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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海南城镇化建设的思考

2014-12-09吴盼文黄革占云生

今日海南 2014年2期
关键词:海南省城镇城镇化

□吴盼文 黄革 占云生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党和国家把加快城镇化建设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意义。与发达地区相比,海南的经济发展起步晚、城镇化水平还比较低,研究如何通过金融支持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海南省城镇化现状

(一)城镇化进程随着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经济结构的优化稳步推进

海南省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1978年的53.1:22.3:24.6优化为2012年的24.9:28.2:46.9,城镇化率从 1978 年的8.2%上升到2011年的50.5%。建省前海南一直是以农业为主体的传统经济格局,产业层次较低,1988年第一产业占全省经济比重高达50%,城镇化率17.3%。建省办经济特区后,海南制定并实施了“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在“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的发展战略带动下,海南逐步实现了三次产业的协调发展,城镇化平稳推进。

(二)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制约了城镇人口的进一步集聚

1、产业结构落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市县占半数以上。2012年海南省第一产业占比高出全国14.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占比落后全国17.1个百分点,产业构成呈“一三二”态势的市县有10个,占市县总数的55.6%。

2、产业发展水平低,产业带动效应弱。海南农业有特色但很传统,经营方式粗放,单产低、效益低;新型工业小有规模,产业链短,配套能力差,远没有形成支柱产业,2010-2012年,海南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16、第23和倒数第5;工业化率分别低于全国水平21、22和22个百分点;2010年,海南省海洋经济总量560亿元,只有广东的6.7%、山东的7.9%、上海的10.7%、天津的18.5%;服务业又以传统服务业为主、生活服务业居多,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滞后。产业发展不均衡、产业发展水平低制约了城镇对农村人口的吸纳,2011年,第二产业就业人口仅占全部就业人口的11.9%,而第一产业仍然提供了接近50%的就业岗位。

(三)城镇失业率高于农村,不利于吸纳农村人口

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海南省城镇失业率8.2%,比全省平均水平5.3%高2.9个百分点,超过了7%的警戒线。现代城镇的发展对人口文化素质、科技素质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而农民的文化和科技素质的现状难以满足城镇发展的要求,严重制约城镇对农村人口的吸纳。此外,海南人均土地面积较大、气候条件好,农作物易于生长,且城市失业率高,导致农民离土离乡的动力不足。

金融支持海南城镇化建设的现状

(一)城镇化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拉动

1984年,国家放宽建镇标准,实行镇管村体制,海南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随之加快,海南城镇建设逐步发展起来。城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逐渐提升,从“六五时期”的80.28%上升至2011年的94.52%。其中,房地产投资在城镇投资中的占比也十分显著,尤其是“十二五”开局之年的2011年,房地产投资的占比高达41.92%,已经超过90年代房地产泡沫期间的最高水平(1992年占比为37.59%)。

(二)国内贷款有力支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

由于不同时期国家对海南的支持力度以及金融机构的逐利特性,国内贷款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的比重呈现振荡上行的趋势。近10年来,除了2007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贷款占比较低外,贷款占比都超过20%。

通过对城镇化率与各项金融发展指标进行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海南省城镇化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关联度非常高。

金融支持海南城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海南省金融业发展仍显滞后,要素聚合作用有待加强

近几年,海南省金融业高速发展,2005年后金融业增加值增速都在10%以上,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的2007—2009年,为了配合国家的“四万亿”刺激计划,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大,金融业增加值分别增加61.4%、25.3%和38.0%。但海南省金融业发展仍相对滞后、金融总量偏小,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低于10%。

(二)城乡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县域资金使用效率低

银行授信和贷款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形成大中型企业贷款易,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局面。截至2013年4月末,海南省大中型企业信贷市场份额超过80%,资金宽裕;而小微企业信贷份额不足17%。虽然近几年银行年末存贷比不断提高,但截至2011年,仅海口、儋州、三亚、澄迈几个市县的贷存比达到或超过45%,其余大多数市县的存贷比均低于30%,县域经济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支持,已经成为县域实现就地城镇化战略的掣肘。

(三)金融体系的融资结构与城镇化要求不相适应

海南省目前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而且只限于传统的银、证、保三类,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发展滞后。2011年末,全省银行类机构数1308个,是保险机构数的4倍,是证券机构数的16倍。银行体系提供了社会融资总额的83.5%,保险和证券体系则供应了社会融资总额的6.5%和10%。由于金融体系由银行主导,储蓄的分配主要是通过银行来进行,这种模式有利于推动工业化进程,但是并不完全适合城镇化的要求,原因是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为短期存款,而城镇化的资金需求则是长期性的。如果用短期存款支持长期投资就会产生期限错配问题。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很多投资的商业化性质及盈利模式并不明确,而且需要的资金量也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信贷支持城镇化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之间,如何取得一致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难以继续承载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承办,由于地方政府不能向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城镇化建设的项目融资主要通过由地方政府隐性担保的融资平台进行。近几年全国范围内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增长迅猛,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中央加大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一些金融机构逐渐收紧甚至退出对融资平台的贷款。因此,融资平台继续作为城镇化建设承贷主体的潜力堪忧。

因此,笔者建议:

(一)尽快完善适应城镇化要求的金融制度设计。一是尽快充实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技术准备,培育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环境,包括信用环境、市场环境等,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及操作细则,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二是积极探索发展市政债券工具和市场,提高城镇化建设融资能力。应在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审慎发展市政建设债券工具和市场,扩大经营性建设项目直接融资规模。

(二)健全适应城镇化要求的金融组织体系。一是积极与国际国内著名的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接洽,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到海南开设分支机构。二是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资本实力强、资产质量好的农信社可率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批,改组一批。同时积极扶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三是辩证对待地方投融资平台问题,对运作规范的融资平台继续大力支持,通过资本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充实平台资本金,打造服务城镇化的综合金融运营主体。四是充实金融市场要素,做大做实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扶持发展各类资产评估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及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机构。五是促进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加速融合。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海航模式。海南航空集团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能力有目共睹。其在积极开拓航空领域的同时,还积极涉足财务公司、信托、小额贷款、租赁、保险等领域,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积极利用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一是借助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形式,提高股权性融资的比重,加快资本形成。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针对城镇化需求开发相应的信托产品,例如可研究开发以城镇化项目预期收益作支持的信托计划。三是探索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贷款;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探讨对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有效方式;围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贷款;将保险引入农业信贷链条,推进银保合作。

(四)依据城镇化发展各方面的资金需求,引导信贷资源配置。一是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向市政公共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在此过程中重视与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配合。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摆布信贷资源,通过扶持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为城镇化发展夯实基础;切实加强对产业园区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园区做优做大,使其成为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点。三是切实加强对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和创业,培养文化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经营有道的新型农民(工)队伍。

(五)各类型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找准支持城镇建设的切入点,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主要为社会效益显著,但项目开发初期无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现金流的公共事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应主要在发展城镇社会服务中寻求商机,重点解决城镇居民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及企业化运作方式的城市综合治理需求(如污染整治)等。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村镇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主要应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大力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六)开拓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国际上依据“城镇经营”的理念,进行了多元化的基础设施投资体制创新。其基本思路是通过经营城镇的各项资源来换取资金支持城镇的发展。城镇的资源包括土地、道路、公用事业设施(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的管网以及通讯设施等)。以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为例,私营部门企业通过招投标获得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通过融资建设该项目,并在特许期内通过运营项目获得回报,在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归还给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公用事业投资体制模式包括: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BT(建设—移交模式)、BLT(建设—租赁—移交模式)、ABS(资产支持证券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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