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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014-12-04龚丽

财会通讯 2014年6期
关键词:起征点营业额营业税

6.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问:我们是一家加工镜片的小型工厂,自去年8月开始享受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但是上个月一个购货厂家要求我们对之前几个月销售给他们的货物一起开具发票,结果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税务人员说我们当月销售额已经超过两万元的起征点了,要求对全额收入征收增值税。由于我们不知道如何准确把握免税优惠,结果给工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问,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南阳市金威镜片加工厂 龚丽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按季纳税60000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应当抓住这个利好政策,充分享受这项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但是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小微企业,该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销售额或营业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也就是说,小微企业能否享受免税优惠,主要是看销售额或营业额是否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因此,小微企业要想顺利享受免税的优惠,就需要围绕销售额或营业额进行正确的筹划。

一、不要累积开具发票,避免开票当月收入超过起征点

小微企业除了对不固定客户有零星业务之外,还有一些业务是对准固定客户发生的,这些固定客户虽然是经常发生业务,但是往往由于发生金额小,逐笔开票就显得费事,因此企业一般就采取累积一定时期的业务之后再汇总开具发票。这样操作不仅违反税法对收入确认时间和开票时限的规定,而且很容易造成汇总开票当月的收入猛然增高,很可能使当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起征点,致使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因此小微企业一定不要累积开具发票,而要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业务,依法及时开具发票,这样就可以使企业实现的收入在各月份之间更加均衡,就可以尽量避免汇总开票的当月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而造成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二、尽量争取按季申报纳税,避免由于收入不均衡而造成某些月份收入超过起征点

根据《通知》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下同)就可以实行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另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如果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下同)也能够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收入不均衡的小微企业,为了避免由于月份之间收入忽高忽低,致使某些月份超过20000元的起征点,造成一些月份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就应当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这样就可以达到均衡收入的效果,即使某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0000元,只要1个季度内汇总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0000元,企业就仍然是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

只是在营业税问题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了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之外,其它企业的纳税期限最高为一个月。而上述能够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企业很难成为小微企业,因此真正的小微企业在营业税上几乎无法通过延展纳税期限而进行筹划。

但是在增值税问题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通知》和《公告》中规定免税优惠对象就是针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因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就应当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争取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按照这种筹划方法就可以尽量避免由于各月收入不均衡而导致某些超过起征点的月份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风险。

三、当期销售额或营业额如果已经接近起征点,再发生业务应作权衡取舍

根据《通知》和《公告》的规定精神,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按季纳税60000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小微企业只要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起征点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节点,涉及到对起征点之内的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这对企业的利益影响很大。例如: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小微企业,如果当月销售额是20000元,那么企业就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如果当月销售额是20001元,那么就要缴纳600.03元的增值税,虽然收入仅仅增加了1元,但是却要付出600.03元的增值税,这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肯定是得不偿失。由此可以看出,在临近起征点的情况下,企业再增加营业收入未必就有利可图。

因此,小微企业如果当期的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已经接近起征点的时候,对于当期还能够继续发生的业务就应当首先权衡利弊得失,然后再作决定是否真要实际成交这些业务。如果后续发生业务能够增加的利润大于将要增加的税金,那么企业就不必拘泥于起征点的制约,而应该放手做好后续的业务;如果后续发生业务能够增加的利润小于将要增加的税金,企业即使做成后续的业务也是无利可图、得不偿失,那么企业就应当果断放弃在当期成交这些业务,或者将这些业务推迟到下一个时期再实际发生,这样对企业更有利。

四、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两个人所得税种的收入,避免彼消此涨而造成超过起征点。

小微企业如果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项目,按照《公告》的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或者月营业额不超过20000元(按季纳税60000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是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税法掌握上相对较为薄弱,往往不能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两个人所得税种的收入,这样就很容易将其中一个人所得税种的收入混淆在另一个人所得税种的收入之中申报,结果造成其中一个人所得税种的收入超过规定的标准。因此,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小微企业,一定要准确把握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的界限,健全会计核算,重视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收入,避免在纳税申报时混淆不同税种的收入而造成其中一个人所得税种的收入超过起征点,最终导致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彭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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