康,还大大影响民众的消费信心、严重冲击社会诚信道德体系、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国家形象。因此,我们重点探索企业信用缺失的食品安全监管对策。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抓好源头是关键,因而要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在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和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前提下,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公众参与监督非常重要。

三、强化基层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构建

面对企业信用缺失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在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的前提下,应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度。强化基层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就是要强化食品企业生产、加工所在地的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要强化企业生产、加工用房、用地的所有者对生产企业违法经营有首要监督责任。二是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三是要强化食品企业相关部门的员工参与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直接参与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员工,知情不报的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四是要鼓励食品企业生产、加工所在地的其他群众全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五是要鼓励媒体公众积极报道、深入跟踪食品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如果这些基层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食品企业违法经营的意识和责任提高,政府相关部门负起相应的职责,因诚信缺失而故意非法经营的食品企业就无处可逃,我国的食品安全环境就会大大改善,国民就会再拾消费信心。

四、实施条件

强化基层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措施。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群众参与和消费者保障机制

我国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常会求助于消协。但各地的消协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由同级工商部门主管,削弱了消协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协调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也限制了其社会公信力的发挥。而国外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不仅数量众多,甚至通过自身力量推动了国会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在香港,消委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亲自任命,并在媒体公布,任期两年,其运作保持高度透明,可让公众问责,独立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其他各种事务,处理结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对经营不当、屡教不改的商家,消委会会公开商家的名字。群众监督的体制充分发挥了作用,使不法食品生产企业在朗朗青天之下无处遁形,使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以身试法。

(二)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广泛有序地参与。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识别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

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培训国民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等知识,在提高全民监督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责任的前提下,使老百姓能够正确、高效的行使监督权。同时对违法经营分子也起到警醒作用。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严格公平执法

食品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责任能否真正逐级落实。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为此,应建立健全以食品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的各项措施,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决定》要求,下一步要切实建立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在社区、农村建立起以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为主的群众监督队伍,强化基层政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工作网络。

(五)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力度

尽管国家立法层面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大法,在监管体系和法律细则方面已经比较完善。但根据目前食品领域因企业信用缺失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食品法律法规中应明确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用房或用地的所有者,对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经营应负有首要监督责任;食品企业相关部门的员工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督责任,直接参与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的员工,知情不报的,应负有连带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兰欣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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