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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可否税前扣除

2014-12-04杨旭年

财会通讯 2014年6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税金保证金

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2012年我公司参加当地土地管理中心的土地出让招标,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我公司因违约而被没收了投标保证金。请问,这笔被没收的保证金可否税前扣除?

河北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旭年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营业外支出”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你公司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允许税前扣除。

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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