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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租赁厂房安装电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4-12-04李红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构筑物进项税额

11.租赁厂房安装电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机械加工业务。为了满足生产需要,2014年1月租入一栋生产厂房,租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4年8月购进并安装了一部载重2吨的电梯,金额20万元,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4万元。该厂房是我公司临时租入的,不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大连晟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李红

答:不可以。你公司在租入厂房中安装电梯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电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属于独立的固定资产,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由上述规定可知,无论厂房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在厂房中安装电梯都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而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你应调减2014年8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0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所以你公司在租赁的厂房中安装电梯所发生的23.4万元费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对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所核算内容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即“企业已经发生但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自2014年9月起你公司在承租期内应按月摊销,每月计入制造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处理为: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韩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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