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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收到国家退还的减免款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2014-12-04贾魏

财会通讯 2014年11期
关键词:财政性消费税总额

7.企业收到国家退还的减免款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问: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部分,国家还可以财政性资金的形式退还给企业,如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请问,企业收到国家退还的减免款时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河北省涞水方正农产品公司 贾魏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属于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投资和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除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外,取得退还的其他减免税款都应记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因企业在核算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退还时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一)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一般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计入收入总额后,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在取得时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贷方,用以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税金,不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取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消费税

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缴纳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依据出口数量免征出口环节的消费税,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不做账务处理;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因已在生产环节免税,其价格不包含消费税,不适用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也不做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指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后直接销售到国外)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应退还的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同时冲减“商品销售成本”,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冲抵“应收账款”。即: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因计算应退还的消费税时冲减了“商品销售成本”,从而增加利润总额,这部分退还的消费税,相应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企业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营业税退税款,一般都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也相应地增加利润总额,从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不论是政府再通过财政或其他部门退还给企业、也不论是采取何种形式返还给企业,企业都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的,且有符合规定的专项用途的,企业可将其记入收入总额后,再按照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地方各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记入资产成本。依照有关规定收到相应税种的退税款时,相应地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相关的资产成本、或者贷记“营业外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不具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途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取得相关部门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即:载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金额等详细信息的文件。

2.取得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企业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置相关账户进行核算。

4.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将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或者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肖贺然 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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